从这几个问题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4-11-260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哪些案件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和认罚将如何从宽?认罪并接受惩罚的当事人能后悔吗?可能会面临什么后果?下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处理经验回答这些常见问题。
1. 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
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这一规定,国家通过修订法律正式建立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且至少有以下两层含义:
(1)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种对自愿坦白认罪、真诚悔罪、接受处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司法制度,可以理解为“坦白从宽”政策的深化和发展。
(2) 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自首或坦白等减轻情节以前的法律规定。“认罪认罚”与“自首”和“坦白”有重合之处,但更远一步,更加宽大,是宽大处理的一个独立情节。
2. 在哪个阶段可适用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它可以在公安机关阶段、检察院阶段和法院阶段应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在调查阶段认罪认罚后的宽大处理主要反映在程序上,例如获得取保候审待审判的可能性更大,案件处理速度更快等。在刑事辩护中有句话叫“黄金37天”,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之间的这段时间。这段时间对于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来说是最重要的。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发布的“少捕、慎诉、慎押”的强有力信号,逮捕前辩护即“黄金37天”的重要性变得更加突出。如果嫌疑人和他的家人不是很确定,他们应该尽快委托律师及时介入,避免错过最佳时机。
此外,监督委员会还调查和处理了一些案件,主要是与职务相关的犯罪案件。根据《监察法》,这些案件中的嫌疑人如果在调查期间自愿主动认罪并接受惩罚,并且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被建议从宽处理。然而,这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有很大不同,需要进一步完善。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适用于严重刑事案件?
可以。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者制度适用所有刑事案件。
4. 认罪认罚制度的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认罪”和“认罚”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具体而言:
(1)“认罪”的核心即“承认有罪”,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仅口头表达认罪,而不解释或不承认被指控犯罪的特定事实,并不构成“认罪”。例子:张三(被控故意杀人):我认罪,但我没有杀人,而且不在现场(×)。
(2)认罚。承认错误意味着真诚悔过并愿意接受惩罚。调查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表现。在实践中,这主要结合归还被赃物、赔偿损失和道歉等因素来考虑。
5. 认罪认罚是否意味着当事人不能提出任何异议?
不。
根据《指导意见》,如果一个人承认了指控犯罪的主要事实为前提,但仅对个别事实情况提出异议,或虽对行为的性质提出质疑,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的认定意见,这不会影响“认罪”的认定。
例如:张三(被控诉故意伤害罪):我承认我打伤了李四,但我当时是出于自卫。我相信法庭,无论判决如何我都会接受。(√)。
6. 如果被告认罪并接受惩罚,惩罚将如何“宽大”?
当事方自愿认罪并接受惩罚,这不仅节省了司法资源还提高了诉讼效率。他们应该得到“宽大”处理。“从宽”既体现在程序方面,也体现在实体方面。简化了程序。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一些当事方可以选择快速程序或简化程序,使案件能够迅速处理。与程序上的从宽相比,当事人真正关心的是实体上的从宽处理。
(1) 依法从宽处理,即从宽处理只能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进行。
《指导意见》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要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作出判决。减轻或免除处罚应依法进行。如果没有减轻情节,应在法定范围内做出量刑建议和量刑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
这一层面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处理无减轻处罚情节、不减轻处罚也不能反映宽大处理的情况?(所谓减轻处罚,就是在法定刑以下处罚。有多个量刑等级的,至少在下一个等级处罚。比如自首、从犯等都是为了减轻处罚情节。由于减少幅度大,法律明确规定了减少情节,法官不允许自由裁量。)以张三被指控欺诈罪为例,欺诈罪有三个法定刑事等级,第一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更轻,第二个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个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诈骗金额超过50万元,相应的法定刑是第三档。张三诈骗51万元。如果同时有自首等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则适用“认罪认罚制度”,自然可以减少档安排,即在3至10年内提出量刑建议。但如果张三只认罪认罚,没有任何减轻情节,最低只能给出1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与不认罪认罚没有区别,认罪认罚的“从宽”无法体现。对于这个问题,法律框架内的解决办法是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即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每一个案件都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实现的可能性能有多大,这是一个很大的问号。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委托专业刑事律师按照法律法规与检察机关争论,努力减轻当事人的处罚。
(2) 把握从宽幅度。
《指导意见》规定:“在处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区分不同的诉讼阶段、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有悔罪表现、犯罪的严重程度,并综合考虑确定从宽程度和范围。在刑罚评价方面,积极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期认罪优于晚期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完全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这里必须指出的是,虽然《指导意见》规定早认罪优于晚认罪,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灵活处理。专业刑事律师可以在与检察院、法院的沟通中充分发挥作用。有时候会成为与办案机关协商的重要筹码,需要律师与当事人完沟通,灵活把握。
7. 当事人是否有权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没有。
(1)当事方只有提出申请的权利。办案机关通知权利后,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有权亲自或者通过律师向办案机关申请(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案件处理机关有权决定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处理机关不仅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认罪认罚从宽情况主动开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可以在接受当事人或律师的申请后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当事人具备“认罪+认罚”条件的,办理案件机关一般应当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暴力犯罪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办理案件机关不得启动。
8.办案机关启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由谁决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律师应当充分发挥实质性的辩护作用,由当事人决定。
(1)是否认罪认罚由当事人自行决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确保当事人认罪和处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是否认罪和处罚最终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辩护律师应充分发挥实质性的辩护作用。当事人往往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无论是否被拘留,都无法查阅案卷,无法全面了解案件。此时,专业辩护律师需要为其提供充分的辩护和指导。辩护律师应在阅卷、会见、与办理案件人员沟通的基础上,准确把握案件,根据事实和法律,必要时调查证据,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从宽处罚哪些情节,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处罚,然后与当事人讨论制定辩护策略。坚决辩护依照事实和法律不能认定当事人有罪的案件。对于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是否可能面临认罪和处罚的结果,对当事人进行实质性指导,充分参与量刑建议的协商,充分发挥谈判和谈判能力,帮助当事人获得最大限度的宽大处罚。
8. 是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便可以根据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判刑?
一般来说,是的,但也有例外。
(1)在认罪和处罚案件中,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这主要是指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指控准确、量刑建议适当的情况。
(2)同时,案件的审判权只能由法院依法行使。法院有权不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不自愿认罪,量刑明显不当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