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实务要点与裁判规则
2024-11-270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是民法典中建立的一项新制度。它意味着当他人人格权受到侵害的行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如果不及时制止,损害将快速速扩大或难以补救。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依法发出禁令,责令侵权人停止相关的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独特的人格权法律保护制度,其为人格权提供了更有效、更方便的先发制人的保护措施。另外民法典第997条也对此提供了概念性规定。
一.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要点
1. 申请主体
民法典第997条规定,请求停止侵害人身权利的申请主体是“民事主体”,这与《民法典》第990条和第991条中规定的人格权利主体一致。结合民法典总则的相关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享有人格权,因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依法申请对侵害人格权的禁令。然而,应该注意的是,与自然人相比,法人和非法人享有的个人利益是有限且封闭。它们不享有物质性个人权利,如身体权利、健康权利和生命权利,也不享有肖像权和隐私权,更不享有基于个人自由和个人尊严的一般性人格权利。
2. 保护对象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保护对象是人格权利。根据《民法典》第990条,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除了本条规定中具体列出的人格权外,各具体人格权章节中还有关于性自主权、声音权、信用利益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一般人格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之外的其他个人利益的总称。其内在价值是个人自由和个人尊严。其是发展和开放性的框架权利。此外,《民法典》第993条首次确认人格权包含财产利益。因此,人格权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都受到禁止侵害人格权这一禁令的保护。
考虑到实践中某些当事方主张的一般人格权在内涵和边界上均较为模糊,法院应严格把握其是否真正属于应受保护的法益范畴,以避免对他人行为自由的不当限制。关于一般人格权可否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问题,一般来说,一般人格权是法律以高度概括的方式赋予自然人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及尊严的权利,且民法典中在使用人格权这一词时,大多数情况下均指广义的人格权益,故不能否认一般人格权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可能性。
死者的人格利益可以受到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保护。根据《民法典》第994条,如果死者人格利益受到非法侵犯或面临不法侵犯的真正危险,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可以依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同样,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到非法侵害的,其近亲属或者检察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制裁措施。
3. 利益平衡
根据民法典第999条,人格权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合理使用。因此,在审查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时,法院不仅应考虑申请人的利益,还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因涉及公共利益而获得了合理的使用空间,充分考虑人格权侵害禁令对非案件群体、公共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影响,并做出适当的利益平衡。
4. 程序性质
通常来说,人格权禁令和行为保全在制度功能上存在一些重叠,但它们属于性质不同的法律体系。人格权禁令制度实际上借鉴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其进行了概括,将保护遭受家庭暴力家庭成员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完整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概括为一种保护所有民事主体多种类型人格权的禁令程序。这种程序定位意味着,一方面,人格权侵害禁令保全与行为保全的核心区别在于,保全必须依附于诉讼程序,而人格权侵害禁令具有程序独立性。因此,为了加强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减轻权利人的诉讼负担,申请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民事主体,不以提起人格权诉讼为条件。同时,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另一方面,人格权侵害禁令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关系是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其适用存在重叠的地方。因人身安全保护专门针对家庭成员的生命权、身体完整权和健康权,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表家庭成员申请,其保护力度强于人格权侵权禁令,因此,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5. 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举证规则,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人,应当承担以下事实的举证责任:被申请人目前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如果这些行为不及时制止,其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在证明标准方面,关于人格权禁令中需要证明的相关事实,根据学术界的一般观点和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考虑到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的扩大,以及其快速性和暂时性的特点,应采用“较大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而不需要满足高概率的要求。
二. 针对人格权侵害禁令判决规则
1. 是否对侵犯人格权侵害禁令,应根据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如是否极有可能侵犯人格权程度、是否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是否会造成当事人利益失衡或损害公共利益等,以保护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如果一般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或面临被侵犯的实际危险,可以申请禁止侵犯人身权利的禁令。
3.对于“难以弥补的损害”,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分析,一般应是非财产性损害,或者遭受的经济损害严重且难预测,或造成的损失经过本次诉讼难以解决。
4.对于诉中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应当按照审慎审查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基础构成要件的前提下,考量申请人是否有较大胜诉可能性,并应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有无作出诉中禁令的必要性,避免适用措施不当而损害被申请人的权益及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