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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审查认定?

 2024-11-220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生活越来越多地与市场经济发生交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时俱进,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共同债务、共同签字”、“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生活越来越多地与市场经济发生交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时俱进,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从“共同债务、共同签字”、“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2段,婚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所负的债务。至于哪些情况构成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总结了司法实践,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一、夫妻共同经营、投资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对共同生产经营没有明确定义。根据对共同生产经营的一般理解,判断共同生产经营的依据夫妻双方是否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联合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本质上仍然是共同同意规则,即认定联合生产经营债务的标准本质上是夫妻共同决定或夫妻一方授权批准生产经营决定的债务推定规则。

在判断该项目是否用于联合生产经营时,法院可以根据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作出全面判断。首先,从形式上,夫妻双方都是工商登记信息中显示的生产经营实体。工商登记具有公示的法律效力,如果显示夫妻双方是公司的股东、总经理、监事等,可以认为双方是共同生产经营的实体。在实践中,一些法院直接使用这一正式标准来确定贷款是夫妻的共同债务,这种做法显然违反了法律推定的一般要求,即“高度推测”。在夫妻各自为独立法人模式下,除了能够证明夫妻之间存在委托授权关系外,双方均有权作出独立意思表示,夫妻公司不能证明双方在业务事项上存在相互授权,如果第三人有表面授权的表象,则应考虑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这一结果不符合高度投机性的要求。

 

其次,从本质上讲,夫妻双方都应实际参与公司的业务决策。以实际参与经营为识别标准,我们可以首先确定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生产经营的意图。另外,共同性的本质是共同影响,即夫妻双方对生产经营活动重大事项有平等的决策权。结合夫妻双方是否实际参与纳税申报,是否预付生产经营资金及具体金额,对双方实际参与生产经营的情况进行判断,以明确双方对生产经营事项的实际影响。

 

二、一方从事商业或者投资活动,另一方没有直接参与

 

除上述情形外,对于“一方从事商业或者投资活动,另一方虽然没有直接从事商业或者投资活动,但是分享商业或者投资所得”的情形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也值得探讨。虽然最高法院尚未就此发布明确的规定,但许多高级法院已经在相关文件中明确了自己的观点。例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关于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中对这种情况表示了积极的态度,该通知认为“举债用于举债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但配偶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符合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要求,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天津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审判指南(试行)》中采取了同样的态度。这一观点也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体现。例如,在马玉梅与洪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汪某以个人名义向秦某借款用于安徽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后秦某以本案所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马玉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马玉梅提出异议。。在这方面,二审法院认为,“债务人单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欠的债务,但配偶分享经营收入”这些债务被认为是夫妻的共同债务。。重审法院也同意这一观点。

 

当然,就配偶分享经营收入的情况而言,考虑到共同债务的严重性和可能强加给非债务人方的巨大负担,应该。法院应考虑债务的资金时间、金额和资金方向,并作出严格决定。只有当债务确实对配偶双方都有利时,才能确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婚姻财产制度为依据,使非债务人配偶受益,即使非债务人配偶不知道或不使用借来的钱,仍推定非债务人配偶必须从生产经营活动中受益。例如,在崔玉与杨兴义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中,审理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虽然以个人名义借贷了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债权人已经证明案涉借款系夫妻一方赚取利差的投资经营行为,利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一些法院还认为,如果贷款可能用于共同生产和经营活动,产生共同利益,也可以视为共同债务。。例如,在王艳玲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金融借贷一案中,法院认为,贷款是用于家庭的生活、生产和经营,依据的事实是,智中杰是汶县泰安副食店的经营者,智中杰和王艳玲当时仍是夫妻,王艳玲一直在店里工作,在家照顾孩子就此而言,后一种观点将可能的利益解释为必然的利益,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但存在扩大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适用范围,给非债务人配偶造成巨大经济负担的缺陷。

 

总之,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坚持夫妻共同利益原则,不论双方是否共同参与生产经营,均有可能形成夫妻共同债务。但同时,考虑到连带债务的严苛性以及不正当认定对于配偶利益的影响,审理法院应当坚持从严认定的标准,避免扩大化理解导致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不当贬损债务人另一半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