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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律分析及效力认定

 2024-11-180
[摘要]随着居民的金融管理需求、金融管理意识和参与度的增加,委托金融管理合同的数量相应增加。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财务管理合同中的最低保证条款的法律效力存在差异,迫切需要进一步讨论。

 

随着居民的金融管理需求、金融管理意识和参与度的增加,委托金融管理合同的数量相应增加。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财务管理合同中的最低保证条款的法律效力存在差异,迫切需要进一步讨论。本文从委托理财合同的内涵出发,阐述了保底条款的类型及效力,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性的法律建议,为相关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委托理财合同的内涵与分类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委托理财”的概念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在实践中,委托的财务管理活动通常被归类为更宽泛的概念类别,如“资产管理”、“个人财务管理”和“资金信托”。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以“高民尚”署名撰写的《关于审理证券、期货、国债市场中委托理财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中详细解释了委托理财案件的法律内涵:“委托理财涉及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约,其中委托人将金融资产,例如资金和证券,交由受托人进行管理,而受托人负责进行投资,并保证在合同到期时支付事先约定的收益。”本文主要采用这种观点,将委托理财合同界定为资产管理和追求回报的行为,不涉及保底合同的约定。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细分为民事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根据双方是否交付资金并转移账户控制,区分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和借贷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合同称为委托财务管理,但实际上构成了贷款关系,而最低保证条款实际上起到了固定利息的作用。因此,根据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委托理财合同可以分为三类:私人委托理财合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和“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的委托理财合同。

 

二、 最低保证条款的分类和效力

 

最低保证条款的分类

 

在委托的财务管理合同中,最低保证条款是核心和经常有争议的部分。为了进一步探索其有效性,我们首先需要合理分类保证条款,主要分为三类:保证本金固定回款和利息固定回报的条款,保证本金和利息最低回报的条款,以及保证本金不会损失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仅担保部分本金的最低担保条款,以(2018)浙0603民初7421号案件为例,在该案中,客户委托的总本金为600万元,最低担保条款规定,客户应承担不超过100万元的损失,超出部分由受托人负责。同时,客户享有预期收益中更高的份额。

 

(二)最低保证条款的效

 

保底条款的有效性应考虑到受托人的主体资格。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资产管理产品中设定最低保证条款,这往往构成“刚性兑付”。针对这种现象,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中对此现象做出了极为严格的限制。然而,具有最低保证条款的金融委托合同并不一定无效。最低保证条款本质上是风险分担,使金融机构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从最终回报中获利。对于自然人或者非金融机构法人而言,只要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且符合《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受托的理财合同应当受到尊重。值得注意的是,在“名为委托理财,实为贷款”的委托理财合同中,有必要防止高利贷,否则合同无效。

 

 保底条款有效性裁决的现状。

 

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的法院裁决中,最低保证条款的效力存在差异。本文以北京过去十年的案例为样本,对司法文书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分类,主要对有效判决和无效判决这两种判决类型进行了对比分析。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4050号案件中,王(乙方,委托方)和张(甲方,托方)口头约定购买金融产品后的成本费用偿还和利润分配方式,协议中规定保底条款:张在收到款项后立即将全额利润支付给王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达成了口头协议,但保底条款属于保底本金加保底收益的保底条款,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以及委托关系中的责任规则,将风险转移给受托人,进一步助长了非理性投资行为,不利于金融行业的有序稳定,因此认定该保底条款无效。由于最低保证条款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不能成为合同相对独立的无效部分,因此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京0113民初8779号案件中,原告张斌(受托方)与被告尚清国(受托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原告和被告在协议中约定,原告提供50万元资金和股票期货账户,被告按操作账户金额的5%向原告支付2.5万元风险控制保证金,并负责投资和财务管理。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所涉协议规定了最低保证条款,以确保账户不会遭受损失,且乙方对损失负责,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最低保证条款,且双方承担损失的比例符合市场规则。最低保证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图,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可以看出,上述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相同。

 

 根据不同的最低保障条款的法律建议。

 

那么,应根据担保条款的不同类型,以不同的方式确定其有效性。

 

 保证本金、保证利息、有无预期利润分成的保底条款

 

在受托资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这种保底条款比较常见,它只要求受托人确保受托资金的本金不会在金融交易中损失,并按约定支付固定利息。这更接近贷款合同的性质,本质上构成了贷款行为。至于合同中关于固定本金或最低本息回报(包括预期利润是否存在)的具体规定,不影响合同性质的确定。只要约定的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合同就视为有效超过法定利率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二)保本、不保息、有预期利润分成的保底条款

 

在财务管理合同中,只有当最低保证条款规定“本金保护,无固定利息,追求预期收益分成”时,才能视为有效。此外,这些条款不得明显不公平,或以合理的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意志自治的原则,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就应该认为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最低保证条款的有效性是通过尊重缔约方的自主权来确定的,那么争议的焦点将转移到最终的损失责任。那么或许应根据具体案件和双方过错程度作出判断,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总之,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要求对最低保证条款进行分类,并基于尊重合同双方意愿进行逐案分析。旨在保证本金和固定利息或保证本金和较低利息的基本要点条款应被视为贷款纠纷。至于资本保全加上预期收益分成的条款,如果它们不违反强制性法律以及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则应视为有效,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损失责任。这不仅保护了投资者的权益,而且维护了资本市场的稳定,有利于依法对私权的行使进行合理引导和规制。

 

(三)投资者保护

 

最近,许多新投资者在我国A股市场开立证券账户,一些投资者选择将投资管理委托给专业人士。当投资者委托他人管理自己的财务时,委托方需要关注受托财务管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投资范围、风险警告和利润分配。此外,在合同中应避免使用“保”和“保”等表述,以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受托人,应充分披露投资风险,确保客户充分了解可能发生的损失,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