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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效力之认定

 2024-11-190
[摘要]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但是,中国法律也明确规定,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死者生前产生的债务,继承人可能会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并要求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往往放弃继承以避免责任,这涉及到放弃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合法性。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继承权。但是,中国法律也明确规定,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死者生前产生的债务,继承人可能会被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并要求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往往放弃继承以避免责任,这涉及到放弃继承权的合法性和合法性。本文将简要分析相关法院判决,探讨司法实践中关于放弃继承效力的司法规则。

 

一、关于“放弃继承权”的一般理论

 

放弃继承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24条,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起至遗产处理时止,自愿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在继承开始时,溯及既往地否定其继承资格,具有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的双重属性。

 

身份行为属性意义在于继承权可以放弃,但不能转让。继承权的放弃是基于继承人的身份关系,具有个人排他性。财产行为属性反映在继承制度的核心在于财产继承的事实上,民法典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纳入继承(财产)的范畴,同时,网络虚拟财产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的数据财产也被普遍认为具有财产的三大属性,即可处分性、价值和使用价值,可以视为继承产业(财产)。

 

(二)放弃继承的行为要件

 

放弃继承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该行为的要素主要包括行为主体、意思表示、行为方式、行为期限等。

 

1. 就行为主体而言,表示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的人,必须是继承人死亡时仍有继承权的人。同时,表示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除非放弃继承有利于继承人的有益行为。关于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其放弃继承的行为,从已知的生效判决文书来看,法院采取了极为谨慎的态度,认定法定代理人代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2. 在意思表示方面,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如果意思表示人因欺诈、胁迫等原因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那么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3. 在行为方面,放弃的形式必须明确说明,不能以暗示的默许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书面通知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口头或非书面形式(如录音或录像)表达放弃继承的意图是无效的,其核心仍然是,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继承人已经放弃继承,那么无论继承人如何表达,都是有效的。

 

因此,在审理涉及被继承人的债务偿还纠纷案件时,如果被告继承人缺席审判或未能在审判期间在法院询问后明确声明放弃继承的意图,法院将始终确定继承人接受继承并因此负责偿还债务。

 

4. 在行为的时间限制方面,它应该在继承开始之后,在遗产处理之前继承人还活着,遗产还没有开始的时候,放弃遗产的意图是无效的。在遗产被分割后放弃继承被视为对财产所有权的处置,而不是根据继承法放弃继承。因此,如果有证据表明继承人已经处置了他所保管的部分遗产,法院将认为继承人已经继承了遗产。如果继承人随后表示他有意放弃继承,则将被视为放弃财产所有权,并且放弃继承的意图无效。同时,在实践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时间限制比较宽松,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从死者死亡到实际分割遗产的时间跨度有几个月甚至几年。但是,放弃继承是追溯性的,放弃继承是效的。该行为的效力追溯至继承开始之日。

 

二、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裁判观点

 

在继承人偿还债务的纠纷中,关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司法意见可以分为三类:。

 

观点1: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继承人完全放弃继承时。法院认为,死者的债权人受到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影响,并根据诚信原则认定放弃无效。

 

以民事判决书(2019)湘10民终4276号为例,2018年9月,原告通过银行向邓转账5万元同年10月,邓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本票。2019年1月,邓去世,他的第一继承人是他妻子、儿子、父亲和母亲。在审判期间,邓的所有一线继承人放弃了继承权,并提交了一份放弃继承声明。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裁定放弃继承无效,并裁决四名继承人承担继承范围内的责任。继承人不服该二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意见已失效,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由于死者没有留下遗嘱,他的遗产只能依法继承。但是,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在死者生前使用其遗产偿还其债务,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这不符合“还债”的社会秩序和良好习俗,以及诚实守信。因此,四名继承人的再审申请被驳回。

 

至于裁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无效的原因,法院的逻辑是,继承人在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即使发现放弃继承权无效,也不会实际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终审判决认定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类似的案例包括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辽民终859号民事判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民再274号民事判决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1726号民事判决。

 

观点2:放弃继承的行为是有效的。

 

以(2019)皖06民终341号案为例,2013年3月,被告王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同日,原告按协议将款项转给被告王某。被继承人于2015年4月去世,他的法定继承人是他的儿子、兄弟和姐妹。2015年11月,死者的儿子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并在公证处申请公证。2018年11月,第二顺位继承人,即死者的弟弟和姐姐,分别书面放弃了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


一审法院认为,在死者死亡后,根据现有证据,其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死者遗产的意思表示,但死者生前留有遗产且债务未清偿。在无人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如所有继承人均不配合,债权人无法合法有序实现债权,第一顺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最适格的代管人,有义务配合通过处分遗产而合法有序地对其父亲所负债务进行清偿,故第一顺位继承人虽放弃继承,但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仍是适格的当事人,也应当配合债权人实现债权,因此判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在二审中纠正了这一观点。二审法院认为,继承人已作出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并进行了公证。没有证据表明继承人继承了遗产。本案涉及的债务是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没有继承遗产,他们就不负责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除非自愿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债务不属于遗产的法定范围,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有效的,原判决应予撤销。

 

同时,在保护债权人权利方面,法院认为,如果发现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债权人仍可向继承人主张权利。这种观点主要侧重于保护继承人的意志自由。从法律规定来看,支持放弃继承是合法合理的。但是,也有不同的意见认为遗产是特殊的。由于债权人一般不知道遗产的范围,债权人很难提供证据,也不可能证明继承人是否继承了遗产和继承的数额。此外,有些遗产是隐蔽的,容易转移。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无法主张其财产权。

 

观点3:令继承人成为遗产管理人。

 

这种观点属于折中,判决承认放弃继承权的有效性,但给予继承人管理和清算死者遗产的法律义务。因此,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必须履行协助义务。

 

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鄂民再331号为例,2014年10月,继承人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17年10月,继承人去世。在审判期间,死者的丈夫和儿子都在法庭上说,他们将放弃死者遗产的继承权。死者名下有一处房屋,经调查后由继承人管理和使用。重审法院认为,由于两位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此他们无需依法承担偿还责任。在现实生活中,虽然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但他们往往实际上拥有遗产,普通人也认识到财产应该属于继承人。最后,继承人仍然获得遗产,而不偿还死者生前欠下的税款和债务,导致权利和义务的严重失衡。第二继承人是被继承人房屋遗产的实际管理人和使用人,熟悉遗产状况,实际占有、使用、收益遗产,是最合格的遗产管理人。因此,他们应该履行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无论他们是否放弃继承,他们都应该依法参与诉讼,并在他们管理和使用的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基于利益的平衡,法院命令两名继承人承担偿还贷款的实际价值范围内的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这种观点是有争议的。一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继承人有遗产,而继承人实际上拥有、使用和从中受益,因此,继承人应承担遗产价值范围内的责任另一个问题是,在审判过程中,尚不清楚死者是否有遗产。当继承人放弃遗产时,法院判处所有继承人都有义务管理和清算遗产。实际上,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对遗产的管理和清算义务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法院不能直接指定遗产管理人。


三、争议剖析


在处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争议中,裁判观点一与观点二之间的差异导致了类似案件的不同判决。表面上看,这种差异源于对法条的不同解读。在“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这一条款中,“法定义务”的理解成为关键。观点一将“法定义务”广义解释为合同义务、生效裁判、仲裁中确定的约定义务;而观点二则从继承权的人身属性出发,认为“法定义务”是指有责任和能力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而未履行的债务,以及被继承人为个人事务形成的债务,如支付丧葬费等,具体包括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等。


然而,观点一和观点二的实质争议在于价值权衡: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是尊重继承人的意思自由。折中观点则认为,即使在“法定义务”的理解上采取观点二,也应以“遗产保管人”的身份将继承人纳入债务范畴,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6927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即使继承人放弃继承,作为遗产保管人仍有义务用遗产偿还债务。从各地法院和最高法的生效裁判来看,三种观点都有所支持或被驳。


解决这些分歧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与继承人的意思自由。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大突破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可能,但法律的规定总体上较为原则化,缺乏具体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