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领域 专业人员 新闻资讯 党建工作 律师观点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首页 > 新闻资讯 > 抗辩权的种类与行使条件:民法典框架下的权利边界与实务指引

抗辩权的种类与行使条件:民法典框架下的权利边界与实务指引

 2025-09-260
[摘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抗辩权是对抗他人权利主张的重要救济工具,其制度设计旨在矫正权利失衡状态,维护交易公平与诚信原则。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抗辩权是对抗他人权利主张的重要救济工具,其制度设计旨在矫正权利失衡状态,维护交易公平与诚信原则。实践中,对方主张权利时能否拒绝履行”“何种情况下可以中止合同等问题,均需依托抗辩权制度予以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四类典型抗辩权,各类抗辩权在适用场景、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本文结合法律条文与实务案例,系统拆解抗辩权的种类划分、行使条件及风险防范要点,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法律指引。

一、基础认知:抗辩权的核心属性与制度价值

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面对他人权利主张时,依法享有的拒绝履行义务或延缓履行义务的权利,其核心特征体现为 防御性相对性”—— 仅能针对特定权利主张行使,不具有消灭对方权利的主动效力。与形成权(如撤销权)的 单方变动法律关系属性不同,抗辩权的行使仅能阻却权利主张的实现,或暂时延缓义务履行期限,本质是对权利失衡的矫正。

《民法典》构建抗辩权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平衡利益与防范风险:一方面通过明确权利行使边界,防止权利人滥用请求权损害义务方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规范抗辩程序,避免义务方以 抗辩为名逃避合同责任。司法实践中,抗辩权的认定始终围绕 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是否遵循诚信原则展开,既禁止权利滥用,也保障正当抗辩权利的实现。

二、核心种类:四类典型抗辩权的法律界定与行使条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与先诉抗辩权四类,前三类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履行场景,第四类则专属于一般保证法律关系,其构成要件与行使规则各有侧重。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无先后履行顺序下的权利平衡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双方未约定履行顺序时,一方对另一方的履行请求享有的同步抗辩权利,核心在于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公平理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行使条件

1.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债务需源于同一合同关系,且具有对价牵连性。例如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货物与买受人支付货款的义务互为对价,可适用该抗辩权;而基于不同合同产生的债务(如甲欠乙货款、乙欠甲租金),不具备牵连性,不得主张。。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若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债权人无权要求履行,义务方自然无需行使抗辩权。实践中,若合同未明确履行期,可视为双方债务同时到期,一方请求履行时,另一方即可主张抗辩。

2.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需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对方未履行主要义务(如出卖人未交货),可拒绝全部履行请求;二是对方履行存在瑕疵(如交货质量不合格),仅可在瑕疵范围内拒绝履行(如拒绝支付瑕疵部分对应的货款)。

3.对方履行具有可能性:若对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丧失履行能力,义务方应主张免责或解除合同,而非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如疫情导致货物灭失,出卖人无法交货,买受人不得主张抗辩权,而应依据不可抗力规则处理。

实务示例

甲家具厂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交付沙发 10 套,乙支付货款 5 万元,未约定履行顺序。甲在未交货的情况下要求乙先付款,乙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若甲仅交付 5 套沙发,乙有权仅支付 2.5 万元货款,对剩余部分行使抗辩权。

(二)顺序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中的后履行方保护

顺序履行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明确约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赋予后履行方在前者未履行时拒绝履行的权利,核心在于制裁先履行方的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行使条件

1.存在明确的履行先后顺序:履行顺序可由合同约定(如 甲方先供货,乙方收货后付款),或由法律规定(如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先支付预付款)。无明确顺序时,不得主张此抗辩权。

2.先履行方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不符约定:这是行使抗辩权的核心前提。例如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有权暂停施工;若发包方仅支付部分款项,承包方可相应减少施工进度。

3.后履行方的义务已届履行期:若后履行方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来,即使先履行方未履行,也无需行使抗辩权。例如合同约定 甲方 1 月供货,乙方 3 月付款1 月甲方未供货时,乙方因付款期未到,无需主张抗辩。

实务要点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范围应与先履行方的违约程度相匹配,不得超出 相应范围。例如买卖合同约定先交货后付款,出卖人交付的货物仅存在轻微包装瑕疵,不影响使用,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货款,仅可要求减少相应价款。

(三)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的风险防控工具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在发现后履行方丧失履行能力时,享有的中止履行权利,兼具防御性与救济性,核心在于防范 先履行后无法获偿的交易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条件

1.双方存在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关系:先履行方需负有先行履行义务,这是与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核心区别(后者由后履行方行使)。

2.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履行能力恶化需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若订立合同时已存在该情形,先履行方可主张欺诈或重大误解,而非不安抗辩权。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后,发现乙因巨额债务被起诉,资产被查封,即可主张抗辩。

3.先履行方持有确切证据:需提供客观、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恶化,如银行账户冻结证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行业内商业信誉恶化的公开报道等。仅凭主观猜测中止履行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4.履行中止后履行通知义务:先履行方需及时通知后履行方中止履行的事实及理由,避免对方因不知情遭受损失。例如甲公司中止供货后,应立即向乙公司发送《中止履行通知书》,说明中止原因及需提供的担保要求。

法律后果

中止履行后,若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需恢复履行;若未恢复且未提供担保,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四)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特殊权利,即要求债权人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债务人财产无法清偿债务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核心在于界定保证责任的补充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行使条件

1.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

2.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债权,不得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例如甲为乙的债务提供一般保证,债权人丙需先起诉乙,不可直接起诉甲。

3.债务人财产未被依法强制执行:即使经裁判确认债权,需先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清偿的,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4.不存在法定除外情形:若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已进入破产程序等,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需直接承担责任。

实务辨析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效果是 延期履行责任而非 免除责任,一旦债务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保证人需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三、关键区分:易混淆抗辩权的实务边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与顺序履行抗辩权

区分维度

同时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履行顺序

无先后履行顺序

有明确先后履行顺序

行使主体

双方均可行使

仅后履行方可行使

核心功能

实现履行同步性

制裁先履行方违约

(二)不安抗辩权与顺序履行抗辩权

区分维度

不安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行使主体

先履行方

后履行方

行使前提

后履行方丧失履行能力

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

权利性质

预防型(中止履行)

救济型(拒绝履行)

四、实务争议:三类高频纠纷的法律解析

(一)争议 1对方履行存在轻微瑕疵,能否行使抗辩权拒绝全部履行?

法律解析:不能。根据诚信原则,抗辩权的行使范围应与违约程度匹配。若对方仅存在轻微瑕疵(如交货延迟 1 天,不影响合同目的),行使全部履行抗辩权构成权利滥用,需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向乙供应原材料,延迟 1 天交货,乙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货款。

(二)争议 2主张不安抗辩权后未通知对方,是否构成违约?

法律解析:构成违约。通知义务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附随义务,未通知导致对方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甲公司中止供货后未通知乙公司,导致乙公司生产线停工,甲需赔偿乙的停工损失。

(三)争议 3一般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

法律解析:可以。《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视为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起诉债务人,经强制执行无果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五、行使指南:不同主体的风险防范策略

(一)合同当事人:规范行使抗辩权的操作要点

1.明确合同履行顺序:签订合同时清晰约定 先履行义务方履行期限,避免因顺序不明引发抗辩权争议。

2.留存抗辩权行使证据: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留存对方未履行的证据(如催货函、付款记录);主张不安抗辩权时,收集对方经营恶化的客观证据(如财务报表、失信信息)。

3.履行通知与协商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协商解决方案;对方补正履行后,需及时恢复履行。

(二)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与风险规避

1.明确保证方式:在保证合同中注明 一般保证,避免因约定不明承担连带责任。

2.核查除外情形:接到债权人主张时,先核实是否存在 债务人破产”“下落不明等除外情形,再决定是否行使抗辩权。

3.配合债权人维权: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协助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避免因消极应对承担额外责任。

(三)债权人:应对抗辩权的权利救济路径

1.针对性举证:对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举证已履行义务;对方主张不安抗辩权时,提供履行能力证明或担保。

2.突破先诉抗辩权:对一般保证,若债务人无财产或已破产,收集证据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3.主张权利滥用责任:若对方恶意行使抗辩权拖延履行,起诉主张其承担违约责任。

六、法律红线:抗辩权行使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权利滥用:以轻微违约为由拒绝全部履行、无证据主张不安抗辩权等,均构成权利滥用,需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事后追认后反悔:一方行使抗辩权后,又以行为认可对方履行(如接收货物并付款),不得再主张抗辩权。

3.禁止约定排除法定抗辩权: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先诉抗辩权等法定权利,此类约定无效。

结语

抗辩权的行使是民事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手段,但需严守法定条件与诚信原则。同时履行抗辩权保障履行同步,顺序履行抗辩权矫正先履行违约,不安抗辩权防范履约风险,先诉抗辩权界定保证责任,四类权利共同构建了公平交易的法律屏障。对市场主体而言,精准识别抗辩权种类、严格遵循行使条件、留存完整证据链条,是避免纠纷的核心;在权利受侵害时,通过针对性举证与合法救济维护权益,才能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唯有恪守法律边界,才能让抗辩权真正成为诚信交易的保障而非违约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