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代位权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
2025-09-270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拖欠引发的连锁债务纠纷屡见不鲜。当债权人(如材料供应商、实际施工人)面临债务人(如承包方)怠于追索次债务人(如发包方)工程款的困境时,代位权诉讼成为重要救济途径。而管辖权的确定作为诉讼启动的首要环节,直接影响案件审理效率与执行效果。实践中,工程款代位权诉讼常因涉及一般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冲突、法律关系定性争议等问题陷入困境。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系统拆解管辖权确定的核心规则、司法认定标准与实操要点。
一、基础认知:代位权诉讼管辖的一般法律框架
工程款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权确定,需首先回归代位权制度的基本管辖规则,这是解决特殊场景争议的前提。其核心法律依据集中于《民法典》及合同编司法解释的专门规定。
(一)核心法律依据与原则性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代位权诉讼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代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讼。针对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作出明确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则确立了两项核心原则:
1.一般管辖优先原则:代位权诉讼原则上适用 “原告就被告” 规则,由次债务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原则旨在平衡诉讼双方权利,便于法院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及后续执行。
2.专属管辖优先例外: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适用专属管辖,则优先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不受一般管辖原则限制。
(二)关键排除规则:协议管辖对代位权诉讼无效
实践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常在合同中约定管辖协议(如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 XX 地法院管辖”)。但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特别规定:“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虽约定工程款争议由发包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材料供应商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仍可依据法定规则选择管辖法院,次债务人不得以管辖协议提出异议。
二、核心争议:工程款代位权诉讼中专属管辖的适用边界
工程款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争议,本质是 “一般管辖原则” 与 “建设工程专属管辖” 的适用冲突问题。关键在于判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畴,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审查重点。
(一)专属管辖的适用前提:基础关系构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此,工程款代位权诉讼适用专属管辖的前提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争议本质上属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以 “争议与建设工程本身具有紧密关联性” 为判断标准,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涉及工程款结算、支付的核心争议,且与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等直接相关;
2.争议的解决需以审查建设工程施工资料、现场勘查工程状况为基础;
3.权利主张直接指向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典型案例
李某因黄某拖欠借款,发现黄某对某建筑公司享有到期工程款债权且怠于主张,遂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与建筑公司之间的争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支付纠纷,需以工程验收资料、结算报告等为审理依据,属于专属管辖范畴。因案涉工程位于柳州市柳北区,最终裁定由柳北区法院管辖,驳回了李某向次债务人住所地城中区法院起诉的请求。
(二)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基础关系非施工合同核心争议
并非所有涉及工程款的代位权诉讼都适用专属管辖。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争议本质上属于其他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本身缺乏直接关联,则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排除情形包括:
1.挂靠关系引发的工程款转付争议: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承揽工程,双方因工程款转付产生的纠纷,属于挂靠协议履行争议,与工程质量、造价等核心内容无关,不适用专属管辖。
例如:秦某挂靠乙公司施工,乙公司收到发包方工程款后未转付秦某,秦某的债权人甲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认定,秦某与乙公司的争议是挂靠协议项下的款项转付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终裁定由次债务人乙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2.非施工合同主体间的债权债务争议:如工程咨询费、保证金返还等争议,因不属于施工合同核心权利义务范畴,不适用专属管辖。
3.纯粹的债权催收争议: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对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仅存在逾期支付问题,争议解决无需依赖工程本身的事实查明,可适用一般管辖。
(三)管辖规则适用的 “三步判断法”
结合司法实践,债权人在确定工程款代位权诉讼管辖法院时,可遵循以下三步判断逻辑:
第一步:界定基础法律关系性质
审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类型(如施工合同、挂靠协议、咨询合同)及争议核心内容(如工程款结算、转付、保证金返还),判断是否属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第二步:区分专属管辖与一般管辖
若基础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若属于其他纠纷,则适用一般管辖,由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步:排除无效管辖抗辩
无论选择何种管辖法院,均需明确: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仲裁协议对代位权诉讼无约束力,可直接驳回次债务人据此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三、实务难点:特殊场景下的管辖权确定与争议应对
在复杂交易场景中,工程款代位权诉讼的管辖确定常面临特殊挑战。以下结合典型情形提供解决方案:
(一)多份合同关联时的管辖确定
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多份合同(如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需以 “核心争议所对应的合同性质” 为准。例如,补充协议仅约定付款方式变更,核心争议仍为工程款结算的,仍适用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若补充协议独立约定了服务费用,则该部分争议适用一般管辖。
(二)工程跨区域时的管辖确定
建设工程跨多个行政区域的,由工程主要施工地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实践中,法院通常以工程量占比最大的区域、工程竣工验收地或发包方主要办公地对应的工程所在地作为管辖连接点。
(三)管辖权异议的应对策略
当次债务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债权人需针对性举证反驳:
1.主张专属管辖时,需提交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争议与工程本身直接相关;
2.反驳管辖协议效力时,需援引《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明确协议管辖对代位权诉讼无效;
3.针对 “基础关系非施工合同” 的抗辩,需提交结算单、工程签证等证据,证明争议涉及工程款核心权利义务。
实务技巧
在起诉材料中主动说明管辖法院的选择依据,附具工程所在地证明(如不动产登记资料)、基础合同复印件等,可减少管辖权异议引发的程序拖延。
四、风险提示:管辖权选择的常见误区与规避建议
债权人因对管辖规则理解偏差,常陷入 “起诉错误 — 驳回起诉 — 重新立案” 的困境,不仅延误维权时机,还增加诉讼成本。以下为常见误区及规避方法:
(一)误区 1:一律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部分债权人认为 “涉及工程款必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忽视基础法律关系审查。例如,针对挂靠关系中的工程款转付争议,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最终因不适用专属管辖被移送,导致诉讼周期延长 3-6 个月。
规避建议
起诉前委托专业律师审查基础合同与争议性质,或通过 “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同类案例,确认管辖规则适用标准。
(二)误区 2:受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管辖协议误导
部分次债务人以其与债务人的管辖协议为由,诱导债权人向非法定管辖法院起诉,试图通过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
规避建议
明确告知次债务人: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其管辖协议对代位权诉讼无效,直接依据法定规则选择管辖法院,并在答辩中提交法律依据反驳。
(三)误区 3:混淆 “代位权诉讼” 与 “债权转让诉讼” 的管辖规则
债权转让诉讼可由原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代位权诉讼无履行地管辖选项。部分债权人误以工程款履行地为管辖连接点,导致起诉被驳回。
规避建议
牢记代位权诉讼仅适用 “被告住所地” 与 “专属管辖” 两种规则,无履行地管辖选项,避免因管辖连接点错误浪费诉讼资源。
五、规范操作:工程款代位权诉讼管辖的实操指引
为确保管辖权确定合法合规,债权人需做好以下实操准备:
(一)起诉前的证据准备
1.基础关系证据: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单等,用于证明争议性质;
2.专属管辖证据:工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施工许可证等,用于主张专属管辖;
3.代位权成立证据: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证据(如催款函、未起诉证明)等,确保代位权诉讼本身符合受理条件。
(二)管辖法院的选择策略
1.优先选择专属管辖的情形:工程所在地与债权人所在地一致、工程资料便于调取、后续执行便利的,优先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2.优先选择一般管辖的情形:次债务人住所地有可供执行财产、工程所在地法院案件积压严重的,可选择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起诉。
(三)管辖权异议的应对流程
1.收到异议裁定书后:若异议成立被移送管辖,需在 10 日内审查移送法院是否符合法定规则,不符的可上诉;
2.异议被驳回后:督促法院尽快进入实体审理,防止次债务人通过上诉进一步拖延。
结语
工程款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权确定,本质是 “法定管辖规则” 与 “建设工程特殊性” 的结合适用。核心在于准确界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性质 —— 若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则工程所在地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若为其他纠纷,则适用 “原告就被告” 的一般原则。
需特别强调的是,管辖权是诉讼的 “入口”,其确定直接影响案件审理效率与执行效果。债权人在起诉前务必做好基础法律关系审查与证据准备,避免因管辖错误陷入程序困境。对于复杂情形(如跨区域工程、挂靠关系争议),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通过 “性质界定 — 规则匹配 — 证据支撑” 的全流程规划,确保管辖选择合法合规,为代位权主张奠定坚实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