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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管辖权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2025-09-160
[摘要]在劳动领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难免会因各种原因产生争议,诸如工资拖欠、劳动合同解除、工伤赔偿等问题。

在劳动领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难免会因各种原因产生争议,诸如工资拖欠、劳动合同解除、工伤赔偿等问题。当这些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便需要借助法律途径来化解。而劳动争议管辖权的确定,是启动法律程序的关键第一步,它决定了具体由哪个机构来处理争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规定

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一规定明确了地域管辖的两大关键连接点: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

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场所地。以在工厂流水线上工作的工人为例,工厂所在地便是劳动合同履行地;对于从事销售工作且需经常外出跑业务的员工,其主要业务开展区域可能就是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则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用人单位在多地设有分支机构,但总部位于某一特定城市,该总部所在地即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倘若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那么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将被视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特殊情形下的管辖规则

在实际情况中,可能出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为避免管辖冲突,法律规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例如,小李与一家注册在 A 市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地点却在 B 市。当小李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时,小李向 B 市(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向 A 市(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将由 B 市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该案件。

此外,若存在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比如某些跨区域作业的大型项目,劳动者在不同地区均有实际工作,此时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而当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就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并且,案件受理后,即便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以确保仲裁程序的稳定性和连贯性。

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规定

基层法院管辖的基本规则

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在地域管辖方面与仲裁有一定的衔接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诉讼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例如,小王与某企业因加班工资问题产生争议,该企业注册地在 C 区,小王的工作地点在 D 区。若小王对仲裁结果不服,打算向法院起诉,他既可以选择向 D 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 C 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这样的规定旨在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同时也便于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因为争议发生地往往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紧密相关。

特殊案件的管辖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诸如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等情形之一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是针对一裁终局案件设置的特殊司法审查程序,由中级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以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另外,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但需注意,此类案件在管辖上仍应遵循劳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即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非单纯依据普通民事纠纷中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则。这是因为尽管此类案件在形式上与普通民事纠纷相似,但本质上仍源于劳动关系,需适用劳动争议相关的管辖规定,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管辖异议的处理规定

提出管辖异议的时间与方式

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若对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管辖权存在异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在仲裁阶段,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而在诉讼阶段,虽然相关法律未明确统一的提出时间,但通常当事人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清晰阐述异议的理由,例如说明案件不应由当前受理的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管辖的具体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以仲裁阶段为例,若一方当事人认为案件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当前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不符,应在答辩期满前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的管辖异议申请,详细说明实际的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信息等。

管辖异议的审查与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后,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在仲裁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若异议成立,即经审查确认案件确实不属于当前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仲裁委员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若异议不成立,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决定驳回。

在诉讼阶段,法院同样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若法院认为管辖异议成立,将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例如,在某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中,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案件应由被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非当前受理案件的法院。法院经审查,若发现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实与当前法院管辖范围不符,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移送条件,法院将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反之,若法院认为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将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案件继续在当前法院审理。当事人若对驳回管辖异议的裁定不服,在仲裁阶段,一般无法进一步上诉;在诉讼阶段,则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管辖权的法律规定是一个严谨且复杂的体系,涵盖了仲裁和诉讼不同阶段的地域管辖、特殊案件管辖以及管辖异议处理等多方面内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面临劳动争议时,务必准确了解并依据这些规定,选择正确的争议处理机构,合理提出管辖异议,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