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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是什么?

 2025-08-080
[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作为创作者权益的重要保障,其保护范围的界定至关重要。

 

在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作为创作者权益的重要保障,其保护范围的界定至关重要。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各种形式的作品不断涌现,从传统的文学、艺术创作,到新兴的数字艺术、软件编程等领域,著作权法如何划定保护边界,成为创作者、从业者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

一、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定义明确了作品受保护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

(一)独创性

独创性是作品的灵魂所在,它要求作品必须体现创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而非简单的复制或抄袭。这种独特性并非要求作品具有惊世骇俗的创新性,只要在创作过程中融入了创作者个人的思考、创意与表达,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即可。例如,作家创作的小说,通过独特的人物塑造、情节编排和文字风格展现其文学素养与想象力;画家绘制的画作,运用个性化的色彩搭配、笔触技巧表达艺术情感,这些都体现了独创性。独创性强调的是创作过程的独立性,即便不同创作者基于相同的素材或灵感进行创作,只要各自的作品在表达上具有独特性,均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可感知性与可复制性

作品需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即具备可感知性,能够通过某种外在的、可被他人感知的形式呈现出来,如文字、绘画、音乐、声音等。同时,作品还应具有可复制性,能够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等方式被重复制作。以摄影作品为例,摄影师通过相机记录下的画面,可通过冲印照片、电子存储等方式进行复制传播;音乐作品通过演奏、录制,可在不同的媒介上播放,满足了可感知与可复制的要求。这一要件确保了作品能够在社会中传播、交流,实现其价值,也是著作权法对作品进行保护的基础。

二、著作权法明确保护的作品类型

《著作权法》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受保护的作品类型,涵盖了文学、艺术和科学的多个领域。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最常见的作品类型之一,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剧本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无论是鸿篇巨制的长篇小说,如《红楼梦》,以细腻的笔触描绘出封建社会的百态;还是短小精悍的诗歌,像李白的绝句,用简洁的文字抒发深远的情感,均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列。文字作品的范围广泛,不仅包括传统的文学创作,还涵盖了商业合同、说明书、广告语等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表达。例如,某知名品牌独特的广告语,凭借巧妙的构思与文字组合,吸引消费者关注,其创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二)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这类作品虽然没有以书面文字记录,但同样体现了创作者的思想与表达。例如,著名学者在学术会议上的即兴演讲,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与独特见解,对学科发展提出创新性观点,该演讲即构成口述作品。在实际生活中,律师在法庭上的精彩辩论、教师生动的课堂讲授,只要具有独创性,均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当然,为了更好地维护权益,对于重要的口述作品,创作者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固定。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包括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音乐作品通过旋律、节奏、和声等音乐元素的组合,表达情感与思想。如经典歌曲《义勇军进行曲》,其激昂的旋律和振奋人心的歌词,激发了无数人的爱国热情,创作者聂耳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音乐作品不仅在传统的唱片、音乐会领域具有价值,在影视、广告、游戏等行业也广泛应用,其著作权保护至关重要。

2.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属于戏剧作品。戏剧作品包含了剧本创作以及舞台表演的整体呈现,从剧本的故事情节、人物对话,到舞台上的表演、舞美设计等,均凝聚了创作者的心血。以京剧《霸王别姬》为例,其经典的剧本、独特的表演形式和精美的舞台呈现,共同构成了受保护的戏剧作品。

3.曲艺作品: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为曲艺作品。曲艺作品具有浓厚的民间文化特色,通过独特的说唱技巧和幽默风趣的语言表达,深受大众喜爱。例如,郭德纲的相声作品,凭借其独特的创作风格和表演方式,在相声界独树一帜,其创作的段子等构成曲艺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4.舞蹈作品: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为舞蹈作品。舞蹈作品不仅包括舞蹈动作的编排,还涵盖了舞蹈的创意、主题和整体表现。如杨丽萍创作并表演的《孔雀舞》,以优美的舞姿、独特的舞蹈编排,展现了孔雀的灵动与美丽,是舞蹈作品的杰出代表,杨丽萍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5.杂技艺术作品: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属于杂技艺术作品。杂技艺术作品融合了高难度的技巧与艺术表演,如惊险刺激的空中飞人、神奇变幻的魔术表演等。这些作品在创作过程中,演员们通过不断的训练与创新,将技巧与艺术完美结合,其创作成果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美术、建筑作品

1.美术作品: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为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艺术创作的重要形式,具有极高的审美价值。例如,达芬奇的《蒙娜丽莎》,以其细腻的绘画技巧和神秘的微笑,成为世界美术史上的经典之作;王羲之的书法作品《兰亭集序》,字体飘逸洒脱,展现了书法艺术的独特魅力。无论是传统的油画、国画,还是现代的装置艺术、数字绘画等,只要符合独创性要求,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2.建筑作品: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为建筑作品。建筑作品不仅包括建筑物的外观设计,还涉及到建筑的整体布局、空间利用等方面。例如,悉尼歌剧院以其独特的帆船造型,成为澳大利亚的标志性建筑,其设计师对该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建筑作品在城市规划、文化传承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著作权法对其保护有助于鼓励建筑创新,提升城市的文化品味。

(五)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摄影师通过构图、光影运用、拍摄角度选择等创作手法,赋予照片独特的艺术价值。例如,布列松的摄影作品以其 决定性瞬间的捕捉而闻名,他拍摄的照片记录了时代的风貌与人性的光辉,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受著作权法保护。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码摄影作品日益普及,其著作权保护同样受到重视。摄影师在拍摄过程中,只要通过自身的创作性劳动,使照片具有独特的表达,即可享有著作权。

(六)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从好莱坞大片到网络自制剧,从精彩的纪录片到创意十足的短视频,均属于视听作品范畴。视听作品融合了剧本、导演、摄影、表演、音乐等多种艺术元素,是集体创作的成果。例如,电影《泰坦尼克号》以其宏大的叙事、精美的画面和动人的音乐,成为电影史上的经典之作,其制片方、编剧、导演等众多创作者在各自的创作环节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1.图形作品: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为图形作品。这些作品在工业生产、科学研究、地理测绘等领域具有重要作用。例如,工程师绘制的精密机械产品设计图,详细标注了产品的尺寸、结构和技术参数,凝聚了工程师的专业知识与创新思维,受著作权法保护;地理学家绘制的高精度地图,不仅准确反映了地理信息,还可能在地图的绘制风格、标注方式等方面体现了独创性,同样享有著作权。

2.模型作品: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为模型作品。如建筑模型、工业产品模型等,通过直观的立体形式展示设计方案或物体特征。例如,房地产开发商制作的楼盘模型,通过精心设计的布局、精美的制作工艺,展示了楼盘的整体规划和建筑特色,其创作者对该模型作品享有著作权。

(八)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在数字化时代,计算机软件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从操作系统到办公软件,从手机应用到游戏程序,软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软件开发者通过编写代码,实现软件的各种功能,其创作过程体现了高度的智力投入与独创性。例如,微软的 Windows 操作系统、Adobe 的系列软件等,凭借强大的功能和良好的用户体验,在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其开发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不仅关系到软件开发者的权益,也对推动软件产业的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可能会出现新的、无法被上述具体类型涵盖的智力成果形式。只要这些成果符合独创性和可感知性、可复制性的要求,就可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例如,新兴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如果在生成过程中有人类创作者的深度参与,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也可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这些新形式的智力成果进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应受保护。

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在明确保护范围的同时,也规定了不受保护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这些文件具有权威性和公共性,其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需要广泛传播与使用。将其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确保公众能够自由获取和利用这些信息,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与行政管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文件,全社会均可自由查阅、引用,其官方正式译文也不享有著作权。

(二)单纯事实消息

单纯事实消息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关于某一事件或事实的简单陈述,如新闻报道中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经过等基本信息。这类消息旨在快速传播事实,缺乏独创性,不具备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例如,今日上午,某城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道路拥堵这样的简单新闻报道,不构成受保护的作品。但如果新闻报道中包含了记者的分析、评论、独特的采访视角或写作风格等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则该部分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历法是为了协调年、月、日的关系而制定的方法,如公历、农历等;通用数表(如乘法口诀表)、通用表格(如财务报表模板)和公式(如数学、物理公式)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科学研究中形成的通用工具,具有普遍性和通用性,缺乏独创性,因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勾股定理作为数学领域的基本公式,被广泛应用于各个学科和实际生活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无需获得授权。

四、特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与保护

在实际创作中,存在一些特殊类型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属和保护具有独特规则。

(一)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行使著作权时需协商一致。例如,两位作家共同创作一部小说,在创作过程中,双方共同构思情节、塑造人物,分别负责不同章节的写作,该小说即为合作作品。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如一首歌曲,作词者和作曲者对各自的创作部分(歌词和旋律)享有著作权,同时对整首歌曲也共同享有著作权。在使用合作作品时,需获得全体合作作者的同意,收益也应在合作作者之间合理分配。

(二)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例如,某广告公司的设计师为公司客户设计广告海报,该海报即为职务作品,设计师享有著作权,但广告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有权优先使用该海报,且在作品完成两年内,设计师若要许可其他公司使用该海报,需经广告公司同意。然而,如果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三)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例如,将一部英文小说翻译成中文,翻译者对翻译后的中文版本享有著作权,但在使用该翻译作品时,需获得原英文小说作者的授权。同样,对一部经典文学作品进行改编成电影剧本,改编者对剧本享有著作权,但电影拍摄等使用行为需同时获得原作者和改编者的许可。这是因为演绎作品是在原作品基础上进行创作的,其创作成果离不开原作品的基础,因此需尊重原作者的权益。

五、案例解读:明确作品范围,维护创作权益

案例一:文字作品侵权纠纷

某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畅销小说,在市场上反响热烈。某网站未经作家授权,擅自将小说全文上传至其平台供用户免费阅读和下载。作家发现后,将该网站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说作为文字作品,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网站的行为侵犯了作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网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作家经济损失。这一案例表明,文字作品的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广泛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摄影作品的保护范围

摄影师李某拍摄了一组具有独特艺术风格的城市风景照片,并在社交媒体上分享。某广告公司看中其中一张照片,未经李某同意,将该照片用于其广告宣传海报。李某发现后,向广告公司主张侵权责任。广告公司辩称该照片只是普通的城市风景照,不具有独创性。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照片在拍摄角度、构图、光影处理等方面体现了其独特的创作思路和艺术表达,具有独创性,属于摄影作品。广告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判决广告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此案例明确了摄影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只要摄影师在拍摄过程中融入了个人创作元素,其作品即受著作权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