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直接诉讼的情况分哪些?
2025-08-010
在公司的运营与发展进程中,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其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当股东的权益遭受侵害时,法律赋予了股东多种救济途径,股东直接诉讼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种。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公司或者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诉讼,诉讼结果直接归属于股东。相较于股东代表诉讼(为公司利益而提起),股东直接诉讼更侧重于维护股东自身的利益。那么,在哪些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直接诉讼呢?本文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剖析股东直接诉讼的具体情形。
一、公司决议瑕疵引发的股东直接诉讼
(一)决议无效之诉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当股东发现公司的这些决议存在违法违规内容时,有权提起决议无效之诉。例如,公司股东会决议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可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在这类诉讼中,股东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决议内容违反了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条文,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对决议的效力进行审查判断。
(二)决议撤销之诉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这意味着,如果公司的决议在程序上存在瑕疵,或者内容与公司章程相悖,股东可在规定期限内提起撤销之诉。比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导致部分董事未能参会并行使表决权,这种情况下作出的董事会决议就可能因召集程序违法而被股东提起撤销诉讼。在提起此类诉讼时,股东要着重证明决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或内容方面存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况。
(三)决议不成立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当公司的决议存在如未召开会议而伪造决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等严重程序瑕疵时,股东可提起决议不成立之诉。例如,公司实际并未召开股东会,但却出具了一份股东会决议,这种伪造的决议根本不具备成立的基础,股东一旦发现,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决议不成立。在这类诉讼中,股东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决议在形成过程中存在根本性的程序缺陷,致使决议无法成立。
二、股东知情权受阻引发的直接诉讼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股东可提起直接诉讼。例如,股东书面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以各种不合理借口拖延或拒绝,股东即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配合查阅相关资料。在诉讼中,股东需要证明自己已按照法定程序向公司提出了查阅请求,且公司的拒绝行为缺乏合理依据。
三、公司利润分配权纠纷引发的直接诉讼
(一)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况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当公司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但却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时,股东的利润分配权受到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如果股东持有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有效决议,但公司拒绝执行,股东可通过直接诉讼要求公司履行分配利润的义务。例如,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利润分配决议,明确了分配金额和方式,但公司管理层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实施,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按照决议进行利润分配。在这类诉讼中,股东需提供有效的利润分配决议作为关键证据。
(二)利润分配方案不合理的情况
若公司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之处,严重损害部分股东的利益,受损害股东也可提起诉讼。比如,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对不同股东采取歧视性政策,给予大股东过高比例的分配,而小股东所得甚少,这种情况下小股东可主张利润分配方案不合理,通过诉讼维护自身的利润分配权益。在诉讼中,股东要证明利润分配方案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对自己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股东利益引发的直接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运营中肩负着重要职责,若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直接侵害股东利益,股东有权通过直接诉讼追究其责任。例如,公司董事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给竞争对手,导致公司股价下跌,股东的财产权益受损;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投资,间接损害了股东的利益。在这些情况下,股东均可依据法律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股东需要举证证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与自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五、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引发的直接诉讼
(一)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公司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未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其他股东,或者在同等条件下未给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受侵害股东可提起直接诉讼。例如,股东甲在未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外部第三人,股东乙等发现后,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并主张自己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在这类诉讼中,股东需要证明股权转让方存在未依法通知或未保障其优先购买权的行为。
(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外部第三人之间在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纠纷,如股权转让价格争议、股权交付纠纷、合同履行瑕疵等。当股东认为对方违反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损害自己的权益时,可提起直接诉讼。例如,股东 A 与股东 B 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股东 B 在支付股权转让款后,股东 A 应在一定期限内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但股东 B 支付款项后,股东 A 却拖延办理登记,股东 B 可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股东 A,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中,股东需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的具体条款,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公司回购股权纠纷引发的直接诉讼
(一)法定回购情形下公司拒绝回购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情形,包括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在这些法定情形下,若股东与公司就股权回购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公司拒绝回购股东股权,股东可提起直接诉讼。例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从未分配利润,股东提出公司回购其股权的请求,但公司拒绝,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在诉讼中,股东需要证明公司存在符合法定回购情形的事实,并对股权回购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二)公司章程约定回购情形下的纠纷
除了法定回购情形,公司章程也可以约定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其他情形。若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回购条件和方式,当条件成就时,公司却拒绝回购,股东同样可通过直接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公司章程规定当公司发生重大战略调整,影响股东预期利益时,公司应回购相关股东的股权。当公司实施重大战略调整后,符合条件的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公司却不予理会,股东可依据公司章程的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类诉讼中,股东要依据公司章程的具体约定,证明回购条件已满足,公司应当履行回购义务。
股东直接诉讼为股东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救济途径。股东在面对上述各种可能的侵权情形时,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收集和保存好证据,通过合法的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尊重股东的权利,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共同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