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2024-12-190交通事故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刑法》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规则,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或对公共或私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应该立案追究。
需要注意的是,在决定是否提起交通肇事案件立案时,首先需要明确事故责任,其次需要判断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者只违反了规章制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会被当作罪犯处理,也不会立案。
(二)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意见。
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车追逐竞驶冲撞、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情节恶劣的影响交通安全,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一)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如果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且该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量刑起点应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如果该人对事故负有全责,量刑起点应在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范围内。
2. 造成三人死亡且三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期间。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负事故主要责任,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对事故负全责,量刑起点应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
4. 重伤一人,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即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明知安全装置不完整或安全机制失灵而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无牌证或已报废仍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超载驾驶。逃离事故现场以逃避法律起诉)的,且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则量刑起点应在六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对于那些对事故负有全责的人,量刑起点应在九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的范围内确定。
5. 基于量刑的起点基础,可以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如事故责任、严重受伤、死亡人数或财产损失金额等,增加刑罚量,从而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 有“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且对事故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且重伤人数达到四人,刑期将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2) 有三人死亡,且各方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每增加一人死亡,刑期将增加一至两年。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且无力偿还金额达三十万元以上的,并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无力偿还金额达三十万元以上基础每增加十万元的部分,增加刑期三个月。
(4) 有“重伤一人,对事故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并且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况之一”,每增加一名重伤者,刑期应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5) 可能加重刑罚的其他情况。
(二)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 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且该人对事故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三人死亡,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造成财产损失,对事故负主要或全部责任,且无力支付3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造成一人重伤,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明知安全装置不完整或安全机制失灵而驾驶机动车辆。明知无牌证或已报废仍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超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跑以避免法律起诉,量刑起点应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
2. 造成二人死亡、五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如果该人对事故负有全责,量刑起点应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
3. 如果造成六人死亡,且该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量刑起点应在四至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
4.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并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量刑起点为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5. 以量刑起点为基础,根据事故责任、重伤、死亡人数、财产损失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有“两人死亡,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每增加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刑期增加九个月至一年;负全部责任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2)有“重伤五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重伤人每增加一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增加六至九个月的刑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增加九至一年的刑期;
(3)有“六人死亡,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的,每增加一人死亡人数,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4)有“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法赔偿数额60万元,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无法赔偿60万元基础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5)本条第二至四种情形,以及“逃避法律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的情况。
(三) 法定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导致一人死亡的,应当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因为逃逸导致死亡人数和其他影响犯罪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从而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
(1)因逃逸而死亡的人数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年至五年;
(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的情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的,每增加一项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或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3)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部件故障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4)明知是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
(5)严重超载驾驶;
(6)交通肇事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7) 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况。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一)交通肇事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援;
(二)交通事故发生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3)其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故既有人身伤亡,又造成财产损失,量刑起点相同时,起刑起点按死亡、重伤、财产损失的顺序确定,其他部分作为增加刑罚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