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2024-12-180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出台公布。这些规定涉及社会关注的有争议问题,如食品标签和说明中的缺陷识别、采购代理的责任、小作坊的责任以及对故意购买假冒产品的赔偿要求。
2024年3月18日,经过多次征求多方意见、多次公开征求意见、反复打磨、修改和调整,《解释》草案在近30次修改后,进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8次会议的会议议程。在最高法院四楼的会议室里,审委员会的成员们逐条、逐句、逐字地审阅了《解释》送审稿,讨论非常热烈。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体现。《解释》不仅涉及统一的裁决和价值指引,还与人们的民生利益和社会关切密切相关。人们不禁会问: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审判组织关注什么问题?提出了哪些修正案?传达了什么样的司法态度?
关键词1:“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人民法院自始至终的一贯立场。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本次会议的高频词。
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和《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指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是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
审查委员会会议上激烈的研讨反复确认了最高法院的明确立场。
“这个司法解释本质上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位成员直言不讳地说:“第一条要开宗明义,旗帜鲜明保护消费者。”
“最高法院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态度是明确的。”另一位成员指出。
基于这些考虑,修订后的《解释》延续了最高法院的一贯态度,并在送审稿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保护”。它不仅一开始就明确阐述了“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而且在整篇文本中,有关依法保护买受人权利维权的规定也处于突出位置。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经常遇到一个问题:在买方收到赔偿后,是否需要返还原物?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和第566条,如果合同无效,财产应返还或折价补偿。
在现实生活中,涉及惩罚性赔偿的食品和药品案件各不相同,从轻微违反标签细节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如何在司法解释中区分?
关于这个问题,审委会的委员表示,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返还货物标准,并增加关于无害处理假冒伪劣药品和劣质食品的规定,目的是防止相关的产品流入市场,再次危害消费者权益”
在此基础上,《解释》在送审稿件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进,限制了法院支持经营者要求退还食品和药品的情况。根据修改《解释》后的第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以食品、药品的食品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购买者返还的,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该条款还增加了“应当对食品、药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的,依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的内容,从而确保不合格食品和药品不再进通到市场。
关键词2:“合理” - 明确界定“知假买假”的合规法律界限,严厉打击敲诈勒索行为。
“张使用信用卡46次购买46个过期咸鸭蛋。根据规定,如果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赔偿金额为1000元,他起诉商家赔偿4.6万元。法院不支持张某提出的要求每只咸鸭蛋赔偿1000元的请求,不符合消费习惯为由拒绝。由于他购买的咸鸭蛋总数不超过合理的生活消费需要,法院支持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基于101.2元的总价格为基数,即1012元。”
在2024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咸鸭蛋对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保护权利的武器,还是牟利的工具?社会上此有不同的看法。在面对“明知假货依旧购买”的争议时,不同地方的法院的判决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种观点认为,“知假买假”有利于保护所有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监督市场,符合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另一个声音表示,“知假买假”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可能导致扰乱市场秩序和滥用司法资源等问题。
在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时,我们不应盲目允许恶意的高价索赔。这为司法机构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
“知假买假”的合理法律界限如何确定?
在《解释》发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典型案例,明确人民法院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内支持购买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本《解释》正式吸收了这一判断标准。关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连续购买索赔和重复索赔等问题,第12条至第14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而“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确定,根据《解释》,法官可以根据保质期和普通消费者的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做出判断。
虽然“知假买假”在客观上对促进食品安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一些个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敲诈生产经营者,严重影响了健康的市场秩序。
“人们厌恶‘知假买假’的原因之一是存在敲诈勒索行为。”
“捍卫权利的地方在哪里。他们打着维护权利的幌子犯下罪行。”
“当面对勒索时,公司可能会感到委屈,但他们往往为了声誉而选择屈服。”
在评审委员会会议上,成员们明确反对“知假买假”中的敲诈勒索现象,并明确表示“对此应该有明确的规范”。
为此,《解释》在送审稿的基础上单独列出完善涉及敲诈勒索问题的一规定。
根据该条款,在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购买人恶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以投诉、起诉等方式威胁,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索赔,涉嫌敲诈勒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关键词三:“责任”——明确“知假买假”的举证责任,明确制假卖假者受到处罚的法律责任
顾名思义,购买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药品属于假药、劣药而购买、维权索赔的行为。
那么,证明买方“明知”的责任应该属于哪一方呢?
会议上,有委员明确提出司法解释的重点之一是向社会明确‘知假买假’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经营者和生产者。”审判委员会会议提出了明确的观点。
目前出台的《解释》第十二条增加“知假买假”举证责任的规定,即“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声称买方知道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在食品药品领域,没有“制假卖假”,专业打假者也无“假”可打。正如审判委员会委员在会上所说,虽然“知假买假”存在一些问题,但“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与‘知假买假’相比,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行为更为恶劣,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严惩后者。”审判委员会有明确的立场。
对此,《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都有体现。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和材料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发现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食品、药品的,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生产者、经营者提出司法建议。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特别规定了代购人“知假买假”的行为。
如今,“代购”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一种重要的购物方式。那么,代购人是否应该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呢?能否在承担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吗?人民群众之间的互助代购和职业代购应该区别对待吗?
“这取决于购买者是否知道他们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药品是假药劣药。”在这方面,一些委员说:“如果代购买者知晓,就没有追偿权。”
“还要区分代购是否以此为业。以代购为职业则为是经营者,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一些委员会成员指出。
根据审判委员会的意见,《解释》第三条在送审稿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代购为工作的受托人知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向购买者承担处罚性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受托人不知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假药、劣药,向买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解释》于2024年8月22日生效。可以预见,《解释》的实施将统一裁判标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舌尖安全”、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帮助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