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一定受法律保护吗?
2025-10-280
“钱借出去了,有借条就能要回来吗?”“别人欠我的钱,法院为什么不支持我要回?” 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借贷行为十分常见,但不少人误以为只要有借条或转账记录,借贷关系就必然受法律保护。事实上,法律对借贷关系的保护并非 “无差别覆盖”,而是设置了明确的效力边界 —— 只有符合法定要件的借贷关系才能获得司法支持,而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不仅无法维权,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借贷关系效力认定的完整体系。本文结合 2025 年最新司法实践,从 “合法保护的条件”“不受保护的情形”“维权关键要点” 三个维度展开解析,帮助公众精准把握借贷法律边界。
一、法律基石:受保护的借贷关系需满足四大要件
并非所有借贷行为都能获得法律庇护,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规四大核心要件,这是司法保护的前提基础。
(一)主体适格:借贷双方需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借贷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求借贷双方均具备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保障合同效力的首要条件: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或 16 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独立签订借贷合同,其借贷行为合法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若借款用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如小额消费借款),借贷关系有效;若涉及大额借款(如数十万元),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生效,未经追认则视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签订的借贷合同一律无效,法定代理人可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仅借款已实际用于其基本生活必需的除外)。
例如,15 周岁的赵某向同学李某借款 200 元用于购买文具,该借贷关系因符合其行为能力范围而有效;若赵某借款 5 万元用于投资,则需其父母追认才具备法律效力。
(二)意思真实:借贷合意不得受欺诈、胁迫
借贷关系的核心是双方真实的借款合意,若一方通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迫使对方签订借贷合同,该关系将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欺诈情形:出借人隐瞒资金来源为非法集资,或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如谎称治病实则赌博),均构成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胁迫情形:以暴力威胁、散布隐私等方式强迫他人出具借条,即使有书面凭证,因违背真实意愿,借贷关系自始无效;
乘人之危情形:利用对方处于危难急需(如家人重病急需医疗费),以远超法定利率的高息放贷,形成显失公平的借贷关系,受损害方可申请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此类无效借贷关系若由债权人行为引起,仅需返还本金;若由债务人行为引起,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三)内容合法:用途与利率均需符合法律规定
借贷内容的合法性是法律保护的核心底线,涵盖借款用途合法与利率合规两大方面:
1.借款用途合法:出借人明知借款人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资金的,借贷关系不受保护,法院将直接驳回债权人的还款请求,甚至可能追缴双方违法所得。例如,张某明知李某借钱用于网络赌博仍出借 5 万元,李某赖账后张某起诉,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5 万元借款不予保护;
2.利率标准合规:当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2025 年 LPR 约 3.45%,即司法保护利率上限为 13.8%。超出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已支付的超额利息可起诉要求返还。需特别注意,“砍头息”“服务费”“违约金” 等名义的费用,若叠加后实际利率超过上限,超出部分同样不受保护。
(四)形式合规:需存在真实的款项交付
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仅有借条等书面凭证而无实际款项交付的,借贷关系不成立。司法实践中,形式合规需满足两点:
交付凭证完整:通过银行转账的需提供转账记录,现金交付的需提供收条、见证人证言、取款凭证等辅助证据;
凭证与金额一致:借条金额与实际转账金额不符且无合理解释的,以实际交付金额认定借贷本金。例如,借条载明借款 10 万元,但实际仅转账 8 万元且无预扣利息的说明,法院仅认可 8 万元的借贷本金。
二、风险警示:十种不受法律保护的借贷情形
司法实践中,以下十种借贷情形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债权人需特别警惕:
(一)明知用于违法犯罪的借贷
如前所述,借款用途违法是借贷关系无效的直接事由。此类借贷中,出借人不仅无法追回借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如明知对方贩毒而出借资金,可能被认定为贩毒罪的共犯。
(二)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高利贷
利率超过 LPR 4 倍的部分不受保护,且职业放贷行为将面临更严厉规制。根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两年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 10 次以上且未取得金融许可的,属于职业放贷,其借贷合同全部无效,借款人仅需返还本金。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借贷
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完全精神病人签订的借条,即使有法定代理人签字追认,也仅在借款用于其基本生活必需时才部分有效,其余情形一律无效。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借贷
因婚外情、“包养” 关系形成的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 借贷,或为破坏竞争对手经营而进行的恶意借贷,因违背社会基本道德和公共秩序,法院一律认定无效。例如,王某为维持与刘某的不正当关系,出具 50 万元 “青春损失费” 借条,后王某拒付,刘某起诉时法院驳回其请求。
(五)虚假借贷或恶意串通借贷
双方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骗取贷款等目的虚构借贷关系(如夫妻离婚时虚构债务多分财产),一旦被查明,借条无效,双方还可能因妨害司法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超过诉讼时效的借贷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为 3 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若 3 年内未通过起诉、发律师函、微信催讨等方式主张权利,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可拒绝还款,法院将驳回债权人诉讼请求。时效中断需留存明确证据,如催讨短信、对方回复记录等。
(七)夫妻一方擅自对外的大额借贷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无需承担责任。债权人若主张为共同债务,需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八)仅起介绍作用者出具的担保
在借贷中仅负责联系、介绍双方的中间人,若未明确作出保证意思表示(如未在借条上签 “保证人” 字样),不承担保证责任。司法实践中,仅注明 “见证人”“介绍人” 的,法院不认定其保证责任。
(九)被胁迫、欺诈签订的借贷
如借款人能提供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借条是在被胁迫、欺诈情况下出具,可申请法院撤销合同,撤销后无需还款,已还款项可要求返还。
(十)借贷关系不明确的借贷
借条未载明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借贷双方身份等关键信息,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法院无法认定借贷关系存在,将驳回债权人请求。例如,仅写 “今借某某款项” 而无金额、日期,且无转账记录的,难以获得司法支持。
三、实务指引:维护借贷权益的五大关键操作
要确保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需从借款成立到维权全程做好风险防控,以下五大操作至关重要:
(一)签订规范的借贷合同
避免使用简单借条,应签订完整借贷合同,明确载明借贷双方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借款用途、利率标准、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务必注明 “本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
(二)留存完整的证据链条
证据是维权的核心,需全程留存三类证据:
1.合意证据:借贷合同、借条、微信 / 短信聊天记录(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利率等);
2.交付证据:银行转账凭证、微信 / 支付宝转账截图(备注 “借款”)、现金交付的收条及见证人证言;
3.催款证据:短信、微信催讨记录、律师函及快递回执、通话录音(明确对方身份及欠款事实)。
(三)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过期
借款到期后若债务人未还款,应在 3 年内通过合法方式主张权利:
定期发送催款通知并留存记录;
要求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书,中断诉讼时效;
若协商无果,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四)发现违法情形及时止损
若出借后发现借款人将资金用于违法活动,应立即停止后续资金交付,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起诉主张合同无效,争取追回本金。若自身不慎涉及高利贷或虚假借贷,应主动向法院说明情况,避免承担更严重责任。
(五)善用法律工具维权
债权到期后,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借贷关系明确且债权债务清晰的,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债务人还款;
2.债务人拒不还款的,在判决生效后 2 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其财产;
3.若债务人转移财产、虚假申报,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四、典型案例:借贷关系效力认定的实务裁判规则
案例一:高利贷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周某向吴某借款 10 万元,约定月利率 5%(年利率 60%),借款期限 6 个月,吴某预先扣除 3 个月利息 1.5 万元,实际交付 8.5 万元。借款到期后周某未还款,吴某起诉要求偿还 10 万元本金及全部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实际借款本金为 8.5 万元,利率超过 13.8% 的部分无效,判决周某偿还本金 8.5 万元及按 13.8% 计算的利息,已支付的超额利息折抵本金。
裁判要点:“砍头息” 不计入本金,利率超出 LPR 4 倍的部分不受保护,已支付的超额利息可折抵本金。
案例二:虚假借贷自始无效
陈某与妻子刘某诉讼离婚期间,陈某与其好友张某签订 100 万元借条,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提出异议,法院查明借条签订当日无实际转账,张某无法提供资金来源,且陈某与张某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最终认定为虚假借贷,借条无效,该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点:无实际款项交付、资金来源不明的借贷,可认定为虚假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三: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2020 年 5 月,王某向李某借款 8 万元,约定 2021 年 5 月还款。借款到期后李某未催讨,2024 年 8 月李某才向法院起诉。王某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法院查明李某无中断时效的证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 3 年,超过时效且无中断事由的,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