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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担保人的责任边界:类型、范围与风险防范指南

 2025-10-210
[摘要]在个人借贷场景中,“找人担保” 是债权人降低回款风险的常见方式,小到亲友间的应急借款,大到银行的消费贷款,担保人的身影无处不在。
 

在个人借贷场景中,找人担保是债权人降低回款风险的常见方式,小到亲友间的应急借款,大到银行的消费贷款,担保人的身影无处不在。但实践中,不少人因碍于情面随意签字担保,却对自身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一知半解,最终陷入 替人还钱的困境。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司法实践,系统解析个人借款担保人的责任类型、承担范围、免除情形与实务要点,为各方主体提供权威法律指引。

一、责任定性:个人借款担保的法律基础与核心分类

个人借款担保本质是一种从合同关系,担保人基于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的借款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需按约定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这是划分担保人责任的核心依据,两种方式下担保人的权利义务与风险程度截然不同。

(一)一般保证:先找债务人,再找担保人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这种保证方式的核心特征是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后,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先诉抗辩权赋予了一般保证人 第二顺位的责任地位,例如:张某向李某借款 10 万元,王某作为一般保证人签字。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李某需先起诉张某,若法院强制执行张某的房产、存款后仍有 3 万元未清偿,此时才能要求王某承担这 3 万元的还款责任。

但《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此时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消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承担责任: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二)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与担保人不分先后的共同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这种方式下,担保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若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债权人既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还款,还可以同时要求两者共同承担责任。

例如:赵某向孙某借款 20 万元,陈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赵某未还,孙某可直接起诉陈某要求其偿还 20 万元,无需先向赵某主张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地位与债务人基本等同,风险远高于一般保证人。

(三)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约定不明视为一般保证

实践中,许多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此时需适用法定推定规则。《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作出重大调整: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与原《担保法》推定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截然不同,更符合公平原则,减轻了担保人的举证压力。

需注意的是,推定规则仅适用于 无法确定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若通过合同表述可解读出连带责任意图,仍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例如,合同约定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无条件承担还款责任,虽未明确 连带责任字样,但因包含债权人可直接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约定 债务人无力偿还时,保证人承担责任则属于一般保证。

二、责任范围:担保人需承担的具体债务内容

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并非无限,需以保证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为限,主要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等衍生债务,具体可分为 约定范围法定范围两类。

(一)约定范围:依合同明确的责任边界

保证合同可明确约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常见的约定方式包括:

1.限定主债务金额:如 仅对 10 万元本金承担保证责任

2.限定债务类型:如 仅对本金和合同约定利息承担责任,不包括违约金

3.限定责任比例:如 对债务承担 50% 的保证责任

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例如,李某为王某 5 万元借款担保,合同约定 仅担保本金,则王某逾期后,李某仅需偿还 5 万元本金,无需承担逾期利息。

(二)法定范围:未约定时的默认责任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若保证合同未约定责任范围或约定不明,担保人需对 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包括:

1.主债权:即借款本金;

2.利息:包括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但利息约定不得违反国家利率上限规定;

3.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债务人违约导致债权人产生的损失赔偿;

4.实现债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合理开支。

例如,张某为刘某 8 万元借款担保,未约定责任范围。刘某逾期未还,产生本金 8 万元、利息 0.5 万元、诉讼费 0.3 万元,张某需对总计 8.8 万元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三、责任免除: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

担保人并非一旦签字就终身担责,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其责任可依法免除。实践中常见的免责情形包括以下五类:

(一)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是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因欺诈、胁迫、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情形被认定为无效(如借款用于赌博、贩毒等违法活动),保证合同通常随之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但需注意,若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提供担保,需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虚构债务、隐瞒债务真实用途等方式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例如,赵某与钱某虚构 15 万元借款合同,谎称用于生意周转,骗取孙某担保,孙某发现后可主张免责。

(三)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主张担保权利的法定时限,超过该期限未主张权利的,担保人责任免除。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可由合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具体而言:

一般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否则保证人免责;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免责。

例如,周某为吴某 6 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借款期限至 2024 1 1 日,未约定保证期间。若债权人陈某直至 2024 8 月才要求周某还款,因已超过 6 个月保证期间,周某可拒绝承担责任。

(四)债权人擅自变更主合同未经担保人同意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若未经保证人同意,且变更内容加重债务人债务(如提高利率、延长还款期限),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若减轻债务,保证人仍需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责任。例如,原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10%,债权人与债务人擅自变更为 15% 且未告知担保人,担保人仅需按 10% 利率承担责任。

(五)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担保人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需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对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例如,郑某为王某 10 万元借款担保,王某将债务转让给陈某但未获郑某同意,郑某可对该笔债务免责。

四、实务辨析:易引发争议的担保责任问题

(一)签字即担责:口头保证与空白保证的效力

实践中,部分担保人仅在借条上签字 同意担保却未约定保证方式,或在空白保证合同上签字后由债权人补填内容,此类情形需具体分析:

口头保证:保证合同需以书面形式订立,仅口头承诺担保的,保证合同不成立,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空白保证:若担保人明知合同空白仍签字,视为授权债权人补填内容,补填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担保人需按补填内容担责;若债权人擅自填写超出授权范围的内容(如擅自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可对该部分内容提出异议。

(二)替人还钱后能否追偿:担保人的追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例如,李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替张某偿还 12 万元借款后,可直接起诉张某要求偿还 12 万元及相应利息。

若存在多个担保人,已承担责任的担保人还可要求其他担保人按约定份额分担责任;未约定份额的,视为份额均等。例如,王某、刘某共同为赵某 8 万元借款担保,未约定份额,王某偿还 8 万元后,可向刘某追偿 4 万元。

五、司法实践:担保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与裁判要点

案例一:约定不明视为一般保证,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023 3 月,陈某向林某借款 12 万元,借条载明 若陈某到期不还,由周某负责,周某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陈某无力偿还,林某直接起诉周某要求还款。法院审理认为,到期不还的表述未明确周某承担连带责任,应推定为一般保证,林某未先起诉陈某并申请强制执行,周某享有先诉抗辩权,遂驳回林某对周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担保人可拒绝担责。

案例二:超过保证期间未主张权利,担保人免责

2022 5 月,吴某向黄某借款 10 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 2023 5 1 日,何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到期后吴某未还,黄某直至 2024 2 月才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还款。法院审理认为,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后六个月(即至 2023 11 1 日),黄某未在该期间内要求何某担责,何某责任免除,遂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超过期间主张权利的,担保人免责。

案例三:债权人擅自变更主合同,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

2023 1 月,张某向李某借款 8 万元,约定年利率 12%,还款期限 1 年,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3 6 月,李某与张某协商将利率提高至 18%,未告知王某。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还,李某起诉王某要求偿还本金 8 万元及按 18% 计算的利息。法院审理认为,利率变更加重了债务且未获王某同意,王某仅需按 12% 利率承担利息责任。

裁判要点:未经担保人同意加重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减轻债务的,担保人按变更后债务担责。

六、风险防范:担保人、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实操指引

(一)担保人:三步规避 签字即入坑风险

1.签约前审慎评估:全面了解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如查看收入证明、资产状况),明确借款用途(避免为违法借款担保),切勿因情面随意担保;

2.签约时明确条款:务必在保证合同中写明保证方式(优先约定为一般保证)、责任范围(如仅担保本金)、保证期间(如 主债务届满后三个月),拒绝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3.履约中动态监控:关注债务履行情况,若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丧失履约能力等情形,及时与债权人沟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债权人:四招确保担保权利有效实现

1.明确保证方式:若需强化担保效力,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连带责任保证,避免因约定不明推定為一般保证;

2.留存书面凭证:保证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由担保人签字确认,避免口头保证或仅在借条上简单签字;

3.及时主张权利:牢记保证期间,在期间内按保证方式主张权利(一般保证需起诉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可直接找担保人),避免因超期丧失权利;

4.变更合同需同意: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如调整利率、还款期限)时,务必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并留存同意凭证。

(三)债务人:双重义务避免连累担保人

1.如实披露信息:向担保人如实说明自身还款能力与借款用途,不得隐瞒或欺诈;

2.积极履行债务: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款,若出现还款困难,及时与债权人和担保人沟通,协商解决方案(如延期还款),避免担保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