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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期限规定

 2025-09-190
[摘要]在工伤认定流程中,若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工伤认定流程中,若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果存在异议,申请行政复议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然而,申请行政复议有着明确的时间限制,了解并遵守这一期限规定,对于顺利推进维权进程至关重要。接下来,我们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解读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期限相关知识。

一、一般申请期限:60 日的法定要求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在工伤认定领域,这一规定同样适用。无论是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还是用人单位,若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原则上应在知晓该认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例如,职工小李在 2025 5 1 日收到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若小李对该认定结果存在异议,那么他需要在 2025 6 30 日之前,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同理,若小李所在的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也需在这一期限内申请复议。这 60 日的期限旨在促使相关方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证据散失、纠纷解决难度加大等问题,同时也保障了行政效率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二、特殊情况:申请期限的延长与重新计算

(一)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的期限顺延

现实中,可能会出现各种特殊情况,导致当事人无法在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此,《行政复议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等)、战争、政府行为等。其他正当理由则较为宽泛,比如当事人突发重大疾病、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等,导致其客观上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假设职工小张在 2025 3 15 日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原本应在 2025 5 14 日前申请复议。但在 2025 4 10 日,小张所在地区突发严重洪水灾害,交通、通讯中断,小张被困灾区。直至 2025 4 20 日,洪水消退,交通、通讯恢复正常。那么,小张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从 4 20 日起继续计算,即他可在 2025 6 13 日之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小张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政府发布的灾害公告、医院的诊断证明等,以证明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导致申请期限耽误。

(二)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时的期限起算

若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部分当事人可能因行政机关的疏忽或不作为,而未能及时知晓自身复议权利及相关期限。

例如,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 2025 2 1 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未向用人单位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复议机关及期限。用人单位在 2025 2 10 日收到该认定决定,但直到 2025 5 1 日才从其他渠道得知自己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那么,该用人单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从 2025 5 1 日起计算,至 2025 6 30 日止。不过,若用人单位在 2026 1 31 日之后才知晓相关权利,即便此时距离其知道工伤认定决定内容未超过 60 日,由于自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已超过一年,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可能不再受法律保护(除非存在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

三、申请期限的起算时间确定

准确把握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起算时间,是确保当事人合法行使复议权利的关键。通常情况下,起算时间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之日。知道一般以当事人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为准,文书上会明确记载作出认定的时间。而 应当知道则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比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办公场所等公开渠道发布了工伤认定决定,且该信息处于当事人能够合理获取的范围内,即便当事人声称未实际看到,也可能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此外,对于一些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情况,若邮寄凭证显示已送达当事人地址,且无证据表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能接收,那么以邮件签收日期或邮件退回日期(若因当事人原因退回)作为知道行政行为的时间。若工伤认定决定是通过公告送达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当事人知道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开始计算。

四、超期申请的法律后果及应对措施

(一)超期申请的不利影响

若当事人未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不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期限顺延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将不予受理该复议申请。这意味着当事人将失去通过行政复议途径纠正工伤认定错误的机会,原工伤认定决定将产生法律效力。例如,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因内部管理混乱,疏忽了申请复议的时间,在超过 60 日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后将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用人单位只能接受原工伤认定结果,若该结果对其不利,可能会面临较大的经济赔偿等责任。

(二)可能的救济途径

虽然超期申请行政复议通常会导致不予受理,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仍可能有其他救济途径。若当事人能够证明其超期申请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误导、欺诈等过错行为导致,或者存在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可尝试通过行政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请求法院对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过,行政诉讼同样有其严格的起诉期限和条件要求,当事人需谨慎把握。此外,当事人也可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积极沟通,尝试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如申请复查、申诉等,看是否能解决对工伤认定结果的争议,但这些方式并非法定的救济途径,效果具有不确定性。

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期限规定较为细致且重要,关乎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在工伤认定结果公布后,相关方应密切关注申请复议的期限,及时行使权利,若遇到特殊情况导致期限可能受影响,务必妥善保存证据,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