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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欺诈会被判刑吗?

 2025-07-080
[摘要]在劳动关系的构建与维系中,劳动合同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法律文件,其签订与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劳动关系的构建与维系中,劳动合同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法律文件,其签订与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然而,现实中劳动合同欺诈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破坏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许多人不禁疑惑,劳动合同欺诈是否会导致刑事责任,进而被判刑呢?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梳理相关法律知识,为您拨开迷雾。

劳动合同欺诈与合同效力

在探讨判刑问题前,需先明晰劳动合同欺诈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例如,劳动者若通过提供虚假学历证书、虚构工作经历等欺诈手段,诱使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此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又比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故意夸大薪资待遇、隐瞒工作环境的严重缺陷等,致使劳动者基于错误认知签订劳动合同,同样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意味着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无需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欺诈涉及的罪名

诈骗罪

当劳动合同欺诈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时,欺诈方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劳动合同场景中,若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欺诈方获取财产且数额达到法律规定标准,就可能构成诈骗罪。例如,某些不法分子成立虚假公司,以招聘为名,要求求职者缴纳所谓 入职保证金”“培训费用等,收到款项后便失联。这种情况下,不法分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求职者钱财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招聘事实、隐瞒公司虚假本质的欺诈行为,导致求职者基于错误认识支付钱财,若诈骗数额较大(各地对数额较大的标准规定不同,一般在几千元至数万元不等),便构成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犯罪行为。虽然劳动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有所区别,但在特定情形下,劳动合同欺诈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例如,用人单位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幌子,骗取劳动者提供劳动成果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逃匿;或者劳动者虚构自身具备特殊技能或资源,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获取高额报酬后却无法提供相应劳动成果,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都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过,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中 合同的范畴存在一定争议,主流观点认为若劳动合同欺诈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可适用合同诈骗罪相关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关联罪名

在劳动合同欺诈中,若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等行为,还可能触犯相应罪名。比如,劳动者伪造学历证书上的教育部门公章,就可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若伪造的是公司印章用于签订劳动合同,则可能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这些罪名旨在打击对国家机关、单位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即便其目的是为了在劳动合同签订中实施欺诈,也会依法受到刑事制裁。

司法实践中的判定依据与案例分析

劳动者欺诈案例

案例一:庞士元、诸葛萍案

被告人庞士元、诸葛萍在与亨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在合同上伪造非本人签名。几个月后,他们在工作中故意不服从管理,促使公司将其解雇。随后,二人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亨某公司拿出劳动合同,他们却称不是自己签字,反指公司伪造合同。最终,二人成功骗取二倍工资。后因同样手段对圣某公司实施欺诈时案发。法院经审理认为,庞士元、诸葛萍结伙以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致使劳动仲裁委等机关基于错误认识将被害单位财物交付给他们,数额较大,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庞士元、诸葛萍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3000 元,同时责令二人共同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

此案例中,庞士元、诸葛萍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二倍工资)的故意,客观上通过伪造签名、故意制造公司未签合同假象等欺诈手段,使劳动仲裁委作出错误裁决,让公司支付本不应支付的款项,最终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二:老李案

老李为获取某药业公司聘用,伪造居民身份证,以虚假身份 小李入职,任职高级业务代表。工作 12 年后,为解决退休后无法以真实身份提取 三险一金问题,老李向公司坦白。之后老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仲裁委驳回其请求,老李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老李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但确认其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由于老李在民事诉讼中被发现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涉嫌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法院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

在此案例中,老李伪造身份证件用于入职,虽劳动合同无效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但伪造身份证件行为触犯刑法,可能面临伪造身份证件罪的刑事指控。

用人单位欺诈案例

案例一:仇某案

仇某以文化传媒公司为幌子,宣称可帮助农民工办理出国务工,以低门槛、高收入(如新西兰招收电工、木工等工种,月薪 3 万元保底)为诱饵,诱使李某父子等农民工上钩。仇某收取每人 1000 元费用安排体检后,拿出出国劳务建筑委托合同,要求每人先行缴纳 3.2 万元费用。经公安机关侦查及检察院审查发现,仇某根本未将资金缴纳给用人公司,而是用于购买豪车等消费,且其联系的用人公司仅能办理旅游签证,不具备出国劳务资质。仇某组织的签合同、体检、考试等均为诈骗幌子。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仇某有期徒刑 11 年,并处罚金 15 万元。

仇某虽打着用人单位幌子进行所谓 招聘出国务工人员活动,但本质是以非法占有农民工钱财为目的实施诈骗,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因此受到严厉刑事制裁。

案例二:成蹊公司案

成蹊公司实际控制人宋某等 8 人,于 2017 3 月至 2019 10 月间,采取虚构劳动关系方式,为 36 名不具备参保条件的孕产妇以公司职工名义向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障局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骗取生育津贴人民币 98 万余元。法院认为,宋某等人行为使社保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进而支付生育津贴,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骗取公共财产,构成诈骗罪。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宋某等 8 人有期徒刑 9 个月至 3 6 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1 万元至 4 万元不等。

在此案例中,成蹊公司及相关人员通过伪造劳动关系骗取社保待遇,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欺诈判刑总结与防范建议

劳动合同欺诈在满足特定条件时会被判刑,具体需依据欺诈行为的性质、手段、目的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或其他关联罪名。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欺诈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为防范劳动合同欺诈,劳动者在求职时应保持警惕,仔细审查用人单位资质、招聘信息真实性,对于要求缴纳不合理费用等可疑情况要谨慎对待;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加强背景调查,核实求职者信息真实性,完善招聘流程和合同签订程序。同时,双方都应增强法律意识,明白劳动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公平、公正与合法。若不幸遭遇劳动合同欺诈,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