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拒缉私罪为何是数罪并罚?
2025-05-280
在我国法治体系中,走私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与海关监管制度,而当走私者采用暴力手段抗拒缉私时,问题变得更为复杂。暴力抗拒缉私罪涉及数罪并罚,这一规定蕴含着深刻的法律原理与司法实践考量。
一、走私犯罪与暴力抗拒缉私的法律界定
(一)走私犯罪的范畴与认定
走私犯罪涵盖了多种行为类型,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走私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废物罪等多个具体罪名。例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都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犯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及偷逃应纳税款等要素,且不同类型的走私犯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差异,需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二)暴力抗拒缉私的行为特征
暴力抗拒缉私,是指在海关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缉私职责过程中,走私行为人或相关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这里的暴力,包括对执法人员实施殴打、捆绑、拘禁等直接针对人身的强制行为,也包括对执法设备、交通工具等实施破坏、抢夺等间接阻碍执法的行为;威胁则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执法人员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敢正常履行职责。比如,在海关缉私人员对走私货物进行检查时,走私分子手持凶器威胁缉私人员,阻止其进一步检查;或者通过暴力手段抢夺被扣押的走私物品,殴打试图阻拦的缉私人员等,都属于典型的暴力抗拒缉私行为。暴力抗拒缉私行为不仅严重干扰海关正常的执法秩序,更对缉私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暴力抗拒缉私罪数罪并罚的法律依据
(一)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清晰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这一法条为暴力抗拒缉私罪的数罪并罚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从立法目的来看,走私行为本身就侵害了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而暴力抗拒缉私行为则额外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秩序以及执法人员的人身权利,两种行为的危害性相互独立且叠加。因此,通过数罪并罚,能够全面、准确地评价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确保刑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二)数罪并罚制度的内涵与适用原则
数罪并罚,是指对同一犯罪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在暴力抗拒缉私案件中,当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罪,同时暴力抗拒行为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时,就需要依据上述数罪并罚原则,对犯罪人所犯的两个罪名分别量刑,然后综合确定最终应执行的刑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三、暴力抗拒缉私行为中各罪名的构成要件分析
(一)走私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走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会发生破坏国家海关监管制度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例如,某公司负责人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更高利润,明知从境外购买的电子产品未经海关正常申报手续入境属于违法行为,仍积极组织人员实施走私行为,这种主观故意十分明显。过失不构成走私罪,若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对海关规定不了解而无意间实施了类似走私的行为,经海关指出后能够积极配合处理的,通常不认定为犯罪。
2.客观方面: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这包括多种形式,如通过藏匿、伪装、瞒报、伪报等手段携带物品进出境;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货物、物品等。例如,不法分子将大量假冒名牌服装藏匿于普通货物集装箱内,企图蒙混过关逃避海关检查,这种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就是走私罪客观构成要件的体现。此外,走私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也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因素,对于一些偷逃应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走私物品数量极少、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走私罪,而仅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由海关进行行政处罚。
3.主体方面:走私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作为主体,需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单位构成走私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例如,某外贸公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经公司高层集体决策,组织人员实施走私活动,该公司及参与决策、实施的相关人员都可能构成走私罪的主体。
4.客体方面: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对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监管,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等。走私行为破坏了海关对进出境活动的正常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的主权和国家利益,干扰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同样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例如,在海关缉私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表明身份后,走私分子仍执意对其进行暴力攻击,这种行为明显是故意为之,其目的就是阻止海关人员正常履行缉私职责。如果行为人因对执法人员身份或执法行为存在误解,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实施了一些阻碍行为,但在了解情况后能够及时停止并配合执法的,一般不认定为具有故意阻碍的主观故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行为包括对执法人员人身实施殴打、伤害、捆绑等直接暴力,也包括对执法现场的物品进行打砸抢等间接暴力,只要这种暴力行为足以阻碍执法人员履行职务即可。威胁则是以言语、动作等方式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使其产生心理恐惧,从而不敢正常开展工作。例如,走私分子在缉私现场大声叫嚷要对缉私人员及其家人进行报复,以此威胁缉私人员放弃检查,这种行为就符合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若行为人虽有抗拒行为,但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或者使用的手段情节显著轻微,不足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不构成此罪。
3.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与走私罪不同,单位不能成为妨害公务罪的主体。例如,无论普通公民还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只要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都可能构成此罪。
4.客体方面: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海关缉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代表国家对走私行为进行查处,维护国家的经济秩序和海关监管制度。暴力抗拒缉私行为阻碍了海关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破坏了国家机关的管理秩序,同时也对缉私人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严重侵犯了该罪所保护的客体。
四、实际案例解读暴力抗拒缉私罪的数罪并罚
案例一:走私普通货物与暴力抗法的数罪并罚
2023 年,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通过绕关方式,从境外走私大量电子产品入境。在走私过程中,为逃避海关缉私人员的检查,张某等人组织多名人员手持棍棒、刀具,对前来执法的海关缉私人员进行暴力阻拦。缉私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多名人员受伤,执法车辆也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海关统计,张某等人走私的电子产品偷逃应纳税款数额高达数百万元,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同时,张某等人以暴力方法阻碍海关缉私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符合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经审理后,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张某等人所犯的走私普通货物罪和妨害公务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对张某等人执行有期徒刑若干年,并处罚金。在这个案例中,张某等人的走私行为与暴力抗拒缉私行为相互独立,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通过数罪并罚,全面追究了其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案例二:武装掩护走私与暴力抗法的复杂情形
2022 年,李某等人策划了一起大规模的走私活动,他们不仅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珍稀野生动物制品,还在走私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等武器,武装掩护走私行为。当海关缉私人员发现并对其进行拦截检查时,李某等人持枪抗拒,与缉私人员发生激烈冲突,造成多名缉私人员伤亡。经调查,李某等人的走私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且由于其武装掩护走私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应从重处罚。同时,他们持枪暴力抗拒缉私的行为,构成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妨害公务罪),且因使用枪支等暴力手段,情节特别严重。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李某等人所犯的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和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考虑到武装掩护走私以及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等情节,对李某等人判处了较重的刑罚,包括无期徒刑、没收财产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在面对复杂的暴力抗拒缉私情形时,数罪并罚制度如何准确适用,以严厉打击此类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共安全。
五、总结与警示
(一)总结
暴力抗拒缉私罪实行数罪并罚,是基于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以及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走私行为本身破坏国家海关监管秩序,而暴力抗拒缉私则进一步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执法人员人身权利,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互独立且叠加。通过数罪并罚,能够全面、准确地评价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司法公正。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抗拒缉私案件,需严格依据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警示
对于广大公民和企业而言,应充分认识到走私及暴力抗拒缉私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遵守海关法规,依法进行进出口贸易,是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任何企图通过走私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在面对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积极配合,切不可因一时冲动而采取暴力抗拒等极端行为,否则将使自己陷入更为严重的法律困境。法律的权威不容挑战,只有敬畏法律、遵守法律,才能在法治社会中实现自身的发展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