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单位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5-05-070在经济活动中,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其中,虚开单位犯罪因其主体的特殊性,受到广泛关注。那么,虚开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究竟是怎样的呢?这不仅关系到法律的公正实施,也影响着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切身利益。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虚开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相关法律知识。
一、虚开单位犯罪的界定
虚开单位犯罪主要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及虚开发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例如,A 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应 B 公司要求,为 B 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就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畴,若 A 公司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便构成虚开单位犯罪 。而虚开发票罪中的发票,则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单位实施虚开此类发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同样构成犯罪 。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单位犯罪量刑标准
(一)第一档量刑:较轻情节
当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且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时,属于第一档量刑范围 。在这一档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比如,某贸易公司为了增加成本抵扣税款,在一年内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累计达二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该公司构成虚开单位犯罪,公司被判处相应罚金,而公司中负责联系虚开发票事宜的财务主管以及具体操作的会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这一档量刑主要针对虚开税款数额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的单位犯罪行为 。
(二)第二档量刑:较重情节
若单位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进入第二档量刑 。这里的 “其他严重情节” 包括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等情况 。对于这一档量刑,单位会被判处更高金额的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如,一家建筑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工程款项,在多个项目中通过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虚开税款数额高达八十万元,且因之前有过虚开发票的行政处罚记录,此次又再次违法 。法院最终判决该建筑企业缴纳高额罚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这一档量刑体现了法律对虚开单位犯罪情节较重情形的严厉惩处,旨在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蔓延 。
(三)第三档量刑:严重情节
当单位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五百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将适用第三档量刑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包括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等 。在此档量刑中,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单位也会被判处高额罚金甚至没收部分财产 。比如,某大型企业集团通过复杂的关联交易和财务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高达一千万元,且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五百万元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 。最终,该企业集团被处以巨额罚金,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这一档量刑是对虚开单位犯罪最严厉的制裁,彰显了法律对严重破坏税收征管秩序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
三、虚开发票罪的单位犯罪量刑标准
对于单位犯虚开发票罪,同样依据情节轻重进行量刑 。
(一)情节严重情形
当单位虚开发票票面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又或者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虚开发票且票面金额达到上述相应标准的一定比例时,属于情节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会被判处罚金,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例如,某广告公司为了冲抵成本,虚开了大量普通发票,票面金额累计达到六十万元 。经税务机关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后,该广告公司被依法判处罚金,公司中策划和实施虚开发票的相关负责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这一量刑体现了对单位虚开发票情节严重行为的惩戒,以维护发票管理秩序 。
(二)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若单位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以及符合类似上述因前科再次违法且达到相应金额比例的情形,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此时,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比如,一家劳务公司长期从事虚开发票活动,虚开发票份数多达六百份,票面金额累计超过三百万元 。法院审理后,对该劳务公司处以重罚,对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这一档量刑针对单位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加大了惩处力度,以有效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
四、影响虚开单位犯罪量刑的其他因素
除了虚开的税款数额、发票票面金额及份数等直接因素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会对虚开单位犯罪的量刑产生影响 。
(一)单位自首、立功等情节
如果单位在案发后主动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例如,某单位在意识到虚开发票行为的违法性后,主动向税务机关投案,交代了全部虚开发票的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 。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其自首情节,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从轻处罚 。此外,若单位有立功表现,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二)单位的认罪认罚态度
单位在诉讼过程中积极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也会予以从宽处理 。例如,某单位在被查处虚开发票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主动缴纳罚款,并且对自身行为表示深刻悔悟 。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态度,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酌情从轻量刑 。这体现了法律对单位积极悔罪态度的肯定和鼓励,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 。
(三)是否积极补缴税款、挽回损失
单位若能在案发后积极补缴因虚开发票而少缴的税款,尽可能挽回国家税款损失,在量刑时也会被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比如,某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主动补缴了全部虚开税款及滞纳金,减少了国家的经济损失 。法院在量刑时,将这一积极行为纳入考量,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从轻判处刑罚 。这促使单位在犯罪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降低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 。
虚开单位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体系,旨在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利益 。对于企业而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杜绝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是企业稳健发展的基石 。而对于社会公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有助于增强法律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