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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与借婚索取财产的关系

 2025-02-210
[摘要]彩礼与借婚索取财产的关系

婚姻自古以来就被认为是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不仅是两个人的结合,也是两个家庭的结合。然而,在一些地区和群体中,婚姻逐渐演变成一种经济交易,彩礼和嫁妆已经成为衡量婚姻价值的标尺。

彩礼本应是男向女表达诚意和尊重的传统礼仪,是男向女的承诺,是爱的表达,是对未来更好生活的期待。但在一些地方,它已经成为女性家庭索要财产的一种手段。这种现象不仅扭曲了婚姻的本质,也给年轻人的婚姻自由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近年来,随着彩礼数量的不断增加,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为妥善审理彩礼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11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司法实践中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自202421日起生效。

彩礼范围的认定需要“以婚姻为目的”、“存在彩礼习俗”和“财产价值较大”三个标准。在审理彩礼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习俗、付时间和方式、财价值、支付人和接受人的目的以及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确定彩礼的范围。

在以下情况下付的财不属于彩礼:(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意义上支付的价值较小的礼和礼物;(2)一方是表达或增强感情的日常消费支出;(3)其他价值较小的财

对于高额彩礼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经济状况和当地习俗等因素

彩礼与借婚索取财产的关系

首先,从本质上讲,彩礼是一种民间习俗,法律没有明禁止,也没有违法性;通过婚姻索取财产是违法的,法律明确禁止。

因此,区分婚姻索取和彩礼有两个主要标准:一是看双方的意愿,彩礼属于自愿馈赠婚姻实际上是违背双方意愿的强迫行为;二是根据习俗确定彩礼,彩礼的本质是婚姻习俗。

人们普遍遵守和认可,被迫支付彩礼的一方有证据,如微信、短信、电子邮件、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明财是对方通过婚姻索取的,应当全部退还。

在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和返还规则中,程序中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双方的父母是否可以成为诉讼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孩子的婚姻通常由父母处理,大多数父母都参与了收到和发送彩礼。

因此,充分考虑上述习俗,在婚姻财产纠纷中,原则上以婚姻双方当事人为诉讼主体。规定明确规定,在婚姻财产纠纷中,婚姻一方及其实际支付彩礼的父母可作为共同原告;婚姻另一方及其实际收到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鉴于其主要地是解除夫妻间的婚姻关系,不可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当做当事人,因此,《规定》清晰界定,若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彩礼退还,涉事双方依然限定为夫妻双方。

关于彩礼退还的准则,原则上,已交付的彩礼不予退还。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可提出退还彩礼的请求。这些特定情况具体包括:

1. 若双方未正式登记结婚,当事人请求返还遵循习俗所赠彩礼时,法院将予以支持。

2. 对于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若一方提出彩礼(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退还请求,法院将依据彩礼的实际用途、嫁妆状况,结合共同生活经历、孕育事实、双方责任及当地习俗,综合判断是否退还及退还比例。

3. 若双方已登记结婚但未实际共同生活,离婚时,当事人要求退还根据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请求,法院将予以支持。

4. 对于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的情况,离婚时,若一方请求退还根据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通常不予采纳。但若共同生活时间短暂且彩礼数额较大,法院将结合彩礼的实际使用、嫁妆情况,以及彩礼金额、共同生活经历、孕育事实、双方过错责任及当地习俗,综合判断是否退还及退还比例。

5. 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陷入困境,离婚时,当事人要求退还根据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请求,法院将给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