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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如何区分?

 2025-02-200
[摘要]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在实际情况下更容易混淆。两者都有客观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不仅无法预测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和反对态度。但前者构成犯罪,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后者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如何区分意外事件和过失犯罪呢?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在实际情况下更容易混淆。两者都有客观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不仅无法预测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排斥和反对态度。但前者构成犯罪,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后者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如何区分意外事件和过失犯罪呢?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同时,《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了两种类型的过失犯罪。第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比如,护林员甲在气候特别干燥的时候去山林里烧烤,因为防护不当引起了森林火灾。作为护林员,甲应当预见在山林里烧烤可能会引起火灾,但没有预见,因此他的行为构成失火罪。第二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比如,乙喝了不少酒,但是他觉得自己酒量好,车技也好,这点酒不算什么,结果驾车时因控制能力降低而造成了交通事故。这时,乙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伤害的结果没有预见,但行为人不应该预见,没有预见属于正常范畴,这是合乎情理的。在疏忽的过失中,行为人应该预见但未能预见行为的后果,因此行为人有一定的过失。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应该预见而不预见。应该预见是指行为人有预见义务危害结果。同时,只要行为人自己注意,这种预见是可以实现的,但预见。预见义务是应当预见”的前提。如果一个人没有预见义务,但实际上他有预见能力,他的行为在法律上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人能否预见,即是否具有预见能力,是“应当预见”的另一个必要条件如果行为人无法预见危害结果,即使行为人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能力即使有预见义务,不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应预见”的情况,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首先要有预的义务,然后根据行为人的实际情况和行为条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他是否有能力预相应的后果。

一般来说,其判断标准是基于普通正常人能够预见为基础,同时考虑行为人的特殊因素:根据普通正常人的标准,评估是否应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如果是否定的答案,然后考虑职位、职业和具体环境。假如只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的一个条件,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属于“应该预见”的范围。

虽然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都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相应伤害后果的,但在意外事件中,相应的伤害后果不是由过失或故意造成的,而是由不可预测的因素造成的,即意料之外”的原因造成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危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的致人死亡结果

在区分意外事件和疏忽过错时,应注意:从行为分析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过程中的客观环境和行为人自身的情况,判断行为人是否能预见当时情况下的结果,而不是利用已经发生的事件中明显的因果关系来推断行为人在行为中的应当预见,也不能因为严重的损害结果而判断行为人可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