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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怎么区分?民法典保证方式规定

 2026-11-050
[摘要]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找亲友做保证人是常见方式。很多人碍于情面在借条上签字,却不清楚自己承担的是哪种保证责任、后果有多重。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差别巨大,理解这一区分,是做担保前必须搞清楚的事。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找亲友做保证人是常见方式。很多人碍于情面在借条上签字,却不清楚自己承担的是哪种保证责任、后果有多重。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差别巨大,理解这一区分,是做担保前必须搞清楚的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方式有两种。《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相比旧法有重要变化:约定不明时,默认为一般保证,对保证人相对有利。

一般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两者核心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则没有这一顺序限制,债务人到期不还,债权人可以直接找保证人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连带责任保证对保证人风险明显更大。实务中,借条上常见的“担保人”“保证人”签字,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依民法典按一般保证处理;如果明确写明“承担连带责任”,则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

需要提醒,保证人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给人做担保前,务必明确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风险最高,签字前应慎重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及时向债务人追偿。涉及担保纠纷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厘清责任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