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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什么情况下会被抓?

 2026-10-150
[摘要]近年来,“帮信罪”三个字频繁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大量人员因为出借银行卡、帮忙转账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多当事人收到传唤通知书时,才意识到自己已经涉嫌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高发的罪名,理解其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是防范刑事风险的前提。
 

近年来,“帮信罪”三个字频繁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大量人员因为出借银行卡、帮忙转账被追究刑事责任。很多当事人收到传唤通知书时,才意识到自己已经涉嫌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高发的罪名,理解其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是防范刑事风险的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法条可以提炼出帮信罪的四个构成要件。第一,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第二,主观上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里的明知,包括明确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司法实践中,对于明显异常的转账行为、高额报酬的跑分任务,一般推定行为人应当知道资金来路不正。第三,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包括提供技术支持、支付结算帮助等。最常见的类型就是出借银行卡、收款码,为诈骗资金转移提供帮助。第四,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需要特别注意,实践中帮信罪案件最常见的类型,是行为人将本人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租给他人使用,被用于接收、转移电信诈骗资金。只要支付结算金额累计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就可能构成犯罪。即使单张卡流水不大,如果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同样达到入罪标准。

很多当事人辩解“不知道对方在犯罪”,以此主张不构成帮信罪。但司法机关会综合审查多种因素:是否收取明显不合理报酬、是否知晓对方频繁更换账户、是否按照指示规避银行风控、是否有反侦察行为。如果综合判断能够认定应当知道,辩解很难被采纳。

帮信罪最高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虽然属于轻罪,但一旦被定罪,会留下刑事案底,影响本人及子女政审、就业、贷款等。防范帮信罪风险,关键是不要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不要参与来历不明的转账、跑分活动,遇到高额报酬的代收代转请求,务必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