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放行后发现少征税怎么办?
2026-01-280“货物已放行通关,海关却通知少征税要补缴,该怎么办?”“少征税是海关审核失误,企业需要承担责任吗?”“补缴税款时,滞纳金该如何计算?”在进出口贸易实务中,货物放行后发现少征税的情形频发,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资金安排、合规风险及信用评级,是进出口企业、报关企业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2026年海关税收征管数据显示,放行后核查发现的少征税案件占全年税收异常案件的67%,其中因企业申报不实导致的少征税占比超82%,部分企业因未及时合规处理,面临税款、滞纳金、罚款多重损失,甚至影响正常通关资格。
依据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以下简称《关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税管理办法》)核心条款,货物放行后发现少征税的,海关有权依法补征或追征税款,企业需按法定程序配合处理,具体责任与流程需结合少征税的成因(海关原因或企业原因)界定。本文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少征税的成因认定、处理流程、责任划分、法律后果及合规应对要点,为进出口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少征税处理的法定根基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少征税的处理,严格遵循《关税法》《征税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核心条款明确了补征、追征的适用情形、期限、滞纳金标准及责任划分,核心规则不得擅自修改,是实务操作与责任认定的根本遵循:
(一)《关税法》核心条款
《关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海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额进行确认。海关确认的应纳税额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税额不一致的,海关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具税额确认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额确认书载明的应纳税额,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税款或者办理退税手续。经海关确认应纳税额后需要补缴税款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自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该条款明确了少征税核查的期限、税额确认程序及补缴义务。
《关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并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条款界定了企业违规导致少征税的追征规则。
《关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走私行为,海关追征税款、滞纳金的,不受前条规定期限的限制,并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明确了走私导致少征税的无限期追征原则。
《关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人的委托,以纳税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造成海关少征、漏征税款的,报关企业对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及其滞纳金与纳税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报关企业接受纳税人的委托,以报关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报关企业与纳税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明确了报关企业的连带责任。
(二)《征税管理办法》核心条款
《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征税款;海关发现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 进一步区分了“海关原因少征”与“企业原因少征”的补征、追征差异。
《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海关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海关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海关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明确了少征税的常见核查认定情形。
二、少征税的两大核心成因与认定标准
货物放行后发现少征税,核心分为“海关原因导致少征”与“企业(含报关企业)原因导致少征”两类情形,两类情形的认定标准、责任划分完全不同,实务中需精准区分:
(一)海关原因导致少征:海关承担主要责任
此类情形是指因海关审核失误、政策适用错误、计税口径偏差等海关自身原因,导致货物放行时税款征收不足,与企业申报行为无关。核心认定标准为:企业已如实申报所有必要信息(价格、税则号列、原产地等),提供的申报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少征税完全系海关履职过程中的失误导致。
典型情形包括:海关审核时误将高税率商品按低税率计征、错误适用关税优惠政策、计税价格核算失误等。根据《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此类情形下海关需依法补征税款,但无需加收滞纳金(因企业无过错)。2025年某企业进口一批设备,已如实申报商品编号及相关资料,海关审核时误将适用13%税率的商品按9%税率计征,货物放行3个月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最终依法向企业补征税款,未加收滞纳金。
(二)企业原因导致少征: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此类情形是指因企业(纳税人)或报关企业未如实申报、申报不实、违反海关规定等自身原因,导致税款少征,是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核心认定标准为:少征税与企业的违规申报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企业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或报关企业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典型情形包括:1. 价格申报不实(低报、瞒报成交价格);2. 商品归类错误(故意或过失选错税则号列,导致适用税率偏低);3. 原产地申报不实(虚假申报原产地以适用优惠税率);4. 其他申报不实(如启运时间、贸易方式申报错误影响税率适用);5. 报关企业未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根据《关税法》第四十六条,此类情形下海关将追征税款,并自货物放行或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将处以罚款。2026年某企业委托供应链公司进口货物,故意将实际启运时间延后申报,意图规避加征关税,导致漏缴税款64万余元,海关查实后依法追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企业及报关企业分别处以罚款。
三、少征税的法定处理流程:企业必知的四大步骤
无论少征税系何种原因导致,企业均需配合海关完成法定处理流程,核心流程分为“核查确认、税额确认、税款补缴、后续应对”四大步骤,每一步骤均有明确的法律要求与操作规范:
(一)第一步:配合海关核查,提交相关资料
海关发现少征税线索后,会向企业出具核查通知,要求企业提供与申报、纳税相关的资料(如买卖合同、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报关单、付款凭证等)。企业需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完整资料,如实说明情况,不得隐瞒、篡改资料。若企业逾期未提交资料或拒不配合核查,海关可依据现有信息核定应纳税额,并加重处罚。
(二)第二步:接收税额确认书,核对税额明细
海关完成核查后,会根据核查结果出具《税额确认书》,明确少征税款的金额、税率适用依据、滞纳金金额(如有)及补缴期限。企业收到《税额确认书》后,需仔细核对税额计算明细、税率适用、滞纳金起算时间等内容,若对税额确认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三)第三步:按期限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企业对税额确认结果无异议,或复核后维持原结果的,需在《税额确认书》载明的补缴期限内完成税款及滞纳金(企业原因导致少征的)缴纳。根据《关税法》第四十三条,补缴期限通常为税额确认书出具后的15日内,企业可选择电子支付或银行柜台支付方式缴纳,银行收讫税款日为缴清之日。逾期未补缴的,海关将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期间),并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第四步:后续应对与信用修复
税款补缴完成后,企业需留存缴税凭证及相关资料,以备后续核查。若因企业原因导致少征且被处以罚款的,需及时缴纳罚款,并对自身申报流程进行整改,避免再次出现违规情形;同时,可向海关申请信用修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降低对企业信用评级的影响。若系海关原因导致少征,企业可就补缴税款的资金占用损失与海关沟通协商,但无明确的法定赔偿依据。
四、核心责任划分与法律后果:企业与报关企业的连带责任
少征税的责任划分核心围绕“过错方”确定,企业与报关企业可能承担单独责任或连带责任,具体法律后果(税款、滞纳金、罚款、信用影响)差异显著:
(一)企业(纳税人)的责任与后果
1. 如实申报义务:企业作为纳税义务人,必须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税则号列、原产地等核心信息,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2. 单独责任:因企业自身申报不实、违反规定导致少征的,企业需单独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责任;3. 法律后果:除补缴税款与滞纳金外,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影响企业海关信用评级(如降为失信企业),导致通关便利化措施被取消;构成走私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报关企业的责任与后果
1. 合理审查义务:报关企业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需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合理审查;2. 连带责任:根据《关税法》第五十五条,因报关企业违反规定(如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盲目申报)导致少征的,报关企业与企业承担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连带责任;3. 法律后果:除承担连带责任外,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可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活动;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报关人员也将面临相应处罚。
(三)无过错方的免责情形
1. 企业无过错:企业已如实申报所有信息,少征税系海关原因导致的,企业仅需补缴税款,无需承担滞纳金、罚款责任;2. 报关企业无过错:报关企业已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能证明申报不实系委托人故意隐瞒、提供虚假资料导致的,报关企业可免除连带责任,但需向海关提交已履行审查义务的证据(如核查记录、沟通记录等)。
五、典型案例解析:司法实践中的责任认定要点
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可进一步明确少征税处理的核心裁判要点,为企业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案例一:企业申报不实导致少征,补缴税款、滞纳金并罚款
案情:2026年,某有限公司委托某供应链公司申报进口美国货物,申报启运时间为X月5日(意图适用“在途货物”关税优惠),实际启运时间为X月6日,不符合优惠条件,导致漏缴税款64万余元。海关核查发现后,认定企业存在申报不实违法行为,报关企业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
处理结果:海关依法向企业追征税款642283.06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对企业处以192000元罚款(漏缴税款的30%);对报关企业处以119400元罚款(货物价值的10%),并要求报关企业对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要点:企业故意申报不实规避税款的,需承担补缴、滞纳金及罚款责任;报关企业未履行审查义务的,需承担连带责任与行政处罚。
案例二:海关审核失误导致少征,企业仅补缴税款无滞纳金
案情:2025年,某电子企业进口一批元器件,如实申报商品编号为8542319000(适用13%进口增值税税率),海关审核时误将其归类为8542399000(适用9%税率),货物放行后2个月海关发现少征增值税28万余元。
处理结果:海关向企业出具《税额确认书》,要求补缴少征税款28万余元,因少征系海关审核失误导致,未加收滞纳金,企业按期限完成补缴,无其他处罚。
要点:企业无过错的,仅需补缴少征税款,无需承担滞纳金及罚款。
六、2026年合规应对建议:企业如何规避少征税风险
针对进出口货物放行后少征税的法律风险,企业与报关企业需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核心原则是“强化合规申报、履行审查义务、及时配合核查”,具体建议如下:
(一)企业:筑牢申报合规防线,降低违规风险
1. 规范申报流程:建立健全申报资料审核机制,对买卖合同、发票、原产地证明等资料进行双重核查,确保申报信息(价格、税则号列、原产地、启运时间等)真实、准确、完整;2. 强化专业能力:加强对报关人员、财税人员的海关税收政策培训,熟悉商品归类规则、税率适用标准、关税优惠政策等,避免因专业失误导致申报不实;3. 留存完整证据:妥善保管申报资料、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以备海关核查时提交,证明自身已履行如实申报义务;4. 及时配合核查:收到海关核查通知后,第一时间响应,如实说明情况,提交相关资料,避免因拖延、拒不配合加重责任。
(二)报关企业:履行合理审查义务,规避连带责任
1. 严格资料核查:接受委托后,对委托人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核查原产地证明真实性、商品归类准确性、价格合理性等),不盲目采信委托人提供的信息;2. 留存审查记录:建立审查台账,记录资料核查过程、沟通内容、疑问处理情况等,作为履行合理审查义务的证据;3. 明确责任边界: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人需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导致申报不实的,报关企业不承担连带责任(需符合法律规定);4. 加强政策学习:及时掌握最新海关税收政策、商品归类规则等,提升专业审查能力,避免因政策不熟悉导致审查失误。
结语
综上,依据《关税法》《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核心条款,进出口货物放行后发现少征税的,海关有权在3年内依法补征(海关原因)或追征(企业原因)税款,企业与报关企业需按法定流程配合处理,责任划分核心取决于少征税的过错方。企业原因导致少征的,需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责任,报关企业未履行审查义务的需承担连带责任;海关原因导致少征的,企业仅需补缴税款,无其他处罚。
2026年,海关税收征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持续提升,放行后核查力度不断加大,少征税的违规成本显著提高。建议进出口企业与报关企业强化合规意识,筑牢申报与审查防线,严格遵守海关税收管理规定;若不慎涉及少征税情形,需及时配合海关处理,主动整改违规问题,降低法律风险与信用损失。必要时咨询专业海关法律人士,获取精准的合规指导与争议解决方案,保障进出口业务的合法有序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