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领域 专业人员 新闻资讯 党建工作 律师观点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首页 > 新闻资讯 > 买卖三无船舶合同有效吗?

买卖三无船舶合同有效吗?

 2026-01-270
[摘要]“购买三无船舶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不知情购买三无船舶,合同效力能挽回吗?”“买卖三无船舶合同无效后,已支付的购船款能要回吗?”在船舶交易实务中,“三无船舶”买卖引发的合同效力争议频发,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财产安全与法律责任承担。
 

购买三无船舶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不知情购买三无船舶,合同效力能挽回吗?”“买卖三无船舶合同无效后,已支付的购船款能要回吗?在船舶交易实务中,三无船舶买卖引发的合同效力争议频发,直接关系到交易双方的财产安全与法律责任承担。2026年海事法院及相关司法机构受理的船舶交易纠纷中,因买卖三无船舶导致的合同无效、款项追偿、行政处罚等案件占比超63%,部分交易方因忽视船舶合法性审查,不仅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依据2025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等核心法规,三无船舶因缺乏合法身份要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买卖合同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本文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三无船舶的法律界定、买卖合同时效认定的核心依据、无效后果及实务风险防控要点,为船舶交易方提供精准法律指引。

 

一、核心前提:三无船舶的法律界定

 

要判断买卖三无船舶合同的效力,首先需明确三无船舶的法定内涵。司法实践中,三无船舶的界定标准具有统一性,核心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具体认定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无船名船号

 

根据《海商法》及《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船舶必须经船舶登记机关登记,取得唯一的船名船号,方可合法航行与运营。船名船号是船舶的法定标识,未经登记擅自命名或无任何标识的船舶,属于无船名船号范畴。

 

(二)无船舶证书

 

船舶证书是证明船舶合法性、适航性的核心文件,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其中,船舶检验证书证明船舶符合航行安全技术标准,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确认船舶权属,缺少上述任何关键证书的船舶,均属于无船舶证书

 

(三)无船籍港

 

船籍港是船舶的法定登记港口,船舶所有人需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船舶国籍证书中会明确记载船籍港信息。无船籍港意味着船舶未依法完成登记,不具备合法的航行与运营主体资格。

 

需注意,三无船舶的界定不受船舶类型限制,无论是货运船舶、客运船舶还是渔业船舶,只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三无船舶。其中,渔业船舶的认定更为严格,《渔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从事捕捞作业的渔船必须取得捕捞许可证,且需经登记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及船籍港,缺一不可。

 

二、核心法律依据: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定根基

 

买卖三无船舶合同的效力认定,严格遵循《民法典》《海商法》《渔业法》等核心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核心规则不得擅自修改,是司法裁判的根本遵循:

 

(一)《民法典》核心效力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是认定买卖三无船舶合同无效的核心法律依据,三无船舶的买卖行为直接违反船舶管理相关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二)《海商法》核心管理条款

 

《海商法》第八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款明确了船舶交易的登记生效要件,而三无船舶无法办理合法登记,其所有权转让行为本身不具备合法性基础。同时,《海商法》对船舶的适航性、航行安全等作出严格规定,三无船舶因缺乏合法证书,根本无法满足适航要求,其买卖行为本质上违反了船舶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三)《渔业法》相关强制性条款

 

针对渔业船舶,《渔业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三无渔船无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其买卖行为不仅违反船舶登记管理规定,还直接违反渔业作业的强制性要求,合同无效的认定具有双重法律依据。

 

三、关键结论:买卖三无船舶合同均无效,无例外情形

 

结合上述法律依据及2025-2026年司法实践,可得出明确结论:买卖三无船舶的合同一律无效,不存在有效或可撤销的例外情形。无论是交易双方均知情、一方不知情,还是合同条款约定免责,均无法改变合同无效的定性,核心原因有三点:

 

(一)交易标的违法,缺乏合法交易基础

 

合同有效的核心前提之一是标的合法,而三无船舶本身属于违法标的物——其建造、运营均违反船舶管理相关法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损害公共安全与航运管理秩序。以违法标的物为核心的买卖合同,自始缺乏合法交易基础,无论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均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2026年某海事法院审理的一起三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以买方知情且自愿购买为由主张合同有效,法院审理后明确驳回,认定标的违法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挽救空间

 

买卖三无船舶的行为,违反的是《海商法》《渔业法》等法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类规定旨在维护公共安全、航运秩序等核心公共利益,而非管理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补正挽救的可能,即使双方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如试图办理船舶登记),也无法使无效合同变为有效。实践中,部分买方试图通过补办证书挽回合同效力,但因三无船舶根本不具备登记条件,最终均无法实现。

 

(三)不适用善意取得,无法获得合法所有权

 

有观点认为不知情的买方可主张善意取得,但司法实践中明确否定了该主张。善意取得的适用前提是标的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而三无船舶本身无合法所有权人(无法办理所有权登记),不符合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即使买方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价款,也无法依据买卖合同取得船舶的合法所有权,还可能面临船舶被查处没收的风险。2025年某买方不知情购买了一艘三无渔船,后该渔船被渔业部门查处没收,买方诉至法院要求卖方赔偿,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卖方返还购船款,但买方无法追回船舶。

 

四、合同无效的核心后果: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应当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买卖三无船舶合同无效后,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需遵循以下规则:

 

(一)财产返还:购船款与船舶的双向返还

 

1.  卖方需返还购船款:无论卖方是否知情,均需向买方返还已收取的全部购船款,包括定金、预付款等;若卖方已使用购船款造成资金占用损失,买方有权主张利息赔偿。2.  买方需返还船舶:买方需将所购三无船舶返还给卖方,若船舶已被查处没收、损毁或无法返还(如转售他人),买方需折价补偿卖方,但可主张扣除自身遭受的损失。2026年某三无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收取购船款20万元后,船舶被海事部门没收,法院判决卖方全额返还20万元购船款,买方无需返还船舶,但需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二)损失赔偿: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赔偿,核心按双方过错程度分担:1.  双方均知情的:买卖双方均明知是三无船舶仍进行交易,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如买方的资金占用损失、卖方的船舶保管损失),互不赔偿。2.  一方知情、一方不知情的:知情方存在主要过错,需赔偿不知情方的全部损失(如买方不知情的,卖方需赔偿其资金占用损失、维权费用等;卖方不知情的,买方需赔偿其船舶被查处的损失等)。2025年某卖方隐瞒船舶三无事实,将船舶以30万元出售给不知情买方,后船舶被没收,法院判决卖方返还30万元购船款,并赔偿买方利息损失及维权费用2万元。

 

(三)行政与刑事责任:不止于合同无效

 

买卖三无船舶的行为,不仅导致合同无效,还可能引发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船舶管理相关法规,买卖、运营三无船舶的,相关部门可对交易双方处以罚款、没收船舶等行政处罚;若涉及渔业船舶,还可能吊销相关作业资质。2.  刑事责任:若交易过程中存在伪造船舶证书、诈骗购船款等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刑事犯罪,面临刑事处罚。2025年芜湖警方侦破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伪造船舶产权证书,将他人所有的三无船舶出售,骗取购船款15万元,最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五、典型案例解析:司法实践中的效力认定要点

 

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可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买卖三无船舶合同效力认定的核心要点,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案例一:知情买卖三无渔船,合同无效且互不赔偿

 

案情:2025年,小许与小何签订渔船买卖合同,小许将一艘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渔船以15万元出售给小何,双方均明知该渔船为三无船舶。合同签订后,小何支付购船款10万元,剩余5万元未支付,后该渔船被渔业部门查处没收,小何诉至法院要求小许返还10万元购船款,小许反诉要求小何支付剩余5万元。

 

判决:法院认定双方买卖的渔船为三无船舶,买卖合同违反《民法典》《渔业法》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双方均明知船舶为三无船舶,均存在过错,判决小许返还小何10万元购船款,驳回小许的反诉请求,双方各自承担自身损失。

 

要点:双方均知情的,合同无效且互不赔偿,仅需返还已取得的财产。

 

案例二:隐瞒三无事实出售船舶,卖方需全额返还并赔偿

 

案情:2026年,某航运公司隐瞒船舶为三无船舶的事实,将其以50万元出售给某贸易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承诺手续齐全可办理登记。贸易公司支付全额购船款后,发现无法办理船舶登记,经核实该船舶为三无船舶,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购船款并赔偿损失。

 

判决:法院认定航运公司隐瞒船舶三无事实,买卖合同因标的违法无效;航运公司存在主要过错,判决其返还贸易公司50万元购船款,并赔偿贸易公司资金占用利息及维权费用3万元。

 

要点:卖方隐瞒三无事实的,需全额返还购船款,并赔偿买方全部损失。

 

六、实务风险防控建议:远离三无船舶交易

 

针对买卖三无船舶合同的法律风险,船舶交易方需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核心原则是坚决远离三无船舶交易,具体建议如下:

 

(一)买方:严格核查船舶合法性,守住交易底线

 

1.  核查核心证件:购买船舶前,务必要求卖方提供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核心文件,核实证书真实性及有效性(可向船舶登记机关、海事部门核实);2.  确认船舶标识:核对船舶实际船名船号、船籍港与证书记载是否一致,避免购买标识不符的船舶;3.  拒绝低价诱惑:三无船舶通常以低价出售,买方需警惕低价成交的陷阱,切勿为节省成本购买无合法手续的船舶;4.  留存核查证据:购买过程中,留存证件核查记录、沟通记录等,若发现船舶为三无船舶,及时终止交易并留存证据。

 

(二)卖方:杜绝交易三无船舶,避免法律责任

 

1.  明确船舶合法性:出售船舶前,确认自身船舶已办理完整登记手续,具备合法证件与标识,杜绝出售三无船舶;2.  如实披露信息:不得隐瞒船舶真实情况,若船舶存在证件瑕疵,需如实告知买方,不得欺诈;3.  拒绝违法交易:即使面临利益诱惑,也不得参与三无船舶的买卖、转售等行为,避免承担行政与刑事责任。

 

结语

 

综上,依据《民法典》《海商法》《渔业法》等核心法规及司法实践,买卖三无船舶的合同一律无效,不存在任何有效情形。此类合同无效后,交易双方需双向返还财产,按过错程度分担损失,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2026年,船舶交易市场持续活跃,但三无船舶交易的法律风险始终居高不下。建议船舶交易方强化法律意识,严格遵守船舶管理相关法规,坚决远离三无船舶交易;购买船舶时务必核查船舶合法性,出售船舶时如实披露信息,守住法律底线。若不慎卷入三无船舶交易纠纷,需及时留存证据,咨询专业海事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遭受更大的财产损失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