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是怎样灭失的?
2026-01-230“船舶抵押权因哪些情形会灭失?”“船舶灭失后抵押权是否自动失效?”“债权清偿后未办理注销登记,抵押权算灭失吗?”在船舶融资、抵押担保纠纷等实务场景中,船舶抵押权的灭失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抵押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海事法律实务的核心问题之一。2026年全国海事法院受理的船舶抵押权纠纷案件中,因对灭失情形认定模糊、未履行注销登记手续导致的争议占比超60%,部分抵押权人因未及时确认抵押权灭失状态,错失债权追偿时机,引发重大财产损失。
依据202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船舶抵押权的灭失需满足法定情形,且部分情形需配合注销登记手续方可产生完整的对抗效力。本文结合2025-2026年典型海事案例,系统解析船舶抵押权灭失的五大法定情形、核心认定标准、注销登记要求及风险防控要点,为船东、金融机构、抵押权人等提供精准法律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船舶抵押权灭失的法定根基
船舶抵押权灭失的情形界定与效力认定,严格遵循以下核心法规条款,核心规则不得擅自修改,是司法裁判与实操操作的根本遵循:
(一)《海商法》核心条款
《海商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该条款明确了船舶灭失这一核心灭失情形,同时规定了保险赔偿的优先受偿权。
结合《海商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条款,船舶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特征,其效力依附于所担保的债权,债权消灭则抵押权随之消灭;同时,抵押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后,抵押权亦归于灭失。
(二)《船舶登记条例》核心条款
《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的记录。” 该条款明确了抵押合同解除后需办理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完成后抵押权正式灭失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船舶注销登记完成后,依附于船舶的抵押权随之灭失。
二、船舶抵押权灭失的五大法定情形:解析与案例
结合上述法规规定及司法实践,船舶抵押权的灭失主要包括五大法定情形,每种情形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认定标准,实操中需精准区分:
情形一:担保债权消灭,抵押权随附灭失
船舶抵押权具有强烈的从属性,《海商法》虽未单独条款明确该情形,但依据担保物权从属性原则及《民法典》担保物权编相关规定,船舶抵押权依附于所担保的债权而存在,债权消灭则抵押权随之消灭,这是船舶抵押权灭失最常见的情形。
债权消灭的核心情形包括:1. 债务清偿:抵押人按抵押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债权全额实现;2. 债务抵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种类、品质相同,双方协商或依法抵销全部债权债务;3. 债务免除:抵押权人书面免除抵押人的全部债务责任;4. 债务混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合二为一(如抵押权人收购抵押人企业),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主体。
需注意,债权部分消灭的,抵押权仅在消灭部分范围内失效,剩余债权对应的抵押权仍继续有效。2026年某金融机构与船东签订船舶抵押合同,担保1000万元借款债权,船东偿还800万元后,剩余200万元债权未清偿,法院认定该船舶抵押权仅在800万元债权范围内灭失,剩余200万元债权仍受抵押权担保。
实操中,债权消灭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需及时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虽在双方之间消灭,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25年某船东偿还全部抵押债务后,未与银行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后船东将船舶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方,第三方因船舶登记簿仍记载抵押权信息,起诉要求确认转让无效,法院判决支持第三方诉求,船东因未及时注销登记承担了不利后果。
情形二:船舶灭失(含拆解、沉没、失踪),抵押权法定灭失
《海商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这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灭失情形,无需当事人另行约定,自船舶灭失事实发生时抵押权即告灭失。
船舶灭失的核心情形包括:1. 物理灭失:船舶因碰撞、火灾、沉没、风暴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完全损毁,无法修复使用;2. 法律灭失:船舶因拆解、报废等原因被注销登记,法律上丧失船舶主体资格;3. 船舶失踪:船舶在航行中失踪满一定期限(通常为6个月),经海事部门认定为失踪船舶。
需特别注意,船舶灭失后,抵押权虽消灭,但抵押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海商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船舶灭失获得的保险赔偿、赔偿金、补偿金等,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2025年某货轮因台风沉没(船舶灭失),船东获得保险公司赔偿800万元,该船舶此前已抵押给某银行,担保600万元借款,银行向法院主张对该800万元保险赔偿金优先受偿,法院依法支持了银行的诉求。
实操中,船舶灭失后,船舶所有人需在3个月内办理船舶注销登记,抵押权人应同步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并及时主张保险赔偿、赔偿金的优先受偿权,避免权益受损。
情形三:抵押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权利实现后灭失
抵押权人在抵押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情形时,依法行使抵押权,通过拍卖、变卖船舶等方式实现优先受偿权后,船舶抵押权归于灭失。这是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核心方式,也是抵押权消灭的重要法定情形。
依据《海商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核心条件:1. 债务到期未清偿:抵押人未按抵押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债务;2. 发生约定情形:抵押合同约定的行使抵押权情形发生(如抵押人擅自转让船舶、船舶被查封扣押等);3. 程序合法:抵押权人需通过法院诉讼或仲裁方式,申请拍卖、变卖船舶,不得自行处置船舶。
船舶被依法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按抵押权登记先后顺序清偿,抵押权人受偿后,剩余价款归抵押人或其他权利人,船舶抵押权因权利实现而消灭。2026年某船东未按约定偿还银行抵押借款,银行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拍卖抵押船舶,船舶拍卖所得1200万元,银行优先受偿800万元后,该船舶抵押权正式灭失,剩余400万元价款返还给船东。
需注意,同一船舶设定多个抵押权的,先顺位抵押权人实现权利后,后顺位抵押权人仅能就剩余价款受偿,全部抵押权均在船舶拍卖、变卖后归于灭失。
情形四: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协议灭失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一致解除抵押合同,或因法定事由解除抵押合同后,船舶抵押权随之灭失,该情形属于协议灭失,需满足法定程序与登记要求。
抵押合同解除的核心情形包括:1. 协商解除: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解除抵押合同(如抵押人提前偿还债务,双方解除抵押);2. 法定解除:因不可抗力、抵押人违约等法定事由,一方依法解除抵押合同(如抵押权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抵押人解除合同)。
依据《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抵押合同解除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需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解除抵押合同文件等材料,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注销抵押登记记录,抵押权正式灭失。2025年某企业提前偿还船舶抵押借款,与银行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后,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后该船舶因其他债务被查封,银行因抵押登记未注销被卷入纠纷,最终承担了相应的举证责任。
情形五:抵押权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丧失灭失
船舶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需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超过诉讼时效未行使的,抵押权人丧失胜诉权,船舶抵押权实质上归于灭失。该情形虽未在《海商法》中单独明确,但依据《民法典》担保物权编相关规定,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船舶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债权到期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虽仍享有抵押权,但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时,抵押人可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将不予支持抵押权人的诉求,抵押权实质上丧失法律效力。2026年某银行对某船东的船舶抵押权,自债权到期之日起超过3年未行使,后船东拒绝履行债务,银行诉至法院,船东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判决驳回银行的优先受偿请求,该船舶抵押权实质上灭失。
需注意,诉讼时效期间可依法中断、中止(如抵押权人向抵押人主张权利、抵押人同意履行债务等),抵押权人需在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丧失。
三、船舶抵押权灭失的核心实操要点:注销登记与风险防控
船舶抵押权灭失后,部分情形需办理注销登记方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实操中需重点关注以下要点,防范法律风险:
(一)注销登记:抵押权灭失的对抗要件
依据《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一条及《海商法》第十三条规定,除船舶灭失、抵押权行使等法定情形外,债权消灭、抵押合同解除等情形导致抵押权灭失的,需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销登记的核心流程:1. 材料准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准备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解除抵押证明文件(或债权清偿证明、法院判决书等)、双方身份证明文件等;2. 申请提交: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3. 审核登记:登记机关审核材料无误后,在7个工作日内注销船舶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记录,收回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出具注销登记证明。
(二)抵押权人风险防控要点
1. 及时确认灭失情形:债权清偿、抵押合同解除后,及时核实债务清偿凭证、解除合同文件,确认抵押权灭失条件成就;2. 主动办理注销登记:避免因未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抵押权被误认,引发后续纠纷;3. 船舶灭失后及时追偿:船舶灭失后,主动向保险公司、责任方主张保险赔偿、赔偿金的优先受偿权;4. 时效内行使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抵押权,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三)抵押人风险防控要点
1. 留存清偿与解除凭证:偿还债务后,妥善保管付款凭证、抵押权人出具的债权清偿证明;2. 督促办理注销登记:债务清偿或合同解除后,及时督促抵押权人共同办理注销登记,避免船舶因抵押登记未注销影响转让、再次融资;3. 核实注销结果:注销登记申请提交后,及时核实船舶登记簿信息,确认抵押登记已注销。
四、易混淆情形辨析:避免认知误区
实操中,部分情形易被误认导致抵押权灭失,需精准区分:
1. 船舶被查封扣押≠抵押权灭失:船舶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抵押权仍继续有效,查封扣押期间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但权利本身未灭失;2. 船舶转让≠抵押权灭失:依据《海商法》第十七条规定,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船舶,经同意转让的,抵押权仍依附于船舶,不因所有权转让而灭失;3. 部分债权清偿≠抵押权全部灭失:仅在清偿部分债权范围内抵押权失效,剩余债权对应的抵押权仍有效。
结语
综上,船舶抵押权的灭失需符合法定情形,核心包括担保债权消灭、船舶灭失、抵押权行使、抵押合同解除、超过诉讼时效五大类,每种情形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与认定标准。其中,债权消灭、抵押合同解除等情形需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方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未办理登记将面临法律风险。
2026年,船舶融资市场持续活跃,船舶抵押权灭失相关纠纷也将持续增多。建议抵押权人、抵押人强化法律意识,精准把握船舶抵押权灭失的法定情形与实操要求,在债权清偿、合同解除、船舶灭失等场景下,及时履行相应义务、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留存完整证据链。必要时咨询专业海事律师,规避认知误区与法律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船舶融资市场的有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