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所有权如何确认?
2026-01-220<!--[if gte mso 9]><xml>
“船舶登记证上的权利人就是实际所有权人吗?”“船舶交付后未过户,所有权归谁所有?”“挂靠经营模式下,船舶所有权该如何认定?”在航运贸易、船舶融资、海事纠纷等场景中,船舶所有权的确认是核心法律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交易安全。2026年全国海事法院受理的船舶所有权纠纷案件达1200余件,其中因所有权确认标准模糊、证据不足导致争议的占比超65%,部分案件因误将登记效力等同于所有权生效要件,引发重大财产损失。
依据2025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物权法》《民法典》相关规定,船舶所有权的确认需遵循“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核心原则,结合所有权取得方式、法定登记程序、实际权利状态等多维度综合判断,并非单一以登记信息为准。本文结合2025-2026年典型海事案例,系统解析船舶所有权确认的法律依据、核心标准、取得方式、登记规则及争议解决要点,为航运企业、船东、融资机构等提供精准法律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船舶所有权确认的法定根基
船舶所有权的确认,严格遵循以下核心法规条款,核心规则不得擅自修改,是司法裁判与实务操作的根本遵循:
(一)所有权定义与核心权能条款
《海商法》第七条明确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该条款界定了船舶所有权的核心权能,也是判断是否享有完整所有权的根本标准——只有同时具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才能认定为完整的船舶所有权人。
(二)所有权变动生效与对抗条款
《海商法》第八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船舶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该条款确立了“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核心原则,是船舶所有权确认的核心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与《海商法》规定形成衔接。
(三)特殊情形所有权确认条款
《海商法》第十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的所有权,当事人对其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造船人所有。” 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旗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船舶所有权,适用新船旗国法律,但是光船租赁引起的船旗变更除外。”
二、核心确认标准:“交付生效+登记对抗”原则解析
船舶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确认区别于普通动产与不动产,核心遵循“交付生效、登记对抗”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确认船舶所有权的核心标准,需从两个维度精准理解:
(一)生效要件:交付是所有权转移的核心标志
根据《海商法》《民法典》规定,船舶所有权的设立与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交付是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非登记。这里的“交付”包括实际交付与观念交付(如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核心是船舶所有人将船舶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实际占有、控制船舶并能行使使用、收益权能。
2026年某海事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所属的“江海号”货轮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全部购船款后,甲公司将船舶及船舶证书交付给乙公司,乙公司实际运营该船舶但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后甲公司因债务纠纷,法院查封了“江海号”货轮,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运营船舶,甲公司已完成交付,船舶所有权已转移给乙公司,判决停止对该船舶的执行,充分体现了“交付生效”原则。
需注意,交付必须基于合法基础(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继承等),非法占有船舶不能产生所有权变动效力。例如,通过盗窃、抢夺等非法手段占有船舶,即便实际控制船舶,也不能认定为所有权人。
(二)对抗要件:登记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船舶所有权登记并非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船舶所有权,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无过错,基于对船舶登记信息的信赖与船舶所有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核心是保护动态交易安全。
2025年某案例中,丙公司将其船舶转让给丁公司,双方完成交付但未办理变更登记,船舶仍登记在丙公司名下。后丙公司隐瞒船舶已转让的事实,将该船舶抵押给不知情的戊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公司得知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抵押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为,戊银行作为善意第三人,基于船舶登记信息信赖丙公司为所有权人,抵押登记合法有效,丁公司因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不得对抗戊银行的抵押权,判决丁公司败诉。
船舶登记的核心作用是公示船舶所有权信息,让第三人能够便捷、准确地查询船舶权属状况,登记信息具有公信力,但并非绝对,若有充分证据证明登记信息与实际所有权状态不一致,可推翻登记信息的推定效力。
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与确认要点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类,不同取得方式的所有权确认要点不同,需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
(一)原始取得:无前置所有权基础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有的所有权为依据,通过合法事实独立取得船舶所有权,主要包括船舶建造、国家捕获、没收、征用等情形,其中船舶建造是最常见的原始取得方式。
1. 船舶建造取得:根据《海商法》第十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权,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造船人所有。船舶建造完成后,造船人取得船舶所有权,需办理初始登记确认权属。2026年某造船企业为乙公司建造一艘集装箱船,双方未约定建造过程中船舶的所有权归属,船舶建造期间因乙公司资金断裂,双方解除合同,造船企业主张对建造中的船舶享有所有权,法院予以支持。
2. 国家强制取得:国家通过捕获、没收、征用等法定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无需交付与登记,自法定事实发生时取得所有权。例如,海关没收走私船舶,自没收决定生效时,国家取得该船舶所有权。
(二)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有的船舶所有权,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取得所有权,主要包括买卖、赠与、继承、融资租赁留购、光船租赁租购等情形,其中买卖是最常见的继受取得方式。
1. 买卖取得: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签订书面船舶买卖合同(《海商法》第八条明确要求);二是支付合理对价;三是完成船舶交付(实际控制转移)。满足上述条件,无论是否办理登记,所有权均转移给买方,未登记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继承取得:船舶所有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依据法律规定或遗嘱取得船舶所有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人需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以对抗第三人。2025年某船东去世,其子女作为继承人,虽未及时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已实际运营该船舶,法院认定其已取得船舶所有权。
3. 融资租赁留购取得:根据《海商法》第八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付清租金后,可按约定取得船舶所有权;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付清租购费后,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无需另行办理交付手续,只需办理变更登记即可对抗第三人。
四、特殊场景下的船舶所有权确认
实践中,船舶挂靠、共有、建造中船舶等特殊场景的所有权确认难度较大,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精准判断:
(一)船舶挂靠模式下的所有权确认
船舶挂靠是航运业常见模式,实际船东将船舶登记在具有航运资质的挂靠公司名下,由挂靠公司代办运营手续,实际船东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此类场景下,所有权确认需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审查资金来源、实际运营、收益分配、船舶控制等情况,而非仅依据登记信息。
2026年某案例中,张某出资购买一艘货轮,因无航运资质,将船舶登记在某航运公司名下(挂靠经营),双方签订挂靠协议,约定船舶所有权归张某所有,张某自主运营、自负盈亏,向航运公司支付管理费。后航运公司因债务纠纷,船舶被法院查封,张某诉至法院确认所有权。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已提供购船资金凭证、挂靠协议、船舶运营记录、收益分配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为实际所有权人,判决确认张某对该船舶享有所有权。
(二)船舶共有情况下的所有权确认
《海商法》第九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共有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共有船舶的所有权确认需审查共有协议、出资凭证、登记信息等,共有人对船舶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处分船舶需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如按份共有需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
(三)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确认
建造中船舶的所有权确认核心依据《海商法》第十条,优先遵循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造船人所有。实践中,需结合建造合同、资金支付凭证、船舶建造进度证明等证据综合判断,若委托方已支付大部分建造款并实际控制建造过程,且合同约定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可认定委托方为所有权人。
五、所有权确认的证据要求与争议解决
司法实践中,确认船舶所有权需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核心证据包括以下几类,同时需掌握争议解决的核心路径:
(一)核心证据清单
1. 权属基础证据:船舶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继承证明、建造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含租购条款)等,证明所有权取得的合法基础;2. 交付与占有证据:船舶交接文件、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等)交付凭证、船舶运营记录、船员雇佣合同、港口作业记录等,证明实际占有、控制船舶;3. 对价支付证据:购船款支付凭证、租金支付凭证、建造款支付凭证等,证明已履行支付义务;4. 登记证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等,证明登记状态;5. 其他证据:挂靠协议、共有协议、船舶保险单(投保人信息)、维修保养记录等,辅助证明所有权归属。
(二)争议解决路径
1. 协商与调解:所有权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或向海事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办理变更登记;2. 诉讼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提交上述核心证据,由法院综合判断所有权归属;3. 执行异议:若船舶被法院查封、扣押,实际所有权人可提出执行异议,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为实际所有权人,请求停止执行。
六、2026年实操建议:精准确认船舶所有权,防范法律风险
1. 强化合同意识:签订船舶买卖、赠与、融资租赁合同等时,明确约定所有权归属、交付时间、登记义务等条款,避免约定不明引发争议;2. 及时办理登记:船舶交付后,尽快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手续,提交完整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属证明、交付文件等),确保登记信息与实际所有权状态一致,避免因未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3. 留存完整证据:妥善保管购船款支付凭证、船舶交接文件、运营记录、挂靠协议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所有权确认提供支撑;4. 审慎审查权属:与他人进行船舶交易时,不仅要核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还需核实交付情况、运营记录等,确认对方为真实所有权人,避免受让存在权属争议的船舶。
结语
船舶所有权的确认,核心遵循《海商法》确立的“交付生效、登记对抗”原则,需结合所有权取得方式、交付状态、登记信息、实际权利行使情况等多维度综合判断,并非单一以登记信息为准。在航运贸易、船舶融资等实务中,精准把握所有权确认标准,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留存完整证据,是防范权属争议、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
2026年,随着航运业的复苏与船舶交易的日益频繁,船舶所有权争议风险将持续存在。建议航运企业、船东、融资机构等强化法律意识,精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在船舶取得、交易、运营等全流程规范操作,必要时咨询专业海事律师,确保船舶所有权清晰、合法,为业务开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