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属于民事关系吗?
2026-01-160“个人之间借钱属于民事纠纷吗?”“借贷关系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界定?”“金融机构放贷是否也属于民事关系范畴?”在日常生活与经济往来中,借贷行为无处不在,小到个人间的应急拆借,大到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大额融资,其法律属性的界定直接影响纠纷解决路径与责任承担。2026年法院统计数据显示,借贷纠纷占民事案件总量的17%,其中因混淆借贷关系民事属性、误将民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处理,或忽视民事关系中的违法情形导致权益受损的案例占比超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借贷关系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意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典型的民事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但在特定情形下,借贷行为可能因触犯刑事法律转化为刑事犯罪,需严格区分民刑边界。本文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借贷关系的民事属性、构成要件、法律特征及特殊情形界定,为当事人提供精准法律指引。
一、核心法律依据:借贷关系民事属性的法定根基
借贷关系的民事属性有明确法律依据支撑,核心条款不得擅自修改,是司法裁判与权益维护的根本遵循:
(一)民事关系的核心立法界定
《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借贷关系作为典型的财产关系,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基于自愿达成合意,完全符合民事关系的核心特征,受民法统一调整。
(二)借贷关系的专项立法规范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明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该条款将借贷关系纳入合同编调整,进一步确认其民事合同属性,双方的权利义务需遵循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与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界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该条款区分了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二者虽适用法律不同,但均属于民事关系范畴。
二、借贷关系的民事属性核心:三大本质特征
借贷关系之所以被认定为典型民事关系,核心在于其具备民事关系的三大本质特征,这也是区分于行政关系、刑事关系的关键:
(一)主体地位平等:民事关系的核心前提
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与借款人无论身份、地位、经济实力如何,法律地位均完全平等,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隶属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不必说,即便金融机构与企业、个人之间的放贷行为,双方也是基于平等合意签订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不得凭借自身优势强制要求对方接受不合理条款。2026年某银行与小微企业借贷纠纷中,银行以格式条款约定“借款人逾期还款需支付每日3%的违约金”,法院认为该条款明显加重借款人责任,违背平等原则,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充分体现了借贷关系的平等属性。
(二)意思表示自治:民事关系的形成基础
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合意,即出借人自愿提供资金,借款人自愿接受借款并承诺到期还款付息,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迫使对方形成借贷关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欺诈、胁迫订立的借款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因乘人之危订立的显失公平的借款合同,也可依法撤销。2025年某案例中,张某因家人重病急需资金,李某以“不按50%年利率借款就不帮忙”相胁迫,迫使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张某事后诉至法院,法院依法撤销该借款合同,认定借贷关系自始无效,彰显了意思自治原则对借贷关系的约束。
(三)财产关系属性:民事关系的调整核心
借贷关系的核心是财产的流转与返还,即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财物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取得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并承诺到期返还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约定利息,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债务性质的财产关系。这种关系围绕财产权益展开,不涉及人身关系,与婚姻、收养等人身民事关系有明确区分。同时,借贷关系的财产属性决定了其纠纷解决的核心是财产返还、利息支付等民事责任的承担,而非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三、借贷关系的民事构成要件:成立与生效的关键
作为民事关系的一种,借贷关系的成立与生效需满足民事法律关系的通用构成要件,同时具备自身专项要求,具体包括四大要件:
(一)主体适格: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出借人与借款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法人、非法人组织需具备合法主体资格,且借款行为符合自身经营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超出自身认知范围的借款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无瑕疵的合意达成
双方就借款事宜达成真实合意,即对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达成一致,且合意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瑕疵。实践中,合意可通过书面形式(借款合同、借条、欠条)或口头形式达成,但口头借贷关系需结合资金交付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否则难以认定。
(三)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
借贷内容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了六种无效借贷情形,包括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非法吸收资金转贷、无放贷资格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2026年某案例中,王某套取银行贷款后高利转贷给他人,法院认定该借贷合同无效,王某不仅无法主张约定利息,还需返还已收取的利息。
(四)资金交付:民间借贷生效的特殊要件
与一般民事合同“诺成性”不同,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需以资金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明确了资金交付的认定标准,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票据交付等多种形式。若仅签订借条但未实际交付资金,借贷关系未生效,出借人无权要求借款人还款。
四、民刑边界界定:借贷关系与刑事犯罪的区分
多数借贷关系属于民事纠纷,但当借贷行为具备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时,将转化为刑事犯罪,不再单纯受民事法律调整,核心区分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是否触犯刑法规定:
(一)借贷纠纷与诈骗罪的区分
诈骗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而借贷纠纷的借款人无非法占有目的,到期未还款多因客观履行能力不足。区分关键在于三点:一是借款人借款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二是借款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是否用于挥霍、赌博等非法活动;三是到期后是否积极还款或作出还款安排。2025年某案例中,李某虚构投资项目,以高息为诱饵向多人借款,借款后将资金挥霍一空且失联,法院认定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而张某因经营亏损无法按期还款,但始终与出借人沟通还款计划,属于民事借贷纠纷。
(二)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区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非法集资类犯罪,核心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且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变相营利性质。而合法借贷关系通常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不具有公开性、社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法院应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若仅关联犯罪但非同一事实,应继续审理民事纠纷。
五、2026年实操建议:借贷关系中的民事权益保护
(一)规范借贷行为,防范民事纠纷
1. 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2. 核实借款人身份及履约能力,留存对方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等材料;3. 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可追溯方式交付资金,备注“借款”字样,留存转账凭证;4. 约定利率需符合法律规定,2024年起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超出部分无效。
(二)明确纠纷解决路径,依法维权
1. 借贷纠纷发生后,优先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降低维权成本;2. 协商无果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提交借条、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3. 发现借款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勿仅通过民事诉讼处理,避免错过刑事追责时机。
(三)警惕民事借贷中的违法情形,避免权益受损
1. 不参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高利转贷等违法借贷行为,此类行为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2.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本金可能无法追回;3. 拒绝签订显失公平的借款合同,对格式条款中的不合理约定及时提出修改,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借贷关系毫无疑问属于民事关系,其核心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自愿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民法典》及相关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无论是自然人之间的小额拆借,还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亦或是金融机构的放贷行为,只要符合民事法律要件,均属于民事关系范畴,纠纷解决以民事救济途径为主。
2026年随着借贷行为的日益多样化,民刑交叉的借贷纠纷也逐渐增多,精准界定借贷关系的民事属性与民刑边界,对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建议当事人在借贷行为发生前规范流程、留存证据,纠纷发生后理性判断性质、选择正确维权路径,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坚守法律底线,避免因违法借贷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