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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适用条件

 2025-01-130
[摘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根据九民会议纪要和民法典规定的内容的适用应满足以下条件:(1)前提条件:形成合同僵局


违约方合同解除根据九民会议纪要和民法典规定的内容的适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1)前提条件:形成合同僵局

合同僵局可分为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和非金钱债务合同僵局。

所谓金钱债务合同僵局,是指债务人长期不履行金钱债务合同未履行,债权人不解除合同时形成的合同僵局。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因经营失败无法继续支付较高的房屋租金,出租人不愿解除合同,仍要求承租人按原合同支付租金,导致合同长期不能继续履行,形成合同僵局。 

所谓非基金钱债务合同僵局,是指债务人不履行非借钱债务,导致合同长期无法履行,债权人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例如,在劳动合同纠纷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因疾病或更好的工作机会而拒绝按原合同履行劳务,但债权人不同意终止合同,并坚持要求债务人提供劳务,导致合同僵局。

2)主观条件:违约方无恶意违约行为

所谓恶意违约,一方面是指债务人有追求更大经济利益、给交易对手造成损失的动机而有意主动选择违约,另一方面债务人履行无障碍却有意主动促成违约如果者因房价上涨,卖方“一房两卖”,实际上,卖方违约的目的是获得不当利益或将风险转移给约方,那么此时确定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者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方不想继续购买因房价下跌,显然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但不继续履行合同,找到各种理由起诉开发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此时,应严格遵守合同原则,保持交易稳定,不支持违约方终止合同的请求

对于违约方恶意违约的情况,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情况:1。违约方因不可抗力违约,如政府征收标的物被拆除,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2。违约方因紧急情况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困难履行3。由于购买限制、双减等政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难以履行。

(3)价值条件:债权人违反诚信原则不解除合同

九民会议纪要对合同僵局的理解和适用解释为,根据诚信原则,合同交易不是零和游戏,而是双赢的关系。合同双方应照顾对方的合理期望,任何一方都必须尊重对方的利益。一般来说,在合同僵局的情况下,如果违约方能够找到替代履行方式,保护守约方履行利益的实现,并赔偿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则可以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但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可以认定守约方违反了诚信原则。或者债权人可以很容易地在市场上找到合理的替代交易,但他们宁愿在违约方面面临“过度损失”,也不愿寻求合理的替代交易,这对违约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守约方这一行为的通常目的可能仍然是获得高额履行利益或违约损失,这也应被视为违反了诚信原则。

4)实质性条件:合同继续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是审查合同是否解除的关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中的“合同目的”应当理解为债权人或者守约方的单方面合同目的。值得讨论的是违约方的合同目的是否应得到保护。例如,在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合同的目的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当承租人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时,许多法官认为,从保护和鼓励交易安全的角度来看,出租人作为守约方的合同目的应优先保护考虑。鉴于承租人的合同义务是支付租金,属于金钱债务,不能排除强制履行、行,承租人应继续支付租金,至于是否选择继续使用房屋,属于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可以放弃该权利或通过转租实现合同目的,驳回承租人的解除权。个人认为驳回判决对债务人不公平,意思是有点“强买强卖”。个人认为驳回判决对债务人不公平,意思是“强买强卖”。债务人或者违约方的合同目的也应当受到保护,债务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支持债务人解除合同的请求。

(5)程序条件:诉讼应当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以诉讼的形式行使。违约方不享有解除通知的权利。违约方应当以起诉或者反诉的形式行使合同解除权利。值得讨论的是,当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时,但债务人没有反诉,而是提出了已经解除合同的辩护理由来对抗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是否需要对抗辩审查。个人认为,从减少当事人诉讼疲劳、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来看,债务人辩实际上是终止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一步到位彻底地在合同僵局下完全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经审查确实符合违约方终止合同的情况,可以向债权人解释是否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当然,根据不告不理诉讼的原则,解除合同的确认不应出现在判决书中,但可以通过“法院认为”部分的推理内容来确认合同是否解除事实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有一定的适用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认真裁决违约方在司法实践中能否支持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利,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平衡、对畸重合同负担救济的基本原则。坚持“当事人不得因违法违约行为受益不当”的基本判决理念和底线,防止违约方通过司法程序滥用合同解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