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5-01-030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4)苏0205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xxxxxxxx55411,汉族,大专文化,在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锡沪路查桥西段30-18号某某园xx号xxx室。曾因谎报警情,于2024年6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决定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3年12月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剑强,上海大能(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刑诉[2024]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陈剑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2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某某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任职期间,为工作方便在网上通过他人伪造某某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印章一枚。
2022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从某某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离职后,仍以某某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名义承接了某某园小区电梯维修保养业务。自2022年9月至2023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先后18次在收取某某园业主自治小组的维保费后,将伪造的某某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印章加盖在其出具给业主自治小组的收款证明上。
2023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伪造公司印章的事实,并取得某某某机电电梯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谅解。
公诉机关建议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予以认可,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某某
二0二四年十十一日
书记员 章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