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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法律描述

 2024-12-310
[摘要]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区分与认定《刑法》条文

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区分与认定《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下是根据上述《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整理的律师分享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区分与认定,供参考。

 

1. 一人公司贿赂行为的性质确定

一人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单位贿赂罪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立的人格,这可以通过以下指标来判断:第一,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公司的资产应相对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以保护公司的生产经营。股东应承担证明其是否具有相对独立财产的举证责任。第二,它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一人公司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股东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决定,是一人公司的意思表示,也是一人公司的行为。第三,它是否具备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成立公司的条件包括一定的地点、人员和组织结构。第四,它是否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目的运作。一人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和宗旨进行民事和商业活动。任何超出公司活动范围的行为都不能被视为公司行为。

 

2. 确定合伙企业贿赂的性质

合伙企业是指由所有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制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如果个人合伙为了寻求合伙企业的不当利益而提供贿赂,则应被视为单位贿赂罪:首先,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指明。《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照个人犯罪处理。”其次,该财产相对独立。类似于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拥有相对独立于其合伙人的财产。第三,要有独立的意志。类似于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具有独立于合伙人的法律决策程序。

 

3. 确定以承包方式运营的单位的贿赂行为实施的性质

个体承包是指企业同个体承包经营者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给个体承包者,由个体承包者负责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在个人承包中,如果承包商以企业的名义行贿,是否被视为单位行贿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个体承包和经营,包单位在承包单位中不进行资本投资。发包单位已将企业所有权转移,承包已获得该单位的运营资格。除了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和利润外,其余利润归承包人个人所有,这意味着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是混合的。如果承包犯有贿赂罪,非法所得属于个人,因此这种行为不能被视为单位犯罪。

其次,个体承包和经营,包单位对承包单位有重大投资。发包人仍然对企业有监管职能,企业按照包商的意愿运。如果承包单位的名义行贿,他获得的利益包括单位的利益,他通常应作为单位犯罪受到惩罚。

第三,所谓的承包实际上是将单位的所有权转让给个人。在单位所有权转让后,单位的法人地位这个已经丧失。如果承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单位的特点,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犯罪应定性为自然人犯罪。


4. 确定挂靠单位贿赂行为实施的性质

有三种主要的挂靠形式:第一种是个人“挂靠”单位单位收取固定的挂靠费”。没有特定资格的个人戴上单位“帽子”,并自行从事经营活动。第二种类型是个人挂靠”一个单位。该单位不仅收取挂靠”,还根据个人的业务表现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常见的情况是,被挂靠的单位实际上并未参与管理活动,收取管理费只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仍然是一个单独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第三种类型是单位挂靠”单位。没有资质或资质不足的单位,例如,招标单位要求投标单位具有一级建筑资质,但一些有意向企业公司没有这样的资质,因此他们与符合资质的单位挂靠。

第一类和第二类挂靠业务不会改变双方的业务方式,挂靠人仍是个体经营者,其参与的贿赂犯罪应归类为自然人犯罪。第三种关联是为单位谋取利益,代表单位的意志,只要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条件,其实施的行贿犯罪就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5.单位与个人共同行贿的罪名认定

单位与个人共同行贿属于共同犯罪,按照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一般应当以主犯的犯罪性质进行定性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单位为主,个人为辅。应该因为单位所犯的罪行而对单位和个人定罪和惩罚。第二,个人是主,单位是辅。定罪和判刑应按照自然人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第三,如果无法区分主犯和从犯,则应根据自然人所犯罪行和单位所犯罪行分别定罪和量刑。

 

6.单位行贿罪的否定形式

侦查过程中,经常发现违法人员利用“单位”作为贿赂的盾牌,即主体存在缺陷,这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首先,单位成立是为了犯罪。也就是说,犯罪意图是先形成的,单位是后建立的,单位的目的是进行违法活动。第二,用单位的名进行非法活动。也就是说,该单位在法律上是存在的,而行为人利用该单位的名称进行违法活动,并将违法所得据为己有。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单位成立本就违反了法律,或者单位没有参与任何法活动,则不能确定为单位犯罪,对自然人的法律责任应作为自然人犯罪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可能有很多障眼法”被犯罪分子使用。人员只需牢记第一部分提到的“利益归属”问题,即可准确判断贿赂犯罪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