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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合同都有解约定金吗?

 2025-12-150
[摘要]“签了中介合同想解约,发现要赔双倍定金”“中介说定金能退,真要解约却翻脸”,这类纠纷在房产中介、劳务中介等领域频发。
 
 

“签了中介合同想解约,发现要赔双倍定金”“中介说定金能退,真要解约却翻脸”,这类纠纷在房产中介、劳务中介等领域频发。2025年北京某法院数据显示,中介合同纠纷中42%涉及定金争议,其中超七成当事人误将“违约定金”当作“解约定金”,或误以为所有中介合同都默认存在解约定金。事实上,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解约定金并非中介合同的必备条款,其设立与适用有严格的法律条件。本文结合2025年最新司法案例,系统解析中介合同中解约定金的核心规则,厘清认知误区与实操要点。

 

一、核心认知:解约定金的法律属性与存在前提

 

要判断中介合同是否存在解约定金,首先需明确解约定金的法律定义与生效要件。解约定金作为定金的特殊类型,其设立与适用完全区别于普通定金,这是厘清争议的基础:

 

(一)解约定金的法律定义:以定金为代价的解约权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解约定金是当事人专门约定的“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担保方式——交付定金一方可放弃定金单方解约,收受定金一方可双倍返还定金单方解约。其核心特征是“赋予解约权”,与普通违约定金“担保合同履行”的核心功能截然不同。例如某房产中介合同约定“买方支付2万元解约定金,若放弃购房可没收定金解约;卖方若拒售需双倍返还定金解约”,即典型的解约定金条款。

 

需特别注意:解约定金的本质是“解约权利金”,而非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即便无实际损失,只要触发约定解约条件,交付方放弃定金即可解约,这与违约定金“需造成合同目的落空才适用罚则”的要求完全不同。

 

(二)关键前提:解约定金需“明确约定”而非默认存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但“定金性质需由当事人明确约定”。《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若仅约定“定金”未明确类型,默认视为违约定金。这意味着,解约定金不会自动存在于中介合同中,必须满足两个硬性条件:一是合同中明确标注“解约定金”字样,或明确约定“放弃定金可解约”“双倍返还定金可解约”的核心内容;二是定金已实际交付,且金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2025年上海某房产中介纠纷中,买方支付3万元“定金”后反悔,以“中介合同默认有解约定金”为由主张仅损失定金即可解约,法院查明合同未明确定金性质,判决认定为违约定金,买方需额外赔偿中介服务费损失2万元。这一判决印证了“解约定金不默认存在”的核心规则。

 

二、核心结论:三类中介合同场景下的解约定金现状

 

结合2025年实务调研,解约定金在中介合同中的存在率不足30%,且集中于特定场景。以下三类典型场景清晰呈现其适用边界:

 

(一)场景一:大额复杂交易,可能约定解约定金降低风险

 

在标的额大、履行周期长的中介交易中(如豪宅买卖、企业并购中介),双方为保留灵活解约空间,可能主动约定解约定金。这类交易中,市场波动、政策变化等风险较高,解约定金可避免“违约即全面赔偿”的严苛后果。2025年深圳某豪宅中介交易中,买卖双方通过中介约定50万元解约定金(未超总房款20%),后因房价暴跌,买方放弃50万元定金解约,中介依约收取服务佣金,三方无额外争议。

 

此类场景的核心特征是“双方均有解约需求”,解约定金成为平衡“交易稳定性”与“风险灵活性”的工具,通常需中介作为见证方在合同中盖章确认。

 

(二)场景二:普通日常交易,几乎无解约定金(多为违约定金)

 

在二手房买卖、租房、普通劳务中介等日常交易中,90%以上的中介合同仅约定“违约定金”或无定金条款。这类交易的核心需求是“促成交易完成”,中介会主导约定违约定金以约束双方履约。例如常见的二手房中介合同约定“买方支付2万元定金,若拒签购房合同则定金不退;卖方若拒售则双倍返还定金”,此为典型的违约定金,旨在担保正式合同的签订,而非赋予解约权。

 

2025年西安某租房中介纠纷中,租户支付1000元定金后反悔,主张“以定金为代价解约”,法院查明合同明确约定该定金为“担保签订租赁合同的违约定金”,判决租户除损失定金外,还需赔偿中介为促成交易支出的房源核实费300元。

 

(三)场景三:无定金条款的中介合同,自然不存在解约定金

 

大量中介合同(如小型劳务中介、短期租房中介)根本不设定金条款,仅约定服务佣金及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需支付总佣金20%的违约金”)。这类交易标的额小、流程简单,双方认为无需通过定金担保,自然不存在解约定金。2025年广州某劳务中介纠纷中,求职者通过中介获聘后反悔,中介以“无定金约定”为由主张违约金,法院支持了合理的佣金损失赔偿,未涉及定金相关处理。

 

三、关键区分:解约定金与中介合同中其他定金的核心差异

 

中介合同中可能存在的定金包括解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三类,三者极易混淆,其差异直接决定解约后果,需精准区分:

 

定金类型

 

核心功能

 

解约后果

 

中介合同适用场景

 

解约定金

 

赋予单方解约权

 

交付方弃定金可解约;收受方双倍返即可解约,无需额外赔偿

 

大额交易、高风险场景

 

违约定金

 

担保合同履行

 

违约方承担定金罚则后,仍需赔偿超出定金的实际损失(如中介费)

 

普通二手房、租房交易

 

立约定金

 

担保签订正式合同

 

一方拒签正式合同则承担罚则,与是否解约无直接关联

 

交易前期锁定房源/客源

 

2025年杭州某中介合同纠纷中,买方误将“立约定金”当作“解约定金”,支付2万元后以“放弃定金”为由拒签购房合同,法院认定为立约定金,买方除损失定金外,还需赔偿中介为促成签约支出的评估费800元,清晰体现了不同定金类型的后果差异。

 

四、实操指南:中介合同中解约定金的设立与维权要点

 

若交易双方确需在中介合同中设立解约定金,或遭遇相关纠纷,需把握以下实操要点,避免权益受损:

 

(一)设立解约定金:必须明确三大核心条款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要求,中介合同中设立解约定金需在书面文件中明确三点:1. 明确标注“本定金为解约定金”;2. 约定解约权行使方式(如“买方于2025XX日前可放弃定金解约”);3. 明确定金与中介费的关系(如“解约后中介佣金按定金的30%收取”)。2025年上海某豪宅中介交易中,因合同仅约定“定金50万元,违约不退”未明确为解约定金,法院最终认定为违约定金,卖方解约后需额外赔偿买方损失。

 

建议由中介协助拟定专门的《解约定金补充协议》,三方签字盖章,避免与其他定金条款混淆。

 

(二)纠纷维权:关键在于举证“解约定金约定”与“解约行为”

 

遭遇解约定金纠纷时,举证核心围绕两点:一是证明存在解约定金约定(如合同条款、补充协议、中介证言);二是证明解约行为符合约定(如在约定期限内提出解约、已放弃定金或支付双倍定金)。2025年北京某中介纠纷中,卖方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解约”,提交了含解约定金条款的中介合同及向买方转账双倍定金的凭证,法院支持其解约请求。

 

若对方以“非解约定金”抗辩,需提交合同中关于定金性质的明确约定,或通过中介提供的沟通记录(如签约时的录音、微信聊天)佐证“双方确有解约定金合意”。

 

(三)风险规避:三类常见陷阱需警惕

 

1. 陷阱一:模糊表述导致性质争议 合同仅写“定金XX元,违约不退”未明确类型,法院默认视为违约定金。规避:必须使用“解约定金”字样并明确解约规则。

 

2. 陷阱二:定金金额超标 解约定金超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无效。2025年广州某交易中,100万房款约定30万解约定金,法院仅认定20万为有效定金。规避:约定时计算比例,避免超标。

 

3. 陷阱三:中介越权承诺“可解约” 中介口头承诺“定金可退”但未写入合同,事后不认账。规避:要求中介将承诺写入书面合同,或留存录音证据。

 

五、常见误区:关于中介合同解约定金的四大错误认知

 

结合2025年司法案例,以下四类误区最易导致维权失败,需重点规避:

 

误区一:“定金”就是“解约定金”,可以随时解约

 

这是最普遍的错误。未明确约定时,“定金”默认是违约定金,解约需承担罚则且可能赔偿额外损失。2025年西安某案例中,买方误将违约定金当作解约定金,解约后被判赔偿定金+中介费共计5万元。

 

误区二:中介说“能解约”就代表有解约定金

 

中介的口头承诺无法律约束力,必须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准。2025年成都某纠纷中,中介承诺“付定金后可随时退”,但合同未约定解约定金,法院未支持买方的解约退款请求。

 

误区三:解约定金可以与违约金同时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定金与违约金只能二选一。若约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后不能再主张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就超出部分主张赔偿。

 

误区四:解约定金仅约束买卖双方,与中介无关

 

中介作为合同参与方,解约定金条款可能涉及其中介费权益。若未约定解约后佣金如何处理,中介仍可主张合理的服务报酬。2025年杭州某案例中,双方以解约定金解约后,中介起诉主张佣金,法院支持了其已提供服务对应的合理报酬。

 

六、结语

 

中介合同是否有解约定金的核心答案可概括为:“非默认存在,需明确约定;非必备条款,限特定场景”。解约定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仅在双方有灵活解约需求的大额复杂交易中才具实际意义,普通日常中介交易中多为违约定金或无定金条款。2025年司法实践更注重“书面约定”和“证据为王”,模糊的表述或口头承诺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建议交易双方在签订中介合同时,首先明确是否需要设立解约定金:若需设立,务必在合同中明确标注性质、行使方式及金额;若无需设立,需区分违约定金与立约定金的不同后果。遭遇纠纷时,及时收集书面合同、付款凭证、中介沟通记录等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定性维护自身权益。中介机构也应履行提示义务,明确告知双方定金性质及法律后果,避免因条款模糊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