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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能不能授权使用?

 2025-08-200
[摘要]在商业实践中,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不仅体现在自身的识别功能上,更在于通过合理运用实现商业价值的最大化。
 

在商业实践中,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不仅体现在自身的识别功能上,更在于通过合理运用实现商业价值的最大化。商标授权使用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合作模式,既能帮助商标权人快速拓展市场、提升品牌影响力,又能为被授权方提供成熟的品牌资源,降低市场准入风险。那么,商标到底能不能授权使用?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商标法》明确认可商标授权使用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系统规范。本文将从法律依据、授权类型、操作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及风险防范等维度,全面解析商标授权使用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商标授权使用的法律依据与合法性

(一)法律明确允许商标授权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商标权人享有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为商标授权使用行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商标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商标权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进行处分,授权使用正是行使处分权的重要方式之一。

从商标权的本质来看,其核心是通过法律保护商标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定联系,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只要授权使用行为不破坏这种联系,不损害消费者权益,法律便予以认可。例如,知名餐饮品牌 肯德基通过授权使用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加盟商使用其商标、经营模式和产品配方,既实现了品牌的快速扩张,又通过统一的品质管理保障了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这种授权使用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律。

(二)授权使用的合法性前提

商标授权使用并非毫无限制,其合法性建立在以下前提之上:

1.商标权合法有效:被授权使用的商标必须是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且处于有效期内。未注册商标虽然可以使用,但由于其缺乏专用权保护,授权他人使用时难以界定权利边界,容易引发纠纷。此外,若商标因未续展、被撤销等原因失效,授权使用行为也会失去合法基础。例如,某企业试图授权他人使用一件已被商标局撤销的 老牌子商标,由于该商标已无专用权,其授权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被授权方使用该商标还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授权范围清晰且不越权:商标权人只能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核准的商标标志范围内进行授权。若超出核定范围授权,如将仅在 服装类注册的商标授权他人在 食品类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均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商标侵权。例如,某服装品牌商标权人将商标授权给一家食品厂使用在饼干产品上,因超出核定使用范围,该授权行为无效,食品厂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3.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商标授权使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例如,某企业授权他人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高度近似,即使该商标已核准注册,其授权使用仍可能因误导公众、损害驰名商标权人利益而被认定为违法。

二、商标授权使用的主要类型

根据授权范围和排他性程度的不同,商标授权使用可分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不同类型的授权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

(一)普通许可:开放性授权模式

普通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授权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和商品 / 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保留自己使用该商标以及再许可其他第三方使用的权利。这种授权模式的特点是开放性强,商标权人可以通过多渠道授权实现品牌的广泛覆盖。

在普通许可中,被许可人获得的权利相对有限,其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商标,且无权禁止商标权人或其他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例如,某饮料品牌采用普通许可模式,同时授权多家经销商在全国不同区域使用其商标销售产品,各经销商之间互不干扰,商标权人自身也可直接向大型商超供货。当出现商标侵权行为时,普通被许可人通常不能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需经商标权人授权方可进行。

普通许可适用于市场覆盖面广、需要快速拓展销售渠道的品牌,如日用品、食品等大众消费品类。被许可人通过较低的许可费用获得商标使用权,适合中小企业借助成熟品牌进入市场。

(二)排他许可:有限排他性授权

排他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授权被许可人在约定范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权人保留自身使用的权利,但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该商标。这种模式在保障商标权人自身使用权的同时,给予被许可人一定的市场排他权。

排他许可的核心在于 排除第三方,被许可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对抗除商标权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例如,某软件公司将其核心软件产品的商标以排他许可的方式授权给一家科技企业使用,约定该科技企业在华东地区独家使用该商标推广产品,软件公司自身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但不得再授权其他企业在华东地区使用。当发生商标侵权时,被许可人在商标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排他许可适用于商标权人希望保留核心市场控制权,同时与特定合作伙伴深度合作的场景,如技术密集型产品或区域性强的服务行业。

(三)独占许可:高度排他性授权

独占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授权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和商品 / 服务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不仅禁止任何第三方使用,商标权人自身也不得使用该商标。这种模式赋予被许可人最高程度的排他权,适合对市场控制权要求高的合作场景。

在独占许可中,被许可人实际上获得了在授权范围内的 准商标权,有权独立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包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例如,某奢侈品品牌将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商标使用权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予一家代理商,约定在授权期内,该代理商独家负责该品牌在中国大陆的所有经营活动,品牌方自身及其他任何第三方均不得在该区域使用该商标。

独占许可的许可费用通常较高,被许可人需承担较大的市场风险,但也能获得最大的市场独占收益,常见于高端品牌、奢侈品或技术壁垒高的产品领域。

三、商标授权使用的操作流程与核心要点

(一)签订书面许可合同:权利义务的基础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要求商标使用许可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许可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核心条款:

1.双方当事人信息:包括商标权人(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授权商标信息:明确被授权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号、核定使用的商品 / 服务类别及商标图样,避免因商标信息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3.授权范围:具体约定授权的期限(如 “2024 1 1 日至 2026 12 31 )、地域(如 仅限广东省境内)和商品 / 服务范围(如 25 类服装、鞋、帽),超出范围的使用构成违约。

4.许可费用及支付方式:明确许可费用的金额、计算方式(如固定金额、按销售额提成等)和支付时间,避免费用纠纷。

5.商品 / 服务质量控制条款:许可人有权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商品 / 服务质量,被许可人应保证符合约定标准,并在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名称和产地(《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例如,合同可约定 被许可人每月向许可人提交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许可人有权随时抽查生产过程

6.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违反合同的具体情形及对应的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等),增强合同的约束力。

(二)许可合同备案:对抗第三人的重要环节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备案并非许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1.对抗善意第三人:已备案的许可合同可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例如,许可人将商标先以普通许可方式授权给甲公司并备案,后又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给不知情的乙公司,由于甲公司的备案在先,乙公司无法以其独占许可对抗甲公司的使用权。

2.公示公信力:备案信息通过商标局公告向社会公开,能证明许可关系的合法性,增强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公信力。

备案流程相对简便:许可人可通过商标局官网在线提交备案申请,或向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包括备案表、许可合同副本、双方身份证明等),商标局自受理之日起 1 个月左右完成备案并公告。

(三)授权后的监督与管理

许可人在授权后并非一劳永逸,需持续履行监督义务:

1.质量监督:定期检查被许可人的商品 / 服务质量,确保符合合同约定和品牌标准。若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要求整改,否则可能因 放任被许可人使用其商标提供不合格商品而损害自身品牌声誉,甚至面临行政处罚。

2.使用行为监督:核查被许可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商标,是否擅自改变商标标志或扩大使用范围。例如,某许可人发现被许可人将 图文组合商标拆分为单独文字商标使用,应立即制止并要求纠正。

被许可人则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商标,不得擅自转授权(除非合同明确允许),并配合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按时支付许可费用。

四、商标授权使用的风险与防范

(一)许可人的主要风险及防范

1.品牌声誉受损风险:被许可人提供的商品 / 服务质量低劣,会直接影响消费者对商标的信任,损害品牌价值。防范措施:在合同中明确质量标准,建立严格的质量抽检机制,保留对不合格产品的召回权和合同解除权。

2.被许可人超范围使用风险:被许可人擅自扩大使用地域、商品范围或改变商标标志,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许可人可能因监管不力承担连带责任。防范措施:在合同中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定期核查被许可人的使用情况,发现违规立即制止并追究责任。

3.许可合同纠纷风险:因许可费用、期限、解除条件等约定不清引发纠纷。防范措施:聘请专业律师起草合同,明确各项条款的具体含义,避免模糊表述。

(二)被许可人的主要风险及防范

1.商标权不稳定风险:被授权的商标因被撤销、宣告无效或到期未续展而丧失专用权,导致被许可人无法继续使用。防范措施:在签约前通过商标局官网查询商标状态,要求许可人承诺商标权稳定,并约定 若商标权失效则退还许可费并赔偿损失的条款。

2.许可人违约风险:许可人擅自解除合同、再许可给第三方或干涉被许可人正常经营。防范措施:在合同中明确许可人的违约责任,对独占 / 排他许可可约定 未经被许可人同意,许可人不得再授权他人的条款。

3.侵权纠纷风险:使用商标时被第三方指控侵权(如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防范措施:要求许可人保证商标权无瑕疵,约定 若因商标权问题引发侵权纠纷,由许可人承担全部责任

商标授权使用是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合法行为,通过明确的合同约定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既能实现商标价值的最大化,又能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商标权人还是被许可人,都应充分了解不同授权类型的特点,重视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和备案的重要性,加强授权后的监督与风险防范。在商业合作中,只有坚守法律底线,秉持诚信原则,才能通过商标授权使用实现共赢,推动品牌的持续发展。如需复杂的授权方案设计,建议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确保授权行为合法合规、风险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