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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发现别人已申请了会怎么办?

 2025-08-140
[摘要]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专利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法律工具,其申请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备受关注。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专利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法律工具,其申请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备受关注。当申请人在准备专利申请或申请过程中,突然发现别人已经就相同或类似的发明创造申请了专利,往往会陷入困惑与焦虑。这种情况不仅关乎申请人的心血是否白费,更涉及到后续的商业布局与市场竞争。

一、判定专利申请的相同或相似性

在确定应对策略之前,首先要精准判断自己准备申请的专利与他人已申请专利是否真的相同或相似。专利的相同或相似并非简单的外观或技术表面的比对,而是要依据专利法中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标准进行深入分析。

新颖性判断: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这意味着,如果他人的专利申请在自己之前,且公开了相同的技术方案,那么自己的申请可能丧失新颖性。例如,甲公司准备申请一项关于新型手机充电技术的专利,在检索过程中发现乙公司已于半年前提交了类似技术的专利申请,且该申请在甲公司申请日之前已公布,若两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甲公司的申请大概率不具备新颖性。

创造性判断:创造性要求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如果他人已申请的专利虽然技术方案不完全相同,但自己的技术方案与之相比,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那么自己的申请可能缺乏创造性。例如,丙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水杯,在申请专利时发现市场上已有类似产品的专利,虽然自己的水杯在杯盖设计上有微小变化,但该变化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改进,这种情况下丙公司的申请可能因缺乏创造性而难以授权。

二、他人专利申请处于不同阶段的应对策略

(一)他人专利申请已公开但未授权

当发现他人的专利申请已公开但尚未获得授权时,申请人仍有一定的操作空间。

提交公众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公众意见,并说明理由。此时,如果申请人认为他人的专利申请存在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情形,如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者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技术方案等,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陈述书》。在陈述意见时,要详细说明理由,并及时提交相关背景技术的专利或非专利文献和其他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观点。例如,丁公司发现戊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开后,其技术方案与自己之前研发并使用的技术相似,且戊公司的申请存在对现有技术认识不足、技术方案不完善等问题,丁公司可收集相关证据,如自己的研发记录、在先使用的证明材料以及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公众意见,指出戊公司申请的缺陷,争取阻止其获得授权。

(二)他人专利已获得授权

如果他人的专利已经获得授权,情况则相对复杂,需要从多个角度来考虑应对措施。

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申请人首先要判断自己的发明创造与已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是否存在重叠,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如果经过专业分析,发现自己的技术方案并未落入他人专利的保护范围,那么可以继续推进自己的商业计划,无需过于担忧。但如果存在侵权风险,则需要谨慎行事。例如,己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庚公司已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特征有部分重合,经专业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分析,认为己公司产品有较大侵权可能性,此时己公司贸然继续生产销售可能面临侵权诉讼。

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若申请人认为他人已授权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主体资格:请求人应当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或者已被部分无效的专利。

提交材料: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一份,无效宣告请求人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无效宣告请求人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一份。

缴纳费用: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 3000 元,实用新型专利 1500 元,外观设计专利 1500 元。缴费人应当与本无效宣告请求有关联性,即缴费收据抬头为无效宣告请求人或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明确理由和证据: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并且请求人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例如,以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要等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要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就一项专利权已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后,请求人不得针对同一专利再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所述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所述审查决定考虑的除外。若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需要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例如,辛公司发现壬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与自己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设计相似,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辛公司在请求宣告壬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时,需提交自己商标的注册证明、使用证据以及相关市场调研数据等,证明两者存在权利冲突。

寻求和解或交叉许可: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与专利权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或交叉许可协议也是一种可行的解决方式。如果双方的专利技术存在互补性,或者在市场上有共同的利益诉求,通过协商可以实现互利共赢。例如,A 公司和 B 公司分别拥有与新能源汽车电池技术相关的专利,A 公司的专利侧重于电池材料创新,B 公司的专利侧重于电池结构优化,双方发现彼此的专利在实际应用中相互关联,通过协商,A 公司和 B 公司达成交叉许可协议,互相授权对方使用自己的专利技术,共同推动新能源汽车电池技术的发展,拓展市场份额。

三、案例解读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专利纠纷

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智能家居研发的企业,投入大量资源研发出一款新型智能门锁,具备独特的指纹识别算法和便捷的手机 APP 控制功能。在准备申请专利时,甲公司通过专利检索发现乙公司已经申请了类似的智能门锁专利,且该申请已公开但尚未授权。甲公司经仔细分析,认为乙公司的申请在指纹识别算法部分存在缺陷,实际应用中准确率较低,且说明书中对于该算法的描述不够清晰完整,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充分公开的要求。于是,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公众意见,详细阐述了乙公司申请的问题,并附上了自己研发过程中对指纹识别算法的优化方案以及相关实验数据作为对比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公众意见后,对乙公司的专利申请进行了进一步审查,最终乙公司因无法克服上述缺陷,其专利申请被驳回,甲公司随后顺利申请了自己的专利,并在市场上推出了智能门锁产品,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案例二:丙公司与丁公司的专利无效宣告案

丙公司是一家传统制造业企业,经过技术改造,研发出一种新型的工业生产设备,提高了生产效率并降低了能耗。然而,在申请专利后不久,丙公司发现市场上丁公司销售的产品与自己的发明创造极为相似,且丁公司已经获得了相关专利授权。丙公司认为丁公司的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其技术方案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的简单拼凑,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改进。于是,丙公司聘请专业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丁公司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详细列举了丁公司专利所涉及的现有技术文献,对比分析了丁公司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指出这些区别特征在现有技术中已有启示,不具备创造性。同时,丙公司还提交了自己研发过程中的技术资料,证明自己的技术改进并非如丁公司专利所呈现的那样简单。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审查,最终宣告丁公司的专利权无效,丙公司得以自由实施自己的技术,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了优势地位。

四、应对建议与总结

当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发现别人已申请了相关专利时,申请人务必保持冷静,不要惊慌失措。首先要对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准确判断专利的相同或相似性以及他人专利申请所处的阶段。在采取应对措施时,要依据法律法规,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解决方案。同时,建议申请人在专利申请前做好充分的专利检索工作,尽可能早地发现潜在的冲突,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和法律风险。在专利布局和技术创新过程中,要注重持续改进和差异化发展,不断提升自身技术的独特性和竞争力。总之,了解并运用好专利相关法律知识,才能在复杂的知识产权竞争环境中有效维护自身的创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