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 “不缴社保” 协议或劳动者单方承诺均属无效
2025-08-070
2025 年 8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 “不缴社保” 协议或劳动者单方承诺均属无效。这一司法解释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社保规避问题,为劳动关系双方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
一、法律强制性义务不可协商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保,这一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可通过私权处分规避。即便双方约定将社保费用以现金形式发放,也无法改变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例如,北京某保安公司与员工朱某签订 “自愿放弃社保” 协议,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无效,并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从法律逻辑看,社保制度具有公共属性,涉及养老、医疗、工伤等民生保障。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还可能导致社保基金缺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除需补缴本金外,还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最高可处欠缴数额三倍的罚款。
二、劳动者维权路径进一步明确
司法解释特别指出,劳动者以 “未依法缴纳社保” 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不满 6 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一规定倒逼企业合规,避免其通过协议转嫁责任。
实践中,部分劳动者为多拿工资主动放弃社保,但事后往往因医疗、养老等问题陷入困境。例如,东莞某出租车公司未为员工刘某松缴纳社保,导致其遗属无法领取足额抚恤金,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差额 3.6 万余元。此类案例凸显了社保的保障性作用,也警示劳动者切勿因短期利益牺牲长远权益。
三、企业合规管理的双重风险
对用人单位而言,“不缴社保” 约定无效意味着双重风险:
行政责任:社保征收机构可强制划拨企业账户资金补缴社保,并追缴滞纳金。若企业主动纠错且未造成社保基金损失,滞纳金可能酌情减免,但核心义务无法免除。
民事赔偿:劳动者不仅可要求补缴社保,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并索赔。例如,深圳某科技公司因未缴社保被员工起诉,最终需按原工资标准补齐孕期工资差额。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企业已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助,仍可要求返还。司法解释明确,补助发放不能替代法定缴纳义务,企业需在补缴后通过民事诉讼追偿。
四、典型案例的司法导向
最高法同步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司法实践对社保规避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
协议无效案例:朱某与保安公司签订 “自愿弃保” 协议,法院认定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抚恤金差额赔偿:出租车公司未缴社保导致员工遗属少领抚恤金,法院判决公司补足差额。
滞纳金责任归属:企业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滞纳金,该费用属行政处罚范畴,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这些案例传递出明确信号:社保缴纳是企业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任何形式的规避都将面临法律追责。
五、合规建议与风险防控
企业应对:
立即排查现有劳动合同,删除 “不缴社保” 条款,重新签订合规协议。
对已签订弃保协议的员工,主动协商补缴社保,避免滞纳金累积。
建立社保申报与代扣代缴机制,确保按月足额缴纳。
劳动者维权:
定期查询社保缴费记录,发现异常及时向社保稽核部门投诉。
若企业拒不整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保留工资条、协议等证据,必要时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