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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究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025-07-030
[摘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看到诸如寻找走失宠物、征集重要线索等悬赏广告。这些广告以公开声明的方式,承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看到诸如寻找走失宠物、征集重要线索等悬赏广告。这些广告以公开声明的方式,承诺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然而,从法律视角来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争议,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便是:悬赏广告究竟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这一问题不仅关乎广告发布者与完成特定行为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影响着相关纠纷的司法裁判走向。接下来,我们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深入剖析这一复杂的法律问题。

一、悬赏广告的定义与特征

悬赏广告,顾名思义,是指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公开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从这一定义出发,悬赏广告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有偿性:悬赏广告的核心在于报酬的承诺。广告发布者通过提供一定的物质奖励,吸引他人为实现其特定目的而行动。例如,失主为寻回丢失的贵重物品,在悬赏广告中承诺给予拾得者高额酬金;企业为征集创意方案,向社会公众悬赏丰厚奖金等。这种有偿性是悬赏广告区别于普通广告的重要标志。

2.行为人的不特定性:悬赏广告面向的对象并非特定的个人或群体,而是社会公众中的不特定多数人。无论是谁,只要知晓广告内容并完成了广告所要求的特定行为,都有可能获得相应报酬。例如,警方发布悬赏通告征集案件线索,任何了解情况的人都可参与其中,提供线索并有可能获取赏金。

3.注重结果性:广告发布者关注的重点是特定行为的最终完成结果,而非行为的具体过程。只要行为人达成了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目标,无论其采用何种方式、花费多少时间和精力,都有权依据广告约定请求报酬。比如,某科研机构悬赏寻求特定技术难题的解决方案,只要有人提交的方案能够有效解决问题,即可获得悬赏报酬,至于该方案是如何构思、研发出来的,并不影响报酬的获取。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探讨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从定义上看,要约是一种直接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其本身并不具有直接订立合同的效力,只是为订立合同创造机会。例如,商场寄送的商品价目表,通常只是向消费者展示商品种类与价格,希望消费者根据这些信息向商场发出购买要约,因此属于要约邀请;而商家在广告中明确表示 现有 100 件某品牌衬衫,每件售价 200 元,欲购从速,先到先得,该广告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了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此时就构成了要约。

具体而言,要约与要约邀请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是直接与他人订立合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期待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从而建立合同关系;要约邀请的目的则是吸引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其本身并不旨在直接订立合同,而是为后续的要约与承诺过程开启可能性。

2.内容确定性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应当包含未来可能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以便受要约人能够明确知晓承诺后所承担的权利义务;要约邀请的内容相对较为宽泛、模糊,通常不具备合同成立所必需的主要条款,只是对相关事项进行一般性的介绍或宣传。

3.法律拘束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受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内容;要约邀请对发出者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一方可以随时撤回或修改邀请内容,即使他人根据要约邀请的内容作出回应,发出邀请的一方也不一定必须与之订立合同。

三、悬赏广告通常被认定为要约的理由

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多数意见倾向于将悬赏广告认定为要约,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内容具体确定:悬赏广告通常会明确说明特定行为的具体内容以及对应的报酬金额。例如,在寻物悬赏广告中,会详细描述丢失物品的特征、丢失地点、归还方式,同时明确承诺给予归还者的酬金数额;在征集线索的悬赏广告中,会清晰界定所需线索的性质、范围以及提供线索者可获得的奖励标准。这些明确、具体的内容满足了要约对内容确定性的要求,使看到广告的不特定人能够清楚知晓完成何种行为可获得多少报酬,从而具备了订立合同的基本要素。

2.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广告发布者发布悬赏广告,其目的是通过提供报酬的方式,吸引他人完成特定行为,从而实现自己的某种利益诉求,如找回丢失物品、获取关键线索等。这种以报酬换取特定行为完成的意思表示,本质上是一种希望与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订立合同的意愿表达。一旦有人按照广告要求完成了特定行为,广告发布者就有义务按照承诺支付报酬,表明其愿意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这与要约中表意人希望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并受约束的特征相契合。

3.向不特定人发出且承诺方式特殊:悬赏广告是向社会公众中的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这一点与要约通常向特定人发出有所不同,但并非绝对排除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可能性。在悬赏广告中,完成特定行为即为对广告要约的承诺。当不特定的人看到悬赏广告后,若选择按照广告要求实施行为,一旦行为完成,合同即告成立。例如,甲发布悬赏广告寻找走失宠物,承诺给予找到并送还者 1000 元报酬,乙看到广告后找到了该宠物并送还给甲,此时乙完成寻找并送还宠物的行为就是对甲发出要约的承诺,双方之间基于悬赏广告形成了合同关系,甲应当履行支付 1000 元报酬的义务。

四、特殊情况下悬赏广告可能被认定为要约邀请

虽然多数情况下悬赏广告被认定为要约,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悬赏广告也可能被视为要约邀请。判断的关键在于广告内容是否具体确定以及是否具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

1.广告内容模糊不确定:如果悬赏广告的内容过于模糊,对特定行为的描述不清,报酬金额也不明确,使得看到广告的人无法确切知晓完成何种行为以及能获得多少报酬,那么此时该广告更倾向于被认定为要约邀请。例如,某公司发布一则广告称 对于提供有助于公司发展的好点子者,给予奖励,但未说明 好点子的具体标准以及奖励的形式和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广告内容缺乏合同成立所需的关键要素,难以构成要约,相对人看到广告后若主动联系公司提出点子,其行为则构成要约,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承诺与之订立合同。

2.缺乏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即便悬赏广告对特定行为和报酬有一定描述,但如果从广告整体内容及发布背景等综合判断,广告发布者并没有受该广告约束的真实意思,只是为了吸引关注、营造声势等目的而发布广告,那么该广告也可能被认定为要约邀请。比如,某商家为了吸引顾客流量,在店门口张贴广告称 若有人能在本店找到价值连城的宝物,将给予重赏,但实际上店内根本不存在所谓 价值连城的宝物,商家只是以此噱头吸引顾客进店消费。这种情况下,广告发布者缺乏受广告约束的诚意,该广告应被视为要约邀请,顾客基于此广告寻找宝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有效的承诺,双方不成立合同关系。

五、实践案例解读

案例一:悬赏寻物纠纷

张先生家中祖传的玉佩不慎丢失,心急如焚的他在小区公告栏、社交媒体等多处发布悬赏广告,声明 若有人找到并归还玉佩,本人将给予 5000 元酬谢。李女士在小区角落捡到了玉佩,看到悬赏广告后,将玉佩归还给张先生。然而,张先生却以玉佩有轻微磨损为由,拒绝支付 5000 元报酬。李女士无奈之下,将张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发布的悬赏广告明确了特定行为(找到并归还玉佩)以及对应的报酬(5000 元),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了经受要约人(完成归还行为的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愿,构成要约。李女士捡到玉佩并按照广告要求归还的行为,属于对张先生要约的有效承诺,双方之间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张先生应当按照承诺支付 5000 元报酬,其以玉佩磨损为由拒绝支付报酬的行为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向李女士支付 5000 元酬金。

案例二:创意征集广告争议

某科技公司为研发新产品,在行业媒体上发布创意征集悬赏广告,广告中称 征集具有创新性的产品设计方案,一经采用,将给予创作者 10 万元奖励,但未对 创新性的具体标准以及方案的评审流程等作出详细说明。王工程师看到广告后,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设计了一套产品方案并提交给该公司。公司在收到方案后,以方案不符合 创新性要求为由,拒绝给予奖励。王工程师认为公司违约,双方发生争议。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发布的悬赏广告虽然说明了特定行为(提交具有创新性的产品设计方案)和报酬(10 万元),但对 创新性这一关键要素未作出明确界定,导致广告内容不够具体确定。从性质上看,该广告更符合要约邀请的特征。王工程师提交设计方案的行为构成要约,科技公司有权根据自身标准对方案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承诺。由于广告本身对 创新性标准的模糊性,科技公司以方案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奖励,在法律上并不构成违约。最终,双方通过协商,科技公司给予王工程师一定的补偿,以了结此次争议。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在多数情况下被认定为要约,但并非绝对,需根据广告内容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广告发布者而言,发布悬赏广告时应确保内容明确、具体,准确表达受约束的意思,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对于看到悬赏广告的人来说,要仔细研读广告内容,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在完成特定行为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在悬赏广告相关问题上存在疑问或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