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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假释的条件

 2025-06-060
[摘要]假释制度作为刑罚执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给予符合条件的罪犯提前回归社会的机会,激励其积极改造。

 

假释制度作为刑罚执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给予符合条件的罪犯提前回归社会的机会,激励其积极改造。然而,并非所有罪犯都能适用假释,法律明确规定了一系列不得假释的条件,以确保社会安全与司法公正。接下来,我们将深入剖析这些不得假释的条件,帮助大家全面了解这一重要的法律规定。

一、累犯不得假释

(一)累犯的定义与构成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构成一般累犯,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若其中一罪为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例如,甲因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又犯盗窃罪(故意犯罪),甲不构成累犯 。其二,前后罪都必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若前罪被判处拘役、管制或单处附加刑,即便后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也不构成累犯 。其三,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五年之内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特别累犯的构成相对特殊,只要犯罪分子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任一类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无论何时再犯上述任一类罪,均构成累犯,不受前后罪间隔时间及刑罚种类的限制

(二)累犯不得假释的原因

累犯不得假释,主要基于其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累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短时间内再次犯罪,表明其未能从之前的刑罚中吸取教训,对法律缺乏敬畏,主观恶性较深 。例如,乙在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满释放后第三年,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乙作为累犯,其再次犯罪行为显示出其改造难度较大,回归社会后继续危害社会的风险极高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防止累犯提前释放后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法律明确禁止对累犯适用假释 。这一规定体现了刑罚的严厉性和对严重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同时也是对社会公众安全的有力保障

二、特定暴力性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一)涵盖的暴力性犯罪类型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这里所列举的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对公民的人身安全、生命健康以及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例如,丙持刀故意杀害他人,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此类行为严重挑战了社会秩序和法律底线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则强调犯罪的组织性和团伙性,通常这类犯罪具有周密的策划、分工明确,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一般的暴力犯罪 。如一些黑恶势力组织实施的暴力讨债、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不仅对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还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环境 。

(二)适用限制的意义

对于因上述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主要是考虑到这些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 。这类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对社会公众的安全感造成了极大冲击 。即便经过长时间的服刑改造,其再次实施暴力犯罪的潜在风险仍然较高 。例如,丁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重伤,其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和社会影响较大 。对这类犯罪分子严格限制假释,能够有效避免其过早回归社会对公众安全构成威胁,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同时,这也彰显了法律对严重暴力犯罪的零容忍态度,强化了刑罚的威慑力,警示潜在的犯罪分子切勿以身试法

三、其他特殊情形下的不得假释考量

(一)在服刑期间存在严重违规行为

虽然法律未明确将服刑期间严重违规作为不得假释的绝对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若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存在严重违反监规纪律的行为,如多次打架斗殴、蓄意破坏监管设施、组织越狱等,表明其缺乏基本的改造意愿和悔罪态度,难以保证假释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不再危害社会 。例如,戊在服刑期间,多次与其他罪犯发生冲突,甚至纠集他人在监狱内闹事,严重扰乱了监管秩序 。对于此类罪犯,即便其符合其他假释条件,执行机关和司法部门也会综合考虑其服刑表现,从严把握假释申请,甚至可能决定不予假释

(二)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存在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刑法》规定,在决定是否对犯罪分子适用假释时,需充分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若经评估,犯罪分子假释后可能对所居住社区的安全、秩序、居民生活等方面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如存在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潜在风险、可能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打击报复等,将不得假释 。例如,己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与被害人居住在同一社区,且在服刑期间仍扬言出狱后要继续报复被害人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己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由于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也不能获得假释机会 。这一考量因素体现了假释制度不仅关注犯罪分子自身的改造情况,还充分重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区居民的安全与生活质量

四、相关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累犯不得假释

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后第四年,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服刑期间,张某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符合一般的假释条件 。但因其属于累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得假释 。法院在审理张某的假释申请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驳回了其假释请求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法律对累犯不得假释规定的严格执行,即便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积极表现,但其累犯身份决定了其不具备假释的资格

(二)案例二:暴力性犯罪且刑期符合条件不得假释

李某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在服刑过程中,李某多次获得表扬,积极参与改造 。然而,由于李某所犯的绑架罪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定暴力性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其有较好的服刑表现,也不能适用假释 。监狱在对李某的假释评估中,明确指出其犯罪性质和刑期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法未向法院提请假释 。此案例表明,对于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法律的限制规定具有明确的刚性,不会因犯罪分子的服刑表现而轻易改变

不得假释的条件是法律基于维护社会安全、保障公众利益以及体现刑罚公正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确定的。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被排除在假释适用范围之外。此外,服刑期间的严重违规行为以及假释后对社区的重大不良影响等因素,也会在司法实践中影响假释的决定。了解这些不得假释的条件,有助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刑法的权威性和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同时也对潜在犯罪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