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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为何会数罪并罚?

 2025-06-030
[摘要]在法治社会的运行框架下,维护司法秩序的公正与高效是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窝藏包庇罪作为一种干扰司法正常运行的犯罪行为,其存在严重阻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追诉与惩处。

 

在法治社会的运行框架下,维护司法秩序的公正与高效是保障社会稳定的基石。窝藏包庇罪作为一种干扰司法正常运行的犯罪行为,其存在严重阻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追诉与惩处。当窝藏包庇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交织时,数罪并罚的法律规定便凸显出其重要性。数罪并罚制度旨在全面、准确地评价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确保刑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有力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接下来,我们将深入探讨窝藏包庇罪数罪并罚的相关法律知识,剖析其背后的法理依据、适用情形以及实际案例。

一、窝藏包庇罪的法律界定

(一)窝藏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从主体来看,窝藏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若因疏忽大意而误将犯罪人当作普通朋友予以帮助,不构成此罪 。例如,张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让李四在家中借住几日,事后才知晓李四是正在被警方通缉的盗窃犯,张三的行为因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窝藏罪 。在客观行为上,包括为犯罪人提供房屋、车辆、金钱等帮助其藏身或逃匿的行为 。比如,王五明知赵六是抢劫犯,仍为赵六提供一处偏远的废弃房屋作为藏身之所,并定期为其送去食物和生活用品,王五的行为符合窝藏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窝藏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这种行为使得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阻碍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侦破和审判

(二)包庇罪的构成要件

包庇罪同样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是指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包庇罪的主体也是一般主体,主观上同样要求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而故意实施包庇行为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明等方式,意图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追究或获得从宽处罚 。例如,在某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证人孙七明知犯罪嫌疑人周八实施了伤害行为,但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孙七故意作伪证,声称案发时周八与自己在一起,没有作案时间,孙七的这种行为构成包庇罪 。包庇罪与窝藏罪一样,侵犯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秩序,干扰了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确适用

二、数罪并罚的基本原理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与意义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 。其核心意义在于全面、准确地评价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避免对犯罪行为的评价不充分或重复评价 。当犯罪人实施了窝藏包庇罪以及其他犯罪时,由于这些犯罪行为各自侵犯了不同的法益,具有独立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仅以一罪论处 。例如,犯罪人甲既实施了盗窃犯罪,又在盗窃后明知乙是犯罪的人,而为乙提供住所帮助其逃匿,甲的盗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窝藏行为侵犯了司法秩序,若仅以其中一罪处罚,无法全面体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数罪并罚则能使刑罚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相适应,实现刑罚的公正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

1.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数罪包括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又或者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 。例如,在判决宣告前,犯罪人丙同时实施了诈骗罪和窝藏罪,此时需对这两个罪进行数罪并罚 。若犯罪人丁在因抢劫罪服刑期间,被发现之前还实施过窝藏他人犯罪的行为,即发现漏罪,也应将抢劫罪与窝藏罪进行数罪并罚 。再如,犯罪人戊在因盗窃罪服刑期间,又实施了包庇他人犯罪的新罪,同样要对盗窃罪剩余刑期和新犯的包庇罪进行数罪并罚

2.数罪发生在一定期限内:数罪必须是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实施的 。如判决宣告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实施但侦查审判时未发现的漏罪,以及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的新罪 。若犯罪行为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且已过追诉时效,则不能进行数罪并罚 。例如,犯罪人己在五年前实施了窝藏罪,当时未被发现,现在因其他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才发现窝藏罪,但窝藏罪已过追诉时效,就不能将其与当前所犯之罪数罪并罚

3.分别定罪量刑后依原则并罚:在对各罪分别进行准确的定罪量刑后,依据刑法规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等数罪并罚原则 。吸收原则适用于某些刑罚之间,如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其他主刑被吸收,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 。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即在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并科原则主要适用于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与主刑并罚时,通常采用并科原则,即附加刑与主刑同时执行

三、窝藏包庇罪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

(一)窝藏包庇罪与所窝藏包庇对象的犯罪数罪并罚

当行为人窝藏、包庇的对象本身实施了犯罪行为,且行为人明知该对象犯罪而予以窝藏、包庇时,若行为人本身还实施了其他独立的犯罪行为,将以窝藏包庇罪与行为人自身所犯的其他罪数罪并罚 。例如,犯罪人 A 明知 B 是贩毒分子,仍为 B 提供资金助其逃往外地,逃避警方追捕,构成窝藏罪 。同时,A 自己还实施了盗窃行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在此情形下,法院会分别对 A 的窝藏罪和盗窃罪进行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 A 最终应执行的刑罚 。若 A 的窝藏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盗窃罪根据盗窃数额等情节应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法院将在总和刑期五年以上、窝藏罪最高刑期十年以下,酌情决定 A 执行的刑期,同时,盗窃罪所判的罚金刑也需一并执行 。

(二)窝藏包庇罪与其他关联犯罪的数罪并罚

1.窝藏包庇与伪证罪的数罪并罚:若行为人在窝藏包庇犯罪人过程中,同时实施了伪证行为,如在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包庇犯罪人,且该伪证行为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此时将以窝藏包庇罪和伪证罪数罪并罚 。例如,在某起刑事案件中,证人 C 为帮助犯罪嫌疑人 D 逃避法律制裁,不仅向警方隐瞒 D 的藏匿地点(构成窝藏罪),还在法庭上作伪证,虚假陈述案件关键事实,其行为又构成伪证罪 。法院会分别对 C 的窝藏罪和伪证罪进行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原则确定 C 的最终刑罚 。假设 C 的窝藏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伪证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法院将在总和刑期两年六个月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一年六个月以上,酌情决定 C 执行的刑期 。

2.窝藏包庇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数罪并罚:当行为人为了窝藏、包庇犯罪人,实施了帮助毁灭、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行为,且该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时,会以窝藏包庇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 。例如,犯罪人 E 明知 F 是犯罪嫌疑人,为帮助 F 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为 F 提供藏身之处(构成窝藏罪),还帮助 F 销毁了其犯罪时使用的凶器,并伪造了不在场证据,E 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法院将分别对 E 的窝藏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进行审理量刑,然后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决定 E 应执行的刑罚 。若 E 的窝藏罪情节较轻,应判处拘役六个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将综合考虑,在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一年以上,确定 E 最终执行的刑罚 。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事前通谋的窝藏包庇与共同犯罪的关系

若行为人与犯罪人事前通谋,约定在犯罪人实施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窝藏、包庇行为不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而是与犯罪人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事前通谋表明行为人对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和参与意识,其窝藏、包庇行为是整个犯罪计划的一部分 。例如,G H 事先商议,H 实施抢劫犯罪后,G H 提供隐藏地点和财物帮助其逃跑 。在 H 实施抢劫犯罪后,G 按照约定进行窝藏行为 。在此案例中,G H 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而非 G 构成窝藏罪 。法院将根据 G H 在抢劫犯罪中的具体作用,按照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进行量刑 。若 G 在抢劫过程中主要负责望风,H 实施了直接抢劫行为,法院会综合考虑两人的行为,对 G H 分别判处相应刑罚,而不是将 G 的行为认定为窝藏罪进行数罪并罚 。

(二)共同犯罪人之间窝藏包庇行为的认定

在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之间互相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一般不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已经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他们对彼此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关联和责任 。例如,在一个盗窃团伙中,成员 I 在盗窃后,成员 J 帮助 I 隐藏赃物并躲避警方追查,这种行为通常被视为共同犯罪行为的延续,不单独认定为窝藏包庇罪 。但如果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则应以所犯共同犯罪和窝藏包庇罪并罚 。比如,上述盗窃团伙成员 K,在团伙实施盗窃犯罪后,又明知 L 是另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犯罪人,而为 L 提供住所帮助其逃匿,此时 K 除了要承担盗窃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外,其对 L 的窝藏行为还构成窝藏罪,法院将对 K 以盗窃罪和窝藏罪数罪并罚 。

五、实际案例分析

(一)典型数罪并罚案例

在某地区,犯罪嫌疑人 M 长期从事非法贩卖毒品活动 。在一次警方打击毒品犯罪行动中,M 侥幸逃脱 。其好友 N 明知 M 是贩毒分子且正在被警方通缉,仍出于义气,为 M 提供了一处位于偏远山区的房屋作为藏身之所,并定期为 M 送去生活物资 。同时,N 自己还参与了一起赌博犯罪活动,在赌博场所负责望风,从中获利 。后来,警方通过侦查,将 M N 一并抓获 。经法院审理,N 的行为构成窝藏罪,因为其明知 M 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同时,N 参与赌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 。法院分别对 N 的窝藏罪和赌博罪进行量刑,窝藏罪因其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数罪并罚原则,法院在总和刑期四年六个月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三年六个月以上,酌情决定 N 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此案例清晰地展示了窝藏包庇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的司法实践操作,有力地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 。

(二)关于窝藏包庇罪数罪并罚的争议案例

在另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 O 在得知朋友 P 因盗窃被警方追捕后,为 P 提供了一些现金,帮助 P 购买车票逃往外地 。事后,O 又在 P 盗窃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向警方作了一些模糊不清、误导性的陈述,但这些陈述并未直接构成伪证罪 。对于 O 的行为是否构成窝藏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O P 提供现金帮助其逃匿的行为构成窝藏罪,而其向警方作误导性陈述的行为虽不构成伪证罪,但可作为窝藏罪的从重情节予以考虑,不应数罪并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O 的误导性陈述行为虽然单独不构成伪证罪,但结合其窝藏行为,反映出其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较为严重,应将窝藏行为与这种干扰司法调查的行为综合考量,若有必要,可通过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 O 的行为情节、主观恶性以及对司法活动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认为 O 的误导性陈述行为尚未达到需要单独定罪并与窝藏罪数罪并罚的程度,仅以窝藏罪对 O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例反映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窝藏包庇罪数罪并罚情形认定的复杂性,需要司法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准确判断 。

六、总结与警示

窝藏包庇罪数罪并罚的法律规定,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社会法治秩序的重要手段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应深刻认识到窝藏、包庇犯罪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当知晓他人犯罪时,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而不是选择窝藏、包庇,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在处理涉及窝藏包庇罪的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合理适用数罪并罚制度,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能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在法治社会中,任何试图挑战法律权威、干扰司法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全社会共同维护法律尊严,才能构建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法治环境 。通过对窝藏包庇罪数罪并罚法律知识的深入了解,希望能够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减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