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
2025-05-190在刑法体系中,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剥夺政治权利则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当两者相遇,假释剥夺政治权利该如何执行,便成为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问题。
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对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均有明确规定。关于假释,《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适用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对于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五十四条明确了其涵盖的权利范围,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在假释与剥夺政治权利的关联方面,《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一规定清晰地界定了假释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起点以及主刑与附加刑在政治权利剥夺上的效力关系。
执行机关及职责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当涉及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时,公安机关承担着重要职责。在假释犯被假释时,监狱应当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假释犯的居住地予以公布,让当地群众知晓该假释犯处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以便进行监督。
在执行期间,公安机关要对假释犯遵守剥夺政治权利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若假释犯违反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例如,若假释犯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试图参加选举,公安机关可依法制止,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建议司法机关撤销假释,将其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执行期限的计算
与主刑的关系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其执行期限与主刑密切相关。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这些罪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并适用假释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会相应改变。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此时,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按照变更后的期限执行。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也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若犯罪分子获得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剩余期限。例如,某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服刑六年后获得假释,那么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剩余期限为三年,从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
不同判决情形下的计算方式
1.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时未变更:若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且在假释时未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进行变更,那么在假释考验期满后,继续按照原判确定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执行剩余刑期。比如,罪犯原判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服刑四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还需执行剩余的四年剥夺政治权利。
2.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减刑适用假释:当罪犯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因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并适用假释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变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执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假设某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十年后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获得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变更为五年,那么从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这五年的剥夺政治权利。
3.假释期间违反规定被撤销假释:若假释犯在假释期间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期,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也会相应调整。此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应将之前在假释期间已经执行的时间扣除,继续执行剩余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例如,某罪犯假释期间已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后因违反规定被撤销假释,其剩余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三年,那么收监后继续执行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已执行的一年不计算在内)。
假释犯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权利限制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剥夺
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假释犯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意味着其无法参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能投票选举代表,也不能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无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还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假释犯均无资格参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权利,剥夺这一权利旨在限制假释犯在政治选举领域的参与,防止其利用选举权利从事危害社会的活动。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限制
假释犯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受到严格限制。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发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等的不当言论;不得出版书籍、刊物等表达其观点;不得组织或参加集会、结社活动,如成立或加入非法组织;不得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例如,若某假释犯未经许可,在网络上发表煽动性言论,试图组织群众进行非法集会,这种行为就严重违反了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规定,将面临法律制裁。
担任特定职务权利的禁止
假释犯在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这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家机关,如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立法机关等。同时,也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国有公司、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事业单位承担着公共服务等职能,人民团体在社会生活中也有一定影响力。禁止假释犯担任这些职务,是为了防止其利用职务之便,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维护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运行秩序。
违反执行规定的法律后果
假释犯在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若违反规定,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反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例如,假释犯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参加了小型的非法集会,但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通过这些处罚,对假释犯起到警示作用,促使其遵守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的规定。
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若假释犯违反剥夺政治权利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如多次违反规定且屡教不改,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国家安全等,司法机关有权撤销假释,将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也会重新调整,继续执行剩余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这体现了法律对违反假释剥夺政治权利规定行为的严厉制裁,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例如,某假释犯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组织了大规模的非法游行,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司法机关经审查后,撤销其假释,将其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并继续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从法律依据、执行机关职责、执行期限计算,到假释犯权利限制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每一个环节都紧密相连,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执行体系。准确理解和执行这些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实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目的,促使假释犯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