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尚未离婚长期处于分居状态,抚养费是否可追讨?
2025-02-100当夫妻离婚后,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是理所当然的责任。但假设两人尚未离婚,仅是长期处于分居状态,这期间的孩子抚养费能否进行追讨呢?
案件概览
原告张某(男性)与被告李某(女性)经友人介绍相识,并于2015年10月通过政府登记结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某。由于婚后生活矛盾重重,张某于2024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并主张张小某的抚养,要求李某承担抚养费。
另据调查,张某与李某均承认自2020年9月起分居至今,期间张小某主要由李某直接抚养,而张某未支付任何抚养费。
双方对离婚及孩子抚养权无异议,但在抚养费的支付时间点上产生分歧。张某认为抚养费应从分居之日起计算,而李某则主张应从婚姻解除之日起计算。
法庭裁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秉持未成年人利益至上的原则,将抚养费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调解:一是分居期间,即从2020年9月至2024年7月;二是离婚后,即从2024年8月至张小某年满18岁。对于分居期间的抚养费,鉴于双方虽已分居,但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律责任,且双方财产部分仍有交织,部分费用李某已实际承担。经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张某向李某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7万元;对于离婚后的抚养费,结合张某的收入水平及当地消费水平,张某需每月支付张小某抚养费2000元。
法官释法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义务,法律并未将离婚作为支付抚养费的前提条件。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未来,他们的身心健康离不开父母的关爱与陪伴。特别是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分居时间较长,对于年幼的张小某而言,他不仅需要母亲的日常照料,更需要父亲的关怀与爱护。尽管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已经解除,但张某对张小某的抚养责任依旧存在,他与李某应共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规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