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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新闻资讯 > 二审程序当中能不能认定自首?一审未认定自首的救济路径

二审程序当中能不能认定自首?一审未认定自首的救济路径

 2026-09-010
[摘要]在刑事诉讼实务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类情形:被告人归案之后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客观行为,但是一审判决书没有认定自首这一量刑情节,由此导致量刑偏重。家属和当事人会产生疑问:到了二审阶段,上诉之后,二审法院还能不能认定自首?是不是自首只能在一审当中提出来?

 

在刑事诉讼实务中,经常出现这样一类情形:被告人归案之后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客观行为,但是一审判决书没有认定自首这一量刑情节,由此导致量刑偏重。家属和当事人会产生疑问:到了二审阶段,上诉之后,二审法院还能不能认定自首?是不是自首只能在一审当中提出来?本篇文章结合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判例,解答二审认定自首的适用情形、限制条件,讲解一审漏认定自首之后的上诉救济思路。

首先明确大原则:自首属于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二审法院依法可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二审可以认定自首,进而改判量刑。但这不代表只要二审开庭时认罪,就可以直接认定自首。自首成立所需要的自动投案行为,发生在犯罪之后、侦查阶段,不会因为二审阶段才认罪而凭空产生自动投案要件。

分几种实务情形逐一解析。第一种情形:客观上已经满足一般自首全部要件,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没有认定自首。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清案件事实,认为确实符合自首法定条件,二审可以直接认定自首,对量刑予以调整。这类案件当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均发生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只是一审裁判没有采纳辩护意见,二审纠正一审裁判的错误。

第二种情形:被告人一审阶段翻供,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没有恢复如实供述,到了二审审理期间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翻供之后,只有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重新如实供述,才能够保留自首。此种情形,即便二审认罪悔罪,也不能认定自首,最多评价为二审认罪态度好,酌情从轻。

第三种情形:被告人一审已经认定自首,二审过程当中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全面翻供。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自首成立与否看的是一审判决宣告之前的行为表现。如果自动投案、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已经完成,二审翻供,不溯及否定已经成立的自首,二审法院依旧应当认定自首,但可以在量刑上对其二审翻供行为予以考量。

第四种情形:二审阶段,被告人供述司法机关新发现、尚未掌握的异种罪行。针对该新披露的犯罪事实,如果主体、内容符合准自首要件,对于该新罪可以依法认定准自首。但是对于原公诉机关起诉、一审已经审理完毕的犯罪事实,不能因为二审才认罪而创设自首情节。

很多当事人有重大误区:被抓捕归案之后,没有自动投案,到了二审庭审才第一次认罪,就希望二审给自己认定自首。这种情形缺少 “自动投案” 这一基础要件,无论认罪态度多好,均不能成立一般自首。认罪不等于自首,认罪认罚是独立量刑情节,和自首构成要件并不等同。

如果一审没有认定自首,上诉阶段,辩护工作重点不能仅仅口头说 “应当认定自首”,应当整理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询问笔录、归案过程书证,结合司法解释撰写上诉理由,论证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大要件全部满足,指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同时也要看到,二审即便认定自首,也不代表必然大幅度减刑。法院依旧要结合罪行轻重、社会危害、有无其他从重情节综合裁量。对于当事人家属,应当意识到自首情节的辩护黄金阶段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不要寄全部希望于二审纠错,前期证据固定工作尤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