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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赔偿非限制性债权的范围?

 2026-02-020
[摘要]“海事事故发生后,哪些赔偿请求不受责任限额约束?”“船员工资、救助报酬是否属于非限制性债权?”“非限制性债权如何实现全额受偿?”在海事纠纷实务中,海事赔偿非限制性债权的范围认定,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能否突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现全额索赔,也决定了责任方(如船东、船舶管理人)的赔偿风险边界。
 

“海事事故发生后,哪些赔偿请求不受责任限额约束?”“船员工资、救助报酬是否属于非限制性债权?”“非限制性债权如何实现全额受偿?”在海事纠纷实务中,海事赔偿非限制性债权的范围认定,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能否突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现全额索赔,也决定了责任方(如船东、船舶管理人)的赔偿风险边界。2026年全国海事法院审理数据显示,涉及债权性质认定的海事赔偿案件占比达38%,其中因混淆限制性与非限制性债权范围导致的索赔失败、权益受损案件占比超40%,部分债权人因未精准把握非限制性债权界定标准,错失全额受偿机会。

 

依据202510月修订、20265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海事赔偿债权分为限制性债权与非限制性债权两类,其中非限制性债权是指责任人无权依照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限制其赔偿责任的债权,债权人可主张全额赔偿。本文严格依据现行法律条例,结合2025-2026年典型案例,系统解析非限制性债权的法定范围、认定核心、实务争议及维权指引,为航运企业、船东、船员、货主等相关主体提供精准合规的法律参考。

 

一、核心法律依据:非限制性债权范围的法定根基

 

海事赔偿非限制性债权的范围界定,严格遵循《海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条款明确了非限制性债权的具体类型、排除情形及认定标准,是司法裁判的根本遵循,任何主体不得擅自修改适用规则:

 

(一)《海商法》核心条款(2025年修订版)

 

《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海事赔偿请求:(一)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四)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五)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该条款是界定非限制性债权范围的核心条款,明确列举了五类法定非限制性债权。

 

同时,《海商法》第二十二条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间接印证了部分非限制性债权的优先受偿属性,该条明确:“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其他船上在岗人员因在船上工作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在船舶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但是不包括本船所载的货物、集装-箱和旅客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请求。” 其中,救助款项给付请求等均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范畴。

 

(二)司法解释及配套规则核心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明确:“债权人主张下列赔偿请求,不属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范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各项赔偿请求;(二)因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损失赔偿请求;(三)超出《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部分;(四)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限制赔偿责任的赔偿请求。” 该条款进一步细化了非限制性债权的范围,增加了“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赔偿请求”等情形。

 

二、海事赔偿非限制性债权的法定范围(实务细化)

 

结合《海商法》及司法解释的核心条款,结合司法实践,海事赔偿非限制性债权的法定范围可细化为六大类,每类均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与适用场景,实务中需精准匹配:

 

(一)救助款项及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

 

此类债权是最典型的非限制性债权,核心包括海难救助款项给付请求与共同海损分摊请求两类,均不受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约束。

 

1.  救助款项给付请求:根据《海商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救助款项包括救助报酬、特别补偿等,只要救助行为有效(成功避免或减少了船货损失),救助人即可向被救助方主张全额救助款项,被救助方无权以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为由拒绝全额支付。例如,某船舶在南海海域搁浅,救助公司成功实施救助,避免了船舶沉没及货物全损,救助公司主张的200万元救助报酬,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船东需全额支付,不得主张责任限制。

 

2.  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根据《海商法》第二百零三条,共同海损是指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人(如船东、货主)可向其他受益方主张全额分摊费用,受益方无权以责任限制为由减免分摊义务。需要注意的是,共同海损分摊请求与共同海损范围内的损失赔偿请求不同,后者可能属于限制性债权,而分摊请求必然属于非限制性债权。

 

(二)油污损害与核能损害赔偿请求权

 

此类债权因涉及公共利益保护(如海洋生态环境、公众安全),法律明确排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责任人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  油污损害赔偿请求:包括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请求,以及国内法规定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此类请求不受责任限制约束,责任人需全额赔偿因船舶油污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损失。例如,某油轮发生原油泄漏,造成附近海域生态污染及渔民养殖损失,受损渔民及环保部门主张的赔偿请求,属于非限制性债权,油轮所有人需全额赔偿。

 

2.  核能损害赔偿请求:包括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赔偿请求,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赔偿请求。此类损害具有危害性大、损失金额高的特点,法律明确规定责任人无权限制赔偿责任,需全额赔付。

 

(三)船员等受雇人基于劳务合同的赔偿请求权

 

根据《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五款,船舶所有人、救助人的受雇人(主要是船长、船员及其他船上在岗人员)提出的赔偿请求,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属于非限制性债权:1.  依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如《劳动合同法》),责任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2.  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海商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实务中,此类债权主要包括船员的工资、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给付请求,以及因工伤、人身损害等产生的赔偿请求。例如,船员因在船舶营运中发生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费用等赔偿请求,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船东需全额支付,不得主张责任限制;船员被拖欠的工资报酬,也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船员可通过船舶优先权实现优先受偿。

 

(四)责任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赔偿请求权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因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损失赔偿请求,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这一规定体现了“过错相抵”与“责任自负”原则,即责任人存在严重过错时,无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定权利,需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

 

核心判定标准是“主观过错程度”:“故意”指责任人明知其行为会导致损失发生,仍积极追求或放任损失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指责任人明知可能造成损失,却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未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例如,船东明知船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进行维修即安排船舶航行,最终导致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受损方主张的赔偿请求,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船东需全额赔偿,不得主张责任限制。

 

(五)港口规费及相关行政性缴费请求权

 

港口规费是指船舶进出港口、在港口停泊期间,应向港口管理部门、海事部门等缴纳的费用,包括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口使用费、停泊费等。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此类费用的缴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同时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责任人需全额缴纳,不得主张责任限制。

 

此类债权的核心特征是具有行政性与公益性,港口规费是维持港口正常运营、保障航运安全的必要支出,法律赋予其优先受偿权与非限制性属性,确保相关费用足额收缴。例如,某船舶拖欠港口引航费及停泊费共计50万元,港口管理部门主张的缴费请求,属于非限制性债权,可通过船舶优先权优先受偿,船东需全额支付。

 

(六)其他法定非限制性债权

 

除上述五类情形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不得限制赔偿责任的赔偿请求,均属于非限制性债权。此类债权主要包括:1.  超出《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部分债权(即责任人按限额赔偿后,剩余部分损失的赔偿请求);2.  因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船舶保存及拍卖费用等;3.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为非限制性债权的其他情形。

 

三、非限制性债权与限制性债权的核心区别(实务对比)

 

准确区分非限制性债权与限制性债权,是精准主张权益的前提。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二者的核心区别体现在以下五个维度,实务中需重点区分:

 

(一)责任限制权利不同

 

非限制性债权:责任人无权依照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限制赔偿责任,需全额赔偿债权人损失;限制性债权:责任人有权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赔偿责任基金,在法定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的部分无需赔偿。例如,船舶碰撞造成货主货物损失1000万元,若该赔偿请求属于限制性债权,船东按法定限额只需赔偿500万元;若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船东需全额赔偿1000万元。

 

(二)受偿优先级不同

 

非限制性债权:多数具有船舶优先权或优先受偿权,可优先于限制性债权从船舶拍卖价款或责任人财产中受偿(如船员工资、救助款项、港口规费等);限制性债权:通常作为普通债权,在非限制性债权受偿后,从赔偿责任基金或剩余财产中按比例受偿。如第233号指导性案例明确,码头财产直接损失(限制性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但营运损失(限制性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受偿,而救助款项(非限制性债权)则优先于二者受偿。

 

(三)主观过错要求不同

 

非限制性债权:部分情形要求责任人存在主观过错(如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赔偿请求),部分情形无需考虑过错(如船员工资请求、救助款项请求);限制性债权:通常不考虑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即使责任人存在一般过失,仍可享受责任限制。

 

(四)适用场景不同

 

非限制性债权:主要适用于涉及公共利益(油污、核能损害)、劳务保障(船员工资)、有效救助(救助款项)、严重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场景;限制性债权:主要适用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且责任人无严重过错的场景(如《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列举的各类债权)。

 

(五)赔偿实现方式不同

 

非限制性债权:债权人可直接向责任人主张全额赔偿,也可通过船舶优先权、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方式实现权益,无需参与赔偿责任基金的分配;限制性债权:债权人需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在责任基金设立后,按比例参与基金分配,无法直接要求责任人全额赔偿。

 

四、实务高频争议点解析:非限制性债权的认定边界

 

在司法实践中,非限制性债权的认定争议主要集中在“船员劳务赔偿请求的界定”“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判定”“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三大方面,结合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核心解析如下:

 

(一)争议点一:船员的哪些赔偿请求属于非限制性债权?

 

核心判定标准:是否基于劳务合同产生,且符合《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五款及《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船员基于在船上工作产生的工资、劳动报酬、遣返费用、社会保险费用给付请求,以及因工伤、人身损害产生的赔偿请求,均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而船员与船东之间的民间借贷、股权纠纷等非劳务合同相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若符合条件可按限制性债权处理。

 

典型案例:某船员在船舶航行中因设备故障受伤,向船东主张工伤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认定,工伤赔偿请求基于劳务合同产生,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船东需全额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虽与工伤相关,但不属于劳务合同直接产生的赔偿请求,且符合限制性债权条件,按责任限额赔偿。

 

(二)争议点二:如何判定“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非限制性债权?

 

实务中,“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判定需结合客观行为与主观状态综合认定:1.  故意:需有证据证明责任人明知行为会导致损失,仍积极实施或放任(如船东故意指使船舶违规航行、避让他船导致碰撞);2.  重大过失:需证明责任人未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且明知可能造成损失却轻率作为或不作为(如船长酒后驾驶船舶、未按规定瞭望导致事故)。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过失(如船员操作失误导致轻微货损)不构成“重大过失”,责任人仍可享受责任限制。第233号指导性案例中,一审法院未支持码头营运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并认定其为限制性债权,核心原因即船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有权享受责任限制。

 

(三)争议点三:油污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如何界定?

 

油污损害赔偿请求的范围包括:1.  海洋环境损害赔偿(如海域污染清理费用、生态修复费用);2.  他人财产损失(如渔民养殖损失、船舶及货物损失);3.  人身伤亡赔偿(如油污导致的人员中毒、伤亡损失);4.  为防止或减少油污损害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围油栏铺设费用、油污清理费用)。此类损失均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责任人需全额赔偿,不得主张责任限制。

 

五、2025-2026年典型案例解析:非限制性债权的实务认定

 

结合近期典型案例,可进一步明确非限制性债权的认定标准与实务适用规则,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案例一:救助款项请求权属于非限制性债权,全额受偿

 

案情:20259月,某货轮在东海海域遭遇强台风,船舶严重倾斜,随时面临沉没风险,某救助公司接到求救后,立即派遣救助船舶实施救助,成功将货轮拖至安全港口,避免了船货全损。救助公司向货轮所有人主张救助报酬180万元,货轮所有人以“救助报酬超出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为由,仅同意支付80万元,双方产生纠纷,救助公司诉至宁波海事法院。

 

判决结果:宁波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救助公司的救助行为有效,依据《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救助款项请求权属于法定非限制性债权,货轮所有人无权主张责任限制,需全额支付救助报酬。最终判决货轮所有人向救助公司支付180万元救助报酬及利息。

 

要点:救助款项请求权是法定非限制性债权,只要救助行为有效,责任人需全额支付,不受责任限额约束。

 

案例二:船员工资请求权属于非限制性债权,优先受偿

 

案情:20261月,某航运公司拖欠12名船员工资共计68万元,船员多次索要无果后,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工资给付请求,并主张船舶优先权。航运公司辩称,公司因经营困难,已向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船员工资应作为限制性债权参与基金分配,不同意全额支付。

 

判决结果: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船员工资请求权基于劳务合同产生,依据《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五款及第二十二条,属于非限制性债权且具有船舶优先权,不受责任限制制度约束。最终判决航运公司全额支付12名船员工资68万元,船员可就船舶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要点:船员工资、劳动报酬等基于劳务合同的请求权,属于非限制性债权,且具有船舶优先权,可优先全额受偿。

 

六、2026年实务维权指引:非限制性债权的主张与实现

 

为帮助债权人精准主张非限制性债权,高效实现全额受偿,结合实务流程,提供以下核心指引:

 

(一)精准判定债权性质,明确主张依据

 

债权产生后,首先对照《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及司法解释规定,判定债权是否属于非限制性债权:1.  若属于法定非限制性债权(如救助款项、船员工资、油污损害赔偿等),明确主张依据(如《海商法》具体条款、劳务合同、事故认定书等);2.  若主张因责任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非限制性债权,提前收集责任人存在过错的证据(如航行日志、事故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等);3.  避免将非限制性债权误按限制性债权主张,导致权益受损。

 

(二)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障受偿实现

 

对于非限制性债权,债权人可直接向海事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扣押船舶、查封财产),无需等待赔偿责任基金设立。尤其是具有船舶优先权的非限制性债权(如船员工资、救助款项),应在法定期限内(船舶优先权自产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海事法院主张优先权,申请扣押船舶并拍卖,确保优先全额受偿。

 

(三)规范参与债权审查,反驳责任限制主张

 

若责任人已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基金,债权人应及时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在债权审查程序中,明确主张债权属于非限制性债权,提交相关证据反驳责任人的责任限制主张;若法院认定债权属于非限制性债权,债权人可退出基金分配程序,直接向责任人主张全额赔偿或申请强制执行。

 

(四)借助专业力量,精准维权

 

非限制性债权的认定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与证据审查,建议债权人在主张权益前,咨询专业海事律师,明确债权性质、主张路径及证据要求;对于重大复杂案件(如油污损害赔偿、大额救助款项纠纷),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或仲裁,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结语

 

综上,海事赔偿非限制性债权的范围以《海商法》第二百零八条及司法解释规定为核心,主要包括救助款项及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油污与核能损害赔偿请求、船员等受雇人基于劳务合同的赔偿请求、责任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赔偿请求、港口规费缴付请求及其他法定情形。此类债权不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约束,债权人可主张全额赔偿,部分债权还具有船舶优先权,可优先受偿。

 

2026年,随着《海商法》(2025年修订版)的正式施行,海事赔偿非限制性债权的认定标准将更加清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力度将进一步加大。建议相关主体强化法律意识,深入掌握非限制性债权的法定范围与认定标准,在债权产生后及时采取精准的维权措施,必要时借助专业海事律师的力量,高效实现全额受偿。同时,责任人应明确自身赔偿风险边界,规范营运行为,避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非限制性债权产生,降低经营风险,共同维护航运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